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
土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是一種綜合性、概括性的權利。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土地使用權制度,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權,農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使用權是與土地所有權相對應的一種權利,是一種綜合性、概括性的權利。我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本身並不是一項精確、科學的民事法律術語。且不說「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在各部法律中各不相同並與所有權權能中的使用權能概念容易混淆,單就我國法律中土地使用權基本囊括除所有權之外的其他有關土地利用的權利的事實而言,其已經失去了法律術語所應有的嚴謹與科學性。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Ⅱ 下列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C.土地全部
下列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是(B、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所有權的專權利主體只能屬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2)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擴展閱讀:
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Ⅲ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歸誰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憲.法》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Ⅳ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Ⅳ 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如何辨別
土地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Ⅵ 我國土地制度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國家所有。
Ⅶ 城市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嗎
城市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7)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擴展閱讀:
一、2018年我國城市土地市場現狀:
中國指數研究院2019年01月08日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國300城市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為41773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比增加2%。受各地調控政策持續深化影響,當年各城市土地市場底價成交頻現,住宅類用地出讓金佔比降至81%。
1、從各級城市來看,一線城市土地成交面積及出讓金下滑,其中,深圳、北京出讓金降幅較為明顯,同比下滑45%和40%,僅上海入圍同比漲幅前十;二線城市中,19個城市土地成交金額同比走高,中西部城市為主力。
2、從供應來看,300個城市土地供應增加兩成,二三線城市供應走高,帶動成交量上揚。
3、從樓面地價來看,300個城市土地成交樓面均價為每平方米2159元,同比下滑11%。其中住宅類用地成交樓面均價為每平方米3806元,同比下滑7%;商辦類用地成交樓面均價為每平方米2291元,同比下滑5%。
4、從溢價率分析,中國300個城市土地平均溢價率13%,較去年下降16個百分點。其中住宅類用地平均溢價率15%,較去年下降19個百分點;商辦類用地平均溢價率8%,較去年下降5個百分點。
二、2018年我國城市土地市場發展的分析:
1、在中央「房住不炒」指導思想下,去年各城市繼續因城施策,發揮能動性。地方政府增加土地供應力度,推出各類保障房用地,如北京、上海分別試點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和租賃住房。
2、為保證市場活力,部分城市也出台一些微調政策,放寬土地出讓條件。今年,部分城市或將陸續出台金融、房產、地產等層面的細則微調政策,保持房企拿地積極性,穩定市場預期。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人民網-2018年中國300城市土地出讓收入近4.2萬億
Ⅷ 土地所有權歸誰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甲方乙方呀。
土地的所有權是甲方的,承包後,使用權是乙方內的。容
如果乙方不承包了,那甲乙雙方應該再簽訂一個中止合同,載明一些中止後某些事務的處理約定。
然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又回到了甲方手中。
Ⅸ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那麼「土地所有權人」一詞是不是說土地所有權是個人的了不是很矛盾嗎
「土地所有權人」一詞不是說土地所有權是個人,這里的「人」代表的是使用土地的大眾,並非指個人。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Ⅹ 我國的土地歸誰所有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根據《憲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3、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禁止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10)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人不同: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
(1)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2)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
(1)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2)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
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