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使用權房買賣
① 2001年的房子,原來為劃撥土地,2016年底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了新的不動產證,馬上交易,算不算未滿2年
你買的房子是以前哪個單位建的吧 要不然土地性質不可能是劃撥啊 現在早就兩版證合一了 你這權房子應該有十年八年了吧
沒有土地證是不可能辦理房產證的
劃撥的土地用地者無權處理 必須經過出讓手續才行
你所購買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因此用地者無權處理,必須要報政府審批,由轉讓關系中的受讓方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現土地使用權從無償到有償的變化。
也就是說這個賣方是沒有權利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再簡單點 你被人忽悠了
② 最新法律法2016宜興買賣和橋農村老房孑買賣和同法
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向本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1、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2、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三、宅基地上自有房屋是村民,無爭議;但轉讓仍然必須合法時行。
1、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2、根據上述規定,再結合《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
(1)《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並處分,而農民的處分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四、北京市高院《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
1、紀要第二項指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2、對於此類案件處理原則,紀要三指出:
(一)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 認識到此類案件產生的復雜性,並妥善解決相關的利益沖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判決要以「有利於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於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三) 要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避免單純判決騰退房屋給當事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③ 2016年買的一首房新房,今天去拿房產證,怎麼寫的是到2054年止,買的時候問使用權是50年,照房
50年是從土地批准以後開始計算,也就是說開發商拿到政府批准就開始了。你的房子應該是2004年批准建造的,2054年就不能買賣了,可以被收回了。
④ 2016年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
根據我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規定,針對部分試點地區可以暫時調整《物權法》中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的規定,在試點地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可以在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貸款;《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要求地方嚴格限制宅基地申請條件、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並且明確提出「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仍然是不允許宅基地的自由買賣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依然需要經過嚴格行政審批,使用全獲得人依然有嚴格的條件限定:必須是集體成員、遵循一戶一宅分配原則。
目前我國各地正在推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為了盤活農村土地資源,讓集體不動產的價值最大化、農村村民可以獲得更多的財產權益,部分地區開始探索關於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的機制。以成都邛崍市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的探索為例,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導農民進城入城鎮居住,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即對在城鎮已有住房或准備在城鎮新購住房、不願意再在農村居住,而自願放棄宅基地的農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鑒於農民住房和宅基地不可分離,建議對具備一定條件(如在他處有住房)、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的農戶,在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出讓其原宅基地、變更土地權利類型(統一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收益分配的前提下,允許宅基地隨農民住房財產權一並轉讓。此種情況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的轉讓也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買賣轉讓行為,而是政府在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對自願退出宅基地村民的補償。宅基地有償退出的補償標准存在地區差異化,且管理辦法也需要因地制宜,國家對此暫時也沒有頒布基本法統一標准規范,但是宅基地不允許買賣的基本原則還是沒有改變的。
參考資料: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506/t20050617_68348.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24/content_10121.htm
http://www.cdlr.gov.cn/detail.aspx?id=6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