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中系指同一概念
1. 網路小說抄襲被發現了會怎麼樣
在著作權法抄中,抄襲、剽竊,是同一個概念,都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一般理解為以或多或少變化的形式,將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的作為本人的作品來出示或展示的行為。1990年的《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將「抄襲、剽竊他人作品」並列為一項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現行《著作權法》則僅使用「剽竊」這一個概念。 這里我們統.一採用「抄襲」一詞。
構成抄襲,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據為己有;二是予以公開使用。抄襲是一種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它未經作者同意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財產權。同時,它又是一種將他人作品據為己有的行為,抄襲者是用自己的名義進行使用,從而導致讀者對作品的創作者身份產生誤解,誤以為所使用的作品為其創作,因此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權。抄襲行為還欺.騙社.會公.眾。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 請問什麼是論文的共同第一作者,一般來說,法律承認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一篇論文署名兩個作者,兩人都是第一作者。法律承認。
軟體專利和軟體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和專利是兩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區別很多,軟體著作權是在軟體創作完成後產生的,也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效力.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制止別人的盜版.
但是,你的競爭對手往往並不是賣盜版的小商小販,他們可能也是軟體開發人員,如果他們研究了你的軟體,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編寫軟體,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權.例如,採用不同的編程語言編寫,就完全可以迴避你的著作權.但是,無疑,他們偷竊了軟體中最寶貴的東西,就是軟體的構思.總之,軟體著作權無力保護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
軟體專利就比較權威一些
1、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因此必須積極申請.
2、軟體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一定要以技術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採用何種語言以什麼具體的語句實現,專利並不說明;授權以後,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
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就比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大的多.
綜合一下就以下四點:
1、軟體版權保護的是內容不被抄襲,軟體專利保護的是方法不被盜用.
2、軟體版權代碼寫完就自然受保護,而軟體專利需要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才受保護.
3、軟體都受版權保護,但只有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軟體技術才能申請為專利.
4、在中國申請軟體專利最好能和硬體結合,比如網路版軟體術,可以和客戶端、伺服器端的計算機如何發送指令、如何響應進行結合.
4. 軟體著作權申報好處有哪些
軟體著作權申報好處有哪些?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步驟主要包括提交申請文件、登記機關受理審理、版權中心發放著作權證書、到軟體協會領取證書。軟體著作權申報好處有哪些?軟體著作權申報好處軟體著作權申報好處有哪些?(一)行使各方面的權利:從軟體著作權最原始的作用來說,企業將軟體、各類系統、APP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可以明確軟體作品的完成時間、權力關系,尤其是委託作品、職務作品等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可以很好的明確作品的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權利。(二)能夠宣傳自己的產品,銷售等。企業通過登記軟體可以更好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同時在發生著作權爭議時可以作為主張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也是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三)可以跟別人進行交流和溝通。企業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可以作為企業融資的工具,在申請科研項目或者專項資金時可以作為證明材料,同時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與客戶交易過程中,可以增強客戶的企業實力的直觀印象和判斷。軟體著作權申報好處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5. 從騰訊視頻轉載視頻到自己的微信公眾號里涉不涉及版權問題
從騰訊視頻轉載視頻到微信公眾號里會涉及版權問題。《騰訊服務協議》有相關用戶使用規定:任何人未經騰訊授權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軟體、插件、外掛、系統等查看、獲取本服務中所包含的騰訊、騰訊合作夥伴或用戶的任何相關信息、數據等內容,同時,應當嚴格遵守騰訊發布的Robots協議等相關協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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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國內新版權法規定,上傳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的東西是要罰款的,字幕組上傳的東西大都是國外的,國外版權
雖然版權人擁有版權,且一但盜用即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提出上訴,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版權人自己不上訴,就不會有影響。無論國內國外,所以如果想傳播已有的資源,不想負責,完全看運氣。下面附上版權法節選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7. 什麼是二級法人
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非法人組織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但其具體稱謂則不盡相同。德國稱「無權利能力的社團」,日本稱「非法人的社團或財團」,英美稱「非法人社團」或「非法人團體」。雖然稱謂不同,但其基本含義均是指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未經法人登記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是為實現某種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財產為基礎並供某種目的之用而聯合為一體的非按法人設立規則而設立的人的群體。
在我國,《民法通則》沒有關於非法人組織的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87〕20號文件中規定: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或者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筆者理解,這里所指的「其他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非法人單位」均是指介於公民和法人之間的非法人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非法人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依照法定程序設立。非法人組織在實體上是法律允許設立的,在程序上須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經有關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這是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就使它既區別於由公司法人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又不同於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既區別於作為開辦單位的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上級企業法人,又不同於根據法人內部的規章成立的內部職能部門,如組成法人的車間、班組或科室。
第二,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即擁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固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場所,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使之能夠以該組織的名義對外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
第三,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雖然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應要求其有獨立的財產,但由於它是經核准登記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組織,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享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它應該有與其經營活動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財產或經費,作為其參與民事、經濟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和財產保證。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與法人的財產和經費有嚴格的區別,即它不是獨立的,是其所屬法人或公民財產的組成部分,歸該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組織只能相對獨立地佔有、使用或處分該財產或經費。
第四,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由於非法人組織沒有獨立的財產或經費,因而它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其在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能夠清償債務,則由其自身償付;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不足以償付債務時,則由其法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非法人組織不同於自然人,它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是具有組織特性的組織體。它也不同於法人,它沒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一種社會組織。據此,筆者認為可以這樣給非法人組織下一個定義:非法人組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成立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不具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的組織。
二、非法人組織的分類
由於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情況不盡相同,故非法人組織的分類也大相徑庭。在日本,非法人組織分為律師協會、學術團體、政治性團體等;非法人財團分為正在籌建中的廠礦、企業等。英美法則將非法人團體分為合夥、互助會、工會等學會。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組織(筆者認為即為非法人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對非法人組織作出不同的分類。如按照創設方式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公民或法人之間合夥創設的合夥性組織(如個人合夥組織和法人合夥型聯營組織)及單獨創設的獨資組織(如企業法人設立的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按照創設目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和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組織。
依法設立的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非法人組織有:(1)黨、政、軍機關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2)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3)依法領有《籌建許可證》的籌建企業中的籌備機構,如籌備處、籌建委員會、籌建指揮部,等等;(4)按照《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暫行規定》由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依法設立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從事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主要有:
(1)個人合夥組織。合夥是一種歷史悠久的經營方式,各國立法中均賦予合夥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了個人合夥,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從而也從立法的角度確認了合夥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雖然合夥組織是一種具有共同財產性質和共同團體利益的經濟組織,但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賦予它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國它屬於非法人組織。
(2)合夥型聯營組織。《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夥型聯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領取註明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即成為合夥型聯營。這種聯營組織雖然領有《營業執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但是由於它沒有法人資格,故屬非法人組織。
(3)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合同或契約式的企業,其合作經營中的外方合作者作為中國企業或經濟組織的參加者,在中國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領取登記證書,與中國合作者簽訂合作經營合同,並以參加者的身份營業,其合作經營不組成法人形式,故屬非法人組織。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但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亦屬非法人組織。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企業法人為經營靈活方便而設立的,在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非法人機構。如分廠、分店、分公司等等。它雖然經核准登記才能進行業務活動,但其設立由所屬法人申請登記並履行法定手續,它不具有法人資格,是其所屬法人的組成部分,只能在所屬法人業務范圍內進行活動;它雖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但必須標明其與所屬法人的隸屬關系,其機構由所屬法人設置,管理人員由其所屬法人指派;它雖然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但這是其所屬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其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的法律後果,最終由其所屬法人承擔。因此,它與法人組織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絕不能誤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與法人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將二者混為一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科研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條件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就明確地肯定了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民事主體地位,由於它不具有法人資格,故屬非法人組織。
在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中,有關法律法規對專業銀行、保險公司、民航、鐵路、郵電等企業的分支機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說明》中明確規定:各專業銀行的資金尚未劃分給各分支機構,因此還沒有獨立核算……專業銀行分支機構在核准經營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種金融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的說明」中規定: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核算,還不是獨立的法人。《鐵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從這里可見,鐵路部門中具有法人資格的只有鐵路局、鐵路分局,但其企業結構體系中還包括鐵路段、站,它們只能是鐵路分局所屬的分支機構。上述企業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雖然不能獨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資格,但由於它們是合法成立的,擁有完整的組織機構,有一定的場所和經費,且金融企業的分支機構領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民航、鐵路、郵電企業的分支機構領有《營業執照》,它們均可以獨立的對外經營,因而亦屬非法人組織。
(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村辦企業。《鄉鎮企業管理條例》已對這類企業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類企業一旦領取《營業執照》,即可獨立地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屬非法人組織。
(6)值得一提的是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和科研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它們亦屬非法人組織之例,如學校開辦的工廠、商店,科研單位設立的技術咨詢服務部,等等。
三、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一般說來,有了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有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即依法能夠作為訴訟參加人,參加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雖然有一定的聯系,但也有著明顯的區別,二者絕不可混淆。
非法人組織雖然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但其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則各國規定不一。
在古羅馬的早期,盡管團體這種組織形式已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據有一席之地,同業行會、俱樂部及宗教的、軍人的、互助的團體頗類似於非法人組織,但它卻無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最早對非法人組織作出沒有權利能力,即沒有獨立人格法律地位的立法例是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該法典第54條規定:「1.對無權利能力的社團適用關於合夥的規定。2.以這種社團的名義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由行為人個人負責,如行為人有數人時,全體行為人視為連帶債務人」。此後,這種觀點被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同時,非法人組織不具有獨立人格,沒有民事主體資格也成為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通說。在二十世紀初,英國的民事立法原則也確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法則均承認非法人組織的訴訟主體地位。如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為被告,於訴訟中社團之地位與有權利能力之社團同」,即准許非法人團體作為訴訟主體。1897年《德國商法典》中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法律亦允許其為訴訟主體。中華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立法,也都為非法人社團設立普通審判籍,確認不是法人的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法人的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義起訴或應訴。台灣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也規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者,有當事人能力。英美法立法上雖然規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是又規定:其財產受刑法規定之保護,在其財產之限度內對職員與雇傭人執行職務上的過失行為負賠償責任。這也說明英美法也承認非法人組織的訴訟地位。這就在事實上形成了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相悖的局面,也正是基於這一問題,近年來,一些學者開始對非法人組織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傳統理論觀點提出了質疑。
在我國,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長期以來,在人們的頭腦中始終存在著這樣一種較為片面的觀點:民事主體即為民事訴訟主體,訂立經濟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故其簽約主體合格,所簽合同也才能夠被確認為有效,在發生合同糾紛後,也只有公民和法人這種法定的民事主體才有起訴、應訴等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在涉及分支機構等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訴訟中,因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民事主體,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因而既不能簽約也不能履約,更不可能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和參加起訴、應訴等訴訟活動的能力,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一度時期,司法實踐中只把法人作為唯一的原告或被告,由其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根本不考慮非法人組織的訴訟地位。其實,這種觀點和認識的存在具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因為建國以來,我國在民法理論上是一脈相承地照搬了前蘇聯受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在民事立法中對民事主體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兩分法,不承認非法人組織主體地位的傳統理論,所以在我國也不承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在我國有關民法論著中幾乎也見不著關於對非法人組織的理論研究及其闡述。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非法人組織大量地客觀存在,而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還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們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它們也是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從前述關於非法人組織的要件及特徵可見),它們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發生民事、經濟關系,享受和承擔著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對外交往中,難免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形成訴訟,如果不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這就使得我國民事立法不能再對此保持沉默。故,《民法通則》的頒布,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主體部分開創了承認「兩戶一夥」及「合夥型聯營」這類介於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特殊民事主體的先例,從立法上明確了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訴訟主體時,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名義參加訴訟,是家庭經營的,以所起字型大小為訴訟主體,合夥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字型大小,由其組織為訴訟主體,其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這就以法律的形式,從實體方面明確了幾類特殊的民事主體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而既確立了其民事主體地位,又確立了其民事訴訟主體地位,並為非法人組織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的確立打下了基礎。繼《民法通則》之後,我國陸續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也打破了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從不同的立法角度,明確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訴訟地位和民事主體地位。如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對不具備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憑此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濟活動。這就明確地賦予非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應該與法人相同,即始於成立,終於解散或被撤銷、終止時,其權利范圍及於依法經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及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也從程序法上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非法人組織依法經核准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對外發生民事經濟往來,享受其權利,承擔其義務,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其合法權益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在對外交往中涉訟,也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具有充分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法條依據。法律上賦予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既利於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利於非法人組織涉訟後,人民法院及時的查清案件事實,正確的審結案件,依法保護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8. 什麼是知識產權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在我國台灣地區,則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號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把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不妥當的。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知識產權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
【知識產權相關小知識】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日 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鼓勵創新
2003年: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鼓勵創造
2005年:思考、想像、創造
2006年:知識產權——始於構思
2007年:鼓勵創新
■從創新和擁有知識產權的關系看,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自主創新獲得知識產權;
二是聯合創新(即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產學研相結合)取得知識產權;
三是直接引進知識產權。
著作權:
1:著作權是依法而產生的。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