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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取得所有權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發布時間: 2021-01-17 22:43:40

1. 物權法對於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登記對抗是對的。但對產物權變動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還要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其變動模式是不一樣的。
(從物權法定角度來說,動產只有擔保物權沒有用益物權)

具體來說,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權同樣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比較特殊的是,
動產抵押權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

所以樓主的提問失於模糊。

舉例:
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並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質押:還是這車。想弄點錢花,找到我借錢說把車押給我。行,錢拿走吧,車得留下,鑰匙給我。不給我車,質押權沒設立,我的錢不安全。

抵押:還是這車,還找我借錢,但又說你不能沒車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沒車不行。那怎麼辦呢?咱倆簽個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簽抵押權設立了。但光設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權沒過戶一樣),得辦登記。到登記部門做了抵押登記我的錢才安全。不然,回頭你把車開走了,鑰匙在你手上,車本在你手上,你萬一賣了車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這么個理兒。希望能幫到你。

2. 民法中的登記生效的物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甲買了一套別墅讓他的情人乙居住,為了防止被老婆發現,所以將房子登記在乙的名下,但是購買房屋的所有費用都是由甲支付的,這里,甲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幾年後,甲、乙因為房產所有權問題產生了矛盾,並且甲未進行異議登記,在甲向法院請求確認物權之前,乙將房屋賣給了丙,丙即為善意的第三人,甲是不能要求丙返還房屋的,因為登記是一種公示,公示即產生公信力,即使乙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但是如果甲事先進行了異議登記,那麼就不存在善意的第三人了,甲可以要求丙返還房屋,因為異議登記,通俗講就是告訴第三人,這個房產的物權歸屬目前存在爭議,降低了登記的公信力。

3. 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但未登記,此所有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此時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屬於其母親,雖然法院判決、但是未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產權並沒有轉移!
選擇是C

4. 物權法,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對立關系。兩法條可以合並理解,即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以交付受領為生效要回件,交付後取得答所有權,但是只交付不登記,會給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機。可理解為登記是對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所有權是絕對權,有兩種取得方式,不管哪種都可以取得所有權並當然的有登記權。但兩種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個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誰受領並先登記的,就能阻卻排除他人的所有權主張。誰就當然擁有該不動產。不登記,所有權就無限制的循環轉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權取得的兩種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條1,無處分人的行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特殊動產肯定是交付受領過的,其當然有主張登記的權利。2,繼受取得,如法條2,有權處分人的行為,買賣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權,有當然的有登記權。

5. 辦理繼承登記前 房屋的所有權能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在對於物抄權變動這一問題上,對於不動產(比如:房屋),其物權轉移的標志是建立在過戶登記的基礎上。只有在登記之後,才可真正意義上認定該房屋已歸某人所有。而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這一問題上,只要是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正當的合理的方法取得所有權就應該受到相應的保護。
再者,一般而言,當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優先。甲雖然有權繼承該房子,但其未辦理過戶手續,還未發生真正意義上的物權轉移,在此期間,可以說甲與當時的房屋保管人之間存在保管與被保管的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在此期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那對於甲和第三人而言就是物權與債權的對抗,自然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6. 怎麼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准備,只等法律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庄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台。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台,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如何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時間:2009-05-27 11:42:12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第三人所佔有時,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7. 有所有權,但是沒有進行登記的房屋,被他人無權處分了,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不動產,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沒有登記的,那麼善意第三人就取得物權了。

8. 登記的抵押權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應該是《物權法》吧,有相應的規定,法條記不住,只給你內說大概意思。

汽車、容飛機、船舶抵押的,抵押權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成立,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說,A把自己的船抵押給B,從B那借100塊錢,這個抵押權,當雙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時候,抵押權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的話(應該是船舶管理部門,具體名字我記不住了)這個抵押權僅對A和B有效,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因為雖然A把船抵押給了B,但船舶還是由A實際佔有並使用的,如果此時A把船賣給了C,而由於設定抵押的時候,並沒有在法定機關進行登記,那麼如果A不告訴C這個船被抵押了,那麼C是不可能會知道這個船是有抵押權的。而依法物權又優先於債權,那麼,如果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話,那麼C做為一個市場上合法的購買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像汽車、飛機、船舶這一類,有法定機關進行登記管理,發放牌照,實行實名管理的動產,如果不對抵押權進行登記,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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