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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 2021-01-18 00:51:09

1. 我在一個知識產權公司工作2個多月了 不準備換行了 我應該怎樣發展 怎麼規劃 像現在的收入不行

是在公司做代理人還是業務方面的?有怎樣的學歷背景和能力?說的詳細些。

如果是代理人,最好不要有急功近利的想法,那不現實。剛踏入這個行業收入不可能會有多高,至少要2到3年工作經驗才會有一個跨越。你現在入行才兩個月,別說獨立工作能力了,處理些簡單的case恐怕都效率低下,談收入未免太早了。

想留在這個行業,先把基本的法條搞定,代理人證考出來,然後再談長遠的規劃發展。

補充:
看起來你應該是業務員,代理人是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核心事務的,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的撰寫查詢訴訟等。業務員其實跟你以前做的銷售差不多,都是多在交流這一塊,要怎麼發展,這不太好說。要想自己開所,至少還需要做到三點,1.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流程,懂得如何管理。 2.找到資深的代理人為合夥人,因為你不是這個專業的,只能通過找合夥人彌補管理層的這個空缺。 3.累積一定人脈,也就是案源。

2.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一個律所和一個律所 能一樣嗎? 沒做過的事情 讓你去講 你能講的出來嗎?

3. 知識產權協會怎麼組織會員開會工作計劃

中國的知識產權協會一般是地方性的,有科技局出面聯合代理所、企業組織的,每個地方規定不一樣,你可以具體詢問

4. 宣布公司破產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呢

一、申請的提出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並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於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願,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於形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並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准和理由。《破產法》第3 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並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
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在1986年我國制定企業破產法的時候,起草者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設想:「對達到破產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業,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延期減免還債的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進行整頓(簡稱法定整頓),力爭使其恢復生機和活力」。按照當時的草案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可以請求調解整頓;調解整頓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監管會審查後,由法院作出裁定;監管會由法院任命,負責監督整頓,並向法院報告工作。遺憾的是,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由於遷就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依賴行政權力的思維定式,這一設想被否定了,並且被代之以包辦主義的、現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無效的行政整頓制度。
我國破產規范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後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而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於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未作具體規定。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非國有企業由於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於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如在對私營企業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整頓時,整頓的申請可由企業提出,整頓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選任。
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 (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四、破產清算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託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 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5. 市科技局是干什麼的,工作范圍是什麼

工作范圍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創新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2、牽頭擬訂全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建設國家重要的科技中心、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全市科技創新發展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新技術產業、都市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及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推進全市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

組織實施全市創新調查和科研報告制度;擬訂全市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平台等建設,推動產業功能區及科技園區創新能力建設。

4、負責科技金融服務工作,牽頭擬訂科技金融政策措施,推動建立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組織擬訂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編制市本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學事業費及其他科技專項經費的預、決算並監督管理使用情況。

5、負責擬訂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發展,促進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負責推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6、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都市現代農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建設。

7、負責組織重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研究提出促進政產學研用協調、產學研結合的政策建議,負責技術市場管理、建設,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成果轉移轉化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建設,推進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和服務工作。

8、負責擬定引進國外智力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吸引國外專家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高端外國人才聯系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出國人員培訓工作。


9、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科技宣傳工作;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相關建議,擬訂激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10、負責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國際科技合作、區域合作和校院地合作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際、港澳台地區和市域外的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區(市)縣、市級部門的科技工作;負責科學技術引進,統籌推進科技招商工作,促進科技資源在蓉聚集。

11、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3、職能轉變。圍繞建設國家重要的科技中心,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

(5)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科技局內設機構有

1、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落實;負責文電辦理和秘書事務。負責來往文電的收發、簽批和保存。負責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文件保密工作。負責綜合性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工作匯報、領導講話、文件起草和機關文件的審核。

2、發展計劃科:組織編制全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五年規劃。組織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發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3、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擬訂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全市工業科技進步和全市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

4、機關黨委:負責制訂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黨建和群團工作規劃,負責政治理論教育,協助局黨組組織中心組的學習。

5、科技成果轉化與管理科:擬訂全市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草案。研究擬訂科技成果管理、評審和獎勵的政策和制度,督促、檢查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

6、科技人才開發與國際合作科:統籌科技人才工作,研究提出有利於科技人才成長和創新的政策,負責科技人才資料庫建設與管理,研究全市科技管理幹部業務培訓和黨政幹部科技知識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7、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貫徹執行離退休政策,落實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

8、紀檢組、監察辦公室:監督、檢查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省、市政府決定、命令等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對局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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