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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所有權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17 05:15:26

❶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❷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❸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有哪些

我國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
(1)國家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沒收、徵收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灘塗、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蓋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國有公路、鐵路、學校或其他公用事業佔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唯一的,即國家;(2)國家土地所有權客體廣泛,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的山嶺、荒地、灘塗,國有森森、草地、水面所佔用的土地等;(3)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帶有國家的強制性;(4)在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方面,國家土地所有權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不進行國有土地所有權登記,中國境內的一切未被確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
(2)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農民用於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定范圍內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國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長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他和權利行使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❹ 中國自古以來土地所有權究竟屬於誰

·歸真堂上市後的三重悖謬【財專題】文化新政:文化治國?文過去的三十年,中國創造了經濟增長的奇跡,中國的財富... 耕織圖 土地,無論古今中外,皆為國家的構成要素。春秋時,衛國與蔡國在盟會時爭位次,衛國回憶了西周初期分封諸侯國的情景(《左傳》定公四年)。天子授諸侯的東西,大約三類,一類是旗幟、兵器、樂器等具有標志性的器物;第二類是人口;第三即「土田陪敦」,或稱「封畛土略」。可見土地在西周時,已被視為國家的重要象徵。今天,政治學和公法理論認為,領土與人民是國家的構成要素,這和古人是一個意思。當然,土地不僅是公法關系,又是重要的私法關系,它是不動產的核心內容。如果說,沒有土地就沒有不動產,恐怕也不為過。 土地既然如此重要,那麼,它究竟應該歸誰所有?今天的理論,習慣於把土地分成公法和私法兩種關系。公法上,它是領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對外而言,領土不可分割,國家應保護其完整性;對內而言,海洋、河流(河床)、湖泊、重要的礦產等重要資源,國家可設定為國有,善加利用以造福於國民。然而,私人也可對土地擁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這就形成土地的私法關系。當然,迄今為止,中國不承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僅為70年,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長期租賃權。造成這樣的情形,理由大約有二,一是因為要搞公有制;二是,據說如果允許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就會形成土地兼並的局面。 在我看來,還有第三個理由,即傳統中國的土地觀念。對於「土地應該歸誰所有」這個問題,或許可以換一種提問方式:土地一直是歸誰所有?我們知道,制度和觀念是一種復雜糾纏的關系。很多時候,制度不過是觀念的體現,而觀念又是因制度而強化或固化。當我們知道某一制度「是」或「一直是」如此那般的時候,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相關觀念也可以通過這一制度加以表述。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度,土地制度及其觀念,源遠流長。由此形成的傳統,浸潤人心,不可謂不深。如果不能辨析其中曲折和利弊,就無法廓清某些流行觀點的本來面目。而歷代諸家談土地觀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餘。比如,有人斷定古代中國長期適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認為古代中國只有土地國有制。以單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觀念去理解中國傳統土地觀,不免偏頗。重要的是,在實踐中的影響尤巨。茲辟短文,略展其緒。 土地王有與層級所有權 首先是土地王有的觀念。要明白中國古人的土地觀念,避不開《詩經·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詩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段詩句,從前後文看,是詩人抱怨任事不均,卻自然地流露出了當時人們關於土地的認識。如果結合其他文獻,這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在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現狀的真實反映,是不容置疑的。懷疑者要說,如果西周的土地皆屬天子,那麼諸侯裂土分封就無法解釋,也無法解釋《詩經·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其實,這些記載並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於政治的考慮,目的是「以蕃屏周」。封建之後,土地並非完全地屬於侯伯,只是由於世襲制,形成了事實的侯伯長期佔有,但土地最高的權屬仍是周王。理論上,周王可以收回這些封地。也就是說,在西周時,土地通過分封形成了二層的所有關系,這是認識西周土地關系的基礎。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領有采邑,這又再次形成一種分割的土地所有關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對於公侯是私屬;卿大夫之田,相對於公侯之田,即是「私田」。這種「私田」,仍是公侯所賜,它同樣可以收回,這又是二層的所有關系。 這些事實都說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並非單一的歸屬關系。以某個卿大夫的采邑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國君的賜田,最後,還應歸結為周天子的土田。這種多層的土地所有觀念,在西周強盛時期是一種事實的存在,只是諸侯坐大後,慢慢就不這樣看了。但是,這種多層的土地所有關系及其相關觀念,是後世土地觀念演變的基礎。忽視這一觀念,就無法解釋中國政治史上的許多現象。比如中國古代稅賦制度,基礎就是土地王有觀。土地既然在理論上是王有的,佔有土地的人,就負有向天子納貢的義務。「貢」,既表現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種佔有他人土地後應付的租金和勞役。所以,秦漢的土地稅又稱「租」。「租」的稱謂延續到隋唐,「租庸調」之「租」,仍是土地稅的正式稱謂。從《說文》看:「稅,租也。」這說明漢代「租」和「稅」仍相通。後來,為了區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國家對土地的征稅,租、稅二字才漸漸分開。 從土地王有到土地國有的蛻變 入東周,土地國有觀念開始盛行。這里所謂的「國有」,不是今天所謂的國家所有,而是諸侯國的國君所有。今天的國有制是不能完全對應春秋戰國時的國有的,那時的「國有」,相當於「公有」。「公」不是「公共」的,而是「公侯」的「公」。這時,土地逐漸擺脫周王的控制,開始被視為某個諸侯國君的。這既是一種新的土地關系,又是由王有制中發展出來。說它是新的土地所有制,是因為從諸侯的角度看,疆域內的土地均可視為國君的,不再是周王的。土地脫離了周王的羈束,歸屬上少了一層關系,就國君而言,土地的私有性質更清晰了。所以,這種作為新事物的「國有」土地,其意義恰恰在於它具有一種新的私有屬性。但從舊的意義上來說,國君的這種較為完整的土地所有關系,是從「王有」觀念中發展而來的,它只是模擬周天子「莫非王土」的格局。事實上,直到戰國時期,各國土地並非都集中在國君手中,屬於國君的「公田」,往往在國內土地面積中不佔多數,土地歸屬的現實與國有土地的觀念是分離的,土地上仍存在著二層或多層關系。 真正把國有制推到極端,從而讓觀念和現實統一起來的,是秦國商鞅變法之後的事。

❺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❻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有沒有屬於個人的

我國土地沒有個人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❼ 自古至今,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1 井田制-西周開始,土地國有,分封給諸侯貴族,奴隸耕作
2 承認土地私有版--秦國商鞅變法,奴權隸變為農民
3 屯田制--曹操開始民屯、軍屯,招流民在無主土地上耕作,收獲分成,軍隊訓練之餘耕作
4 均田制--南北朝時期,西魏開始,重新分配土地給農民,
5 均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變法,由於土地高度集中,重新分配,失敗。
6 張居正改革--重新丈量全國土地重新分配,實行一條鞭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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