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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犯的舉證

發布時間: 2021-01-17 09:06:34

1. 著作權-不當-美術、文字作品侵權 舉證顏色不一樣可以舉證嗎

您好親!

1、您可以收集一下這個圖案你公開發表的時間;
2、如果你公開發表時間比他早那專直接舉證在先屬證明就好:
3、如果公開發表時間比他晚,一般相識度高於40%就算侵權哦,如果只是修改一點點選清泉的,舉證不成功的哦,
備註:我是做知識產權代理的遇到這個類似的問題很多,建議各位瀏覽好友最好用自己的原創,免得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 軟體著作權侵權如何舉證

1、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2、原告損失的證據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系。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3、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3. 糾紛到哪裡打官司,著作權糾紛如何舉證

發生著作權民事糾紛到哪裡打官司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專利糾紛案件以及本轄區內影響重大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而著作權糾紛案件一直不屬於中級法院一審管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釋,從2002年10月15日起,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已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因在此之前部門基層法院已經積累了相當的審判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經驗,因此該解釋同時還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二、著作權糾紛如何舉證
1、權利憑證
(1)作品(包括未發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創作素材、史料;
(2)計算機侵權案件,提交軟體源程序、目標程序及文檔;
(3)著作權證明文件(包括計算機軟體登記證明文件及作品發表的報刊、雜志、圖書、網頁等);
(4)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創作的協議等證據;
(5)證明作品完成創作時間的證據;
(6)著作權許可轉讓合同
(7)其他證據。
2、侵權證據
(1)被告侵權的時間、地點和證據,原告在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2)原告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法院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比例,會充分考慮到當事人履行舉證義務的程度,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自己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則即使被告的行為被認定侵權,也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甚至不排除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

4. 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呢

如果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該怎樣維權呢?當調解無法解決著作權糾紛時,該怎樣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呢?需要哪些證據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是:(1)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系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系,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復制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准確並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4)選擇管轄法院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5)起訴前的措施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持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6)立案、准備開庭(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以此來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原告損失的證據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系。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5. 計算機軟體侵權中如何舉證

一、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收集

當市場上出現盜版軟體的時候,軟體著作權人應該根據盜版軟體出現的細分領域劃定盜版軟體出現幾率最大的地域為主要調查地域,可以是一個城市,或幾個縣,或某市中一個最大的文化製品市場或一個村的作坊,控制盜版軟體的製作、銷售地域,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工作收集線索。

每一類盜版軟體製品都有其特點,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根據盜版軟體製品所反映出來的生產工藝復雜程度、技術水平以及侵權復製品的模擬程度等,來確定犯罪嫌疑人製作盜版軟體所需的工具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情況。盜版軟體的復制方法和所用物質材料的特點蘊含著豐富的偵查信息,如根據盜版實物是專業化技術較高的激光照排系統排版、盜版軟體晶元燒錄水平等判斷犯罪嫌疑人的技術水平和可能區域。

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收集證據,只是進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證據准備工作的初期,是從大范圍宏觀方面入手,根據線索順藤摸瓜,為收集更多的證據做前期准備。

二、從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中開展證據收集

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軟體著作權人內部人員盜用軟體源代碼和程序,大肆製作盜版軟體並銷售牟利的情況時有發生。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更主要在於軟體著作權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在招聘人員時沒有嚴格把關,只注重業務能力而忽視了對員工品質方面的要求,公司、企業內部又疏於管理,沒有制定、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尤其是對一些生產技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沒有採取相關的保密制度和防範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鑽。因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實施的「侵犯軟體著作權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根據員工或者關系人的具體情況,布局證據收集工作:

1、看中某種軟體銷路好,出於不勞而獲的卑劣心態,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貝公司正版的系統軟體,包括系統源代碼和全部程序文件;

2、為規避侵權,會想方設法對被盜系統進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將系統內的少數界面加以修飾或變臉,或將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動,但盜版系統一般除了一些文件、位元組的長度和生成的時間與正版系統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資料庫、運行過程等實質性內容則完全相同;

3、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為了出於掩人耳目或便於銷售的目的,甚至還可能以原軟體公司的子公司名義銷售盜版軟體。

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軟體著作權人應仔細排查公司內部人員和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並迅速到有業務往來的各個單位走訪取證,經過內查外調,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盜版軟體製作和銷售網路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一般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盜版軟體集散地和廣布的銷售網點,可以據此追查其來源。為此,首先可以從低級的銷售網點著手,逐級追查批發商和非法印製點,再圍繞批發商和印製點去查處所有從事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單位和個人。只有查清整個團伙成員及其分工,找准了該團伙的駐地、倉庫、辦公場所、復制地點和銷售范圍,才能將其一網打盡。

1、通過跟蹤、監視,查明盜版軟體產、供、銷情況,軟體著作權人在查「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活動初期往往很容易鎖定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證據尚未確鑿充分時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驚蛇,也很難知道盜版軟體的數量和參與作案的人數。為了查清盜版軟體整個製作和銷售網路,軟體著作權人在發現侵權線索後,應當確定「以物找人,以案帶案」的證據收集思路,進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員、分工、行動的范圍和藏身的地點。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對銷售盜版軟體的企業進行蹲守監視,注意發現運送盜版軟體的車輛及送貨人,並通過跟蹤嫌疑車輛發現送貨人的相對固定的居住地,或者觀察每天與送貨人接觸的人與車輛及他們的活動情況,蹲守時注意發現和判斷盜版團伙的主要成員。

2、以買家的身份與侵權人聯系,獲取證據

侵權人實施「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目的在與物質利益,把盜版產品賣出去,此時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以購買者的身份與盜版軟體的製作者或批發商取得聯系,購買樣品並達到大量購買協議以獲取相關信息和證據。大部分盜版軟體的侵權人為獲得買賣機會,會降低防範手段,給軟體著作權人獲取證據創造一定的機會。

綜上,在發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時,為收集證據,可以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從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中開展、追查盜版軟體製作和銷售網路的等多方面開展證據收集工作,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准備證據材料。

6. 出版者的舉證責任及合理注意義務是指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出版者的舉證責任及合理注意義務作了回如下規定: 答(1)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4)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5)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7. 扣欠款人的車會不會構成犯罪

私自來扣押欠款人人財產屬於民事源糾紛,但還構不成犯罪。最好的辦法,你可以財物返還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對車輛進行保全,這樣既合法又穩妥。

所謂犯罪,是觸犯了刑事法律。觸犯了刑法之外的法律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私自扣押身份證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都屬於侵權。造成對方車輛受損,對方可以要求你賠償損失。

除了車子之外,如果他還要其他財產,如銀行存款、房屋等,只要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都可以查封凍結,只要你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車子,在案子了結之前,他的車子是無法處理的,無法轉移的。

(7)著作權侵犯的舉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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