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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1-17 08:24:27

『壹』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登記

l、借款合同(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內容的,不必單獨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含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證、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債務人屬單位的要提交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託書。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申請。
3、土地評估報告書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標的物價值證明;出讓用地的評估報告需提供抵押權人的認可書。
4、下列不同的情況,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給債務人進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諾書,合同或承諾書的內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座落、用途、權屬,抵押的范圍、債務償還的辦法等.並由抵押權人見證;
(2)屬集體企業抵押的,必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國有企業抵押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集體和國有企業的,應有單位領導成員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的書面意見;
(3)抵押物權屬股份(合夥)制企業所有的,須經工商部門確認的董事或股東(需提交公司章程)簽名同意抵押的企業董事會書面批准意見,董事或股東的簽名由抵押權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分局、公證部門進行見證:
(4)抵押物權屬出讓方式或1982年5月以後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交補償地價款的收據憑證或證明文件;
(5)屬房地產開發的商住用地,必須提交市建設部門出具未辦理銷售商品房許可證的證明;屬單位的住宅用地,必須提交市房改辦或職工代表確認的未出售房地產的證明;若已辦理房地產權證,必須提交房地產權證;已建有房屋,未辦理房產權證的,必須提交房管部門(或抵押人)未辦理房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的證明(或承諾書)、房產來源的證明文件;
(6)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7)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應提交其抵押借款的有關批准文件;
(8)對外抵押的需提交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9)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10)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核發了房地產權證而未同時抵押,在辦理未核發房地產權證的士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房管部門在圖上確認已核發房地產權證的范圍。
(11)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辦理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並經市建設部門在圖上確認已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范圍。
5、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6、凡提交的資料是復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

『貳』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為抵押人(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權人。
(二)申請時限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抵押登記和實現抵押權。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使用證。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凡是地上有建築物、附著物的,申請人還應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如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有關部門批准部分抵押文件。宗地部分抵押的,申請人必須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有關部門批准部分抵押的文件。
(7)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除了向土地登記機關提交以上證明文件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1)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
(2)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3)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抵押人應為土地使用者並與《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一致。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與抵押合同簽訂雙方一致。
(二)對土地使用權的審核
(1)設定抵押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應為出讓。若為劃撥的,則應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證明,在抵押合同中確定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地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2)設定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為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處分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三)對抵押期限的審核
抵押期限應小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
(四)對抵押貸款額的審核
抵押貸款金額應小於土地評估價值,且應當符合金融部門規定的抵押率。
(五)對宗地部分抵押的審核
土地使用權部分抵押,可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因此,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抵押。
(六)對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審核
一宗地多次抵押後,其抵押貸款金額的總和應小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價值。
經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不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不需報人民政府批准,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的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在《土地登記卡》(續表)「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注冊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的事項」欄填寫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類型、編號、日期、抵押權人名稱、通訊地址、抵押范圍、權利順序、抵押貸款金額、債務履行期限等;「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簽字。
五、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機關根據《土地登記卡》在《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記錄土地使用權抵押內容,填制《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頒發給抵押權人。

『叄』 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可以

企業在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為擔保合同夠得到順利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並申請抵押登記,如賣方在交貨之後,買方還沒有支付貨款之前,或者在買方暫時無法支付貨款時,賣方會要求買方以其不動產作為抵押並辦理登記,從而使賣方的債權能夠得到優先受償。

一是企業之間為保障其債權得到實現,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擔保的做法符合《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法設定擔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

二是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已經有文件允許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進行依法抵押並對抵押登記的辦理作出了規定,如《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權字(1998)281號)等。 但是,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企業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已經辦理登記。

二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肆』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申請辦理的土地登記。

『伍』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地上物的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和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登記機關接到抵押登記申請後,要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冊登記,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證的變更記事欄內作相應登記後發還抵押人,給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抵押登記申請的先後次序進行審核,抵押權以批准登記的先後為序。

『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抵押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抵押申請。
二、地價評估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抵押條件,屬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土地評估報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下達同意抵押的批復,明確拍賣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和辦法。
三、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人持抵押批復、地價評估報告等資料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四、登記發證
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委託抵押人持抵押合同、抵押批復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注銷抵押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抵押人持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在15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柒』 如何辦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手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在國土資源局部門辦理。申報材料:1、土專地他項權利登記申請;屬2、抵押人、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借款人為非抵押人時,需提供抵押人與借款人的擔保協議及借款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4、土地估價報告及估價報告備案表;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6、《國有土地使用權證》;7、土地隨同房產同時抵押的,需提供房產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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