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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只換房貸有所有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1-17 22:43:50

㈠ 夫妻辦房產證,男方簽了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能否證明房產就完全是女方的了,房貸還是由男方還。

既然男方已經簽訂了自願放棄房產~房子產權就是女方的~和男方沒有關系了

㈡ 如果房貸沒還完,離婚怎麼辦

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對於沒有產權登記的房產,法院會採取以下處理版方法:1、將該房權產判為當事人使用。因為貸款買房後,即使沒拿到產權登記證書,但是開發商會按約定交房,所以實際上該房產還可以正常使用。不過,法院判決當事人使用的,並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產權後另行提起訴訟。房屋貸款還清之後,拿到房屋所有權後,如果雙方對產權分割還是協商不成的,那麼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當然,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其他爭議,並且對於產權分割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不需要等到拿到產權登記證書後進行處理。另外,因為離婚時還有房貸未清,所以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還存在債務。而婚內共同出資買的房,無其他例外情況的,比如不是用個人的婚前財產買房,那麼這套房即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未還清的房貸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返還,如果房屋取得產權證,並且貸款還未還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定價,把房子判歸一方,並且由該方繼續償還剩餘貸款,用房屋的雙方協商的總價,減去未還的貸款,剩餘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給對方進行折價補償。

㈢ 關於婚姻法,婚後男方家裡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款,假如離婚房子歸誰所有

結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房子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後男方專家裡付首付就是屬於屬贈與所得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條中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婚後一方只換房貸有所有權嗎擴展閱讀

屬於個人財產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第三章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㈣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寫單獨所有所有人是男方已經死了,還有房貸是女方父母在還,以後這個房子所有權能是女方

1、不全是女方所有。
2、男方父母及子女也有份額。

㈤ 房子所有權歸誰

房產所有權以房產證登記為准,根據離婚協議,房產在還清房貸後過戶內到孩子名下,容現房貸未清,房產證尚未過戶,所以,男方仍然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現男方又再婚,房產不屬於再婚後的共有財產,所以女方不是該房的所有人,她無權取得蓋房子的所有權。
因結婚可以享有多丈夫房產的使用權和繼承權,即繼承房產中屬於丈夫的份額。

㈥ 婚前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老公的名字,然後公公婆婆還房貸,請問房子所有權是誰

房屋的所有權是你老公,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內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容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㈦ 女方父母首付貸款由女方還,婚前更換為父母名字,婚後繼續由女方還,離婚後房子所有權歸誰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女方為父母還房屋貸款那麼在離婚的時候,男方是有權要求女方給予部分補償的,畢竟這個結婚之後所有收入屬於公夫妻共同財產。

㈧ 離婚後房貸未還清,主貸方可以徹底去名嗎

若是婚後購置的房產,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前雙方約定房產歸屬。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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