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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好處

發布時間: 2021-01-17 03:48:51

A. 總有土地所有權有什麼好處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內。土地所有者這種容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B. 23.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

錯誤答案C
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轉讓的,如同D選項所說的,所有權不是屬於國家,就是屬於集體,能夠轉讓的只是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其他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

C. 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拆遷補償標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3)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好處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賠償標准:

一、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可獲得的金額

房屋徵收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由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非營業性房屋無此項)

二、採取房屋產權置換方式補償的差價

房屋徵收產權置換補償差價的金額=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房屋裝飾裝潢的價格(協商或者評估定價)-獲得的產權置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三、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搬遷所需的實際費用或者雙方協商約定的數額

四、臨時安置費用

臨時安置費用=自未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費+超出過度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五、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法

根據房屋被徵收之前的收益、停產停業的期限的因素綜合確定,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金額先由徵收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根據營業性房屋的前幾年的年平均收益來計算,平均值乘以停產停業的年限;

3、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D. 請問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人、指界人,可以隨便賣土地么簽了那個證明對村民的利益有影響么村...

不可以的。要買賣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全體村民委員會同意和土地承包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對於土地承包人的利益代表人應該是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人員代表全體村民去和購買土地者協商價格等問題,並將協商的結果告知涉及土地的村民。並且要大部分土地承包人簽字同意才能買賣!

E. 土地下放的好處那一年下放的和土地切權有什區別

土地抄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F. 如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維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方法如下:
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
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並不完整。由於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徵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
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現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並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於實現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於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統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台土地登記監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台之際,繼續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登記辦法》突出了對城鎮和農村土地權利一視同仁的物權保護,明確規定了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應按照三中全會《決定》和新《土地登記辦法》的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幹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予優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徵用。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准,將國家的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從實踐來看,有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產值倍數的規定,個別甚至開始以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或接近於市場價格進行安置補償。廣東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已完全脫離了產值倍數做法,代之以土地區位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補償費,而且不考慮原土地用途。應總結經驗,採用市場機制,將征地價格與市場價格掛鉤,按被徵收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保證土地徵收和使用過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三是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補償爭議的協調裁決機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針對實踐中往往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村委會進行談判,決定徵收及補償等有關問題的做法,應完善協商機制,讓農戶選派代表直接參加談判,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在司法程序中,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徵收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解決土地徵收補償爭議時,應增加司法審查,引進法院這個獨立的第三者進行公開審理,避免政府在此類問題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發生。

G. 土地所有權跟使用權分開的好處

這是原則問題,古代稱呼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當代謂之領土,肯定得分開

H. 土地證和房產證合一了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房產證三證合一的好處與壞處
目前,我國暫無房產證三證合一的制度,具有兩證,房屋兩證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證件,由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機關核發,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製作或發放,所發放的權證一律無效。建設部在《關於加強〈房屋所有權證〉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憑證管理房產;憑證出售、出租房屋;憑證申請房屋翻、改、擴建;憑證申請辦理房屋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調撥等產權轉移手續;憑證辦理抵押手續;憑證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權證的歸屬,也均應以《房屋所有權證》作為確認證件,不得以其他證件替代。
土地所有權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09年1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兩證的好處:
有利於辦理,可以起到證明所有權的作用。
壞處:
一是容易造成有關內容的不一致。一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土地的內容的填寫,是依照房管部門掌握的歷史資料;而《土地使用權證》的有關內容是按照土地部門經地籍調查後實測的情況填寫,二者的測量方法和口徑會產生不一致。
二是易使違法用地和違章建房合法化。有時候稍不注意,就會給違法佔地建房頒發房產證,給違章建房頒發土地證。
三是易造成兩證不齊。辦畢房產證後,較長時間內不能辦理土地證,有的房主甚至不申辦土地證。不少商品房或公房出售後,只辦有房產證而無土地證,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並影響了房屋的再交易。
四是易造成重復抵押房地產,影響了房地產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兩證」分發,易使國家土地收益、登記機關規費收入大量流失和助長隱形地產市場的滋生。
目前,我國暫無房產證三證合一的制度,具有兩證,房屋兩證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I. 我國土地是全民所有制也就是我也算土地所有者,為何我並沒有感覺到所有土地的好處

中國的土地並不是全民所有制。而是國有制。國土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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