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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的抄襲

發布時間: 2021-01-17 03:24:25

❶ 有關抄襲,侵權,改編的相關法律細節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 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版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復如下: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❷ 中國的著作權法上是怎樣判定抄襲的舉個例子,我寫小說的文字風格與其他小說相同,但文字內容手法情節完

明確告訴你不用擔心抄襲問題,只要是你自己寫的,即便有相似的地方也沒事,其實情節橋段就這么多,很多小說都會有雷同的,我是17k網編,要來我們網站發書可以找我。

❸ 在法律上抄襲多少字算抄襲

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摘錄相關部份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
‍《四川大學關於學位(畢業)論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規定,「抄襲和剽竊為同一概念,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權的內容原封不動或雖改變形式但未改變內在本質,在本人論文中據為己有或採用他人成果時不註明出處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則上可認定為抄襲:連續引用他人作品超過200字而未註明出處的;使用他人已發表的數據、圖表等內容未經授權或未註明出處的;原文復制或通過改變個別單詞、片語及重排句子順序復制他人作品內容超過本人所撰寫論文總字數的15%的;將文獻直接翻譯或在翻譯中改變字詞、重排句子順序等用於自己的論文中,且總字數超過本人所撰寫論文總字數15%的;照搬他人論文或著作中的實驗結果及分析、系統設計和問題解決辦法而沒有註明出處或未說明借鑒來源的。」

國家層面上包括《著作權法》中並沒有規定抄襲的具體字數,關鍵是達到抄襲的實質要件,以上兩個法規僅供參考。

❹ 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

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音樂著作權是著作權(也稱版權)的一類。我國實行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著作權是從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就產生的,不用再進行審批、注冊,只要創作一完成就享有權利。但是,如果沒有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性東西,證明權利特別是權利發生質疑的或者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對於維權往往非常不利。自己辛辛苦苦做出來的原創音樂作品遭到別人的剽竊甚至被人搶注版權,而此時你又拿不出有效的證據,你再氣憤也只能仰天長嘆了。那麼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呢?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據網友們反饋很多歌都存在疑似抄襲,或者我們平時聽歌時也會感覺很多歌曲非常相似,那到底相似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抄襲呢?法律上是怎麼判定抄襲的呢?先看看作為一個音樂大國的美國是如何判定的。每年大量的高質量音樂作品使美國成為世界音樂文化的中心,美國版權法和判例法構成的保護體系在保障音樂人合法權益、激勵創作、促進音樂市場發展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音樂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音樂抄襲,即未經許可擅自復制和使用音樂著作權人的作品,因此,對於音樂抄襲的侵權認定是權利人能否獲得法律保護的重要前提。美國法律認為,只有當一位音樂家將數量上或質量上相當數量的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從另一方復制出來時,音樂相似性就達到侵犯版權的程度。對於如何證明存在抄襲,無疑難度很大,美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接觸原則和實質相似性原則。(一)接觸原則接觸是指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現為該著作權人的作品很容易獲取。通常情況下,證明接觸成立有三種方法:1.直接接觸。即被告曾直接接觸過該音樂作品,例如參與過音樂製作,接觸過相關創作文件等。2.間接接觸。例如,第三方在佔有原告的音樂作品時與被告一方存在某種聯系。另外,如果該音樂作品在該國音樂排行榜上(例如美國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時間很長,也可以間接證明被指控方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較大,接觸成立。在美國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過原告作品的復印件,也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接觸成立。3.顯著相似。即如果兩個作品相互達到能排除合理懷疑的顯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認定接觸成立。不過,判定顯著相似的標准極其嚴格,法官極少會採用這種做法。(二)實質性相似原則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標准,而是根據個案的情況對音樂作品的編曲、旋律和節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音樂抄襲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應有一定的標准,一般是指有抄襲爭議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該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價值也會納入考慮范圍,如果不能滿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訴訟,但是基於個案的情況互不相同,對量的規定並不統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審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其次,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進行綜合判斷時,會採用音樂專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別對音樂是否相似進行判斷的方式。1.雙方音樂專家分別從專業人士的角度對音樂的組成要素進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現有的藝術中出現過,以及該部分是否為該音樂類型的常見題材或要素等,對爭議部分形成相對客觀的意見,再由法官判斷兩首歌曲是否足夠的相似。2.不具有專業音樂知識的普通理性人的普通聽眾,一般是指陪審團,在沒有被告知兩首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僅憑對兩首歌的主觀直接感受做出判斷。我國司法案例中,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法院通常也會借鑒美國法律中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在音樂圈中,認定抄襲也有將8個小節雷同作為判斷音樂作品是否抄襲的標准。這種說法相信很多人都有所聽聞,但實際上我國《著作權法》中根本沒有類似8小節雷同即算抄襲的相關法律,法律中對音樂侵權沒有量化的標准,因此類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法官不會自行判斷,而會委託專業機構(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鑒定。關於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❺ 如何判斷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受法律保護的作品,需要具備幾個特點:1、具有獨創性,首先是指作者獨立完成,其次要能體現作者獨特的選擇、編排等。2、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是否作品的判斷,是著作權侵權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關於網路侵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參考內容:

❻ 中國哪些法律有談到抄襲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專侵害、消除屬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對數字化原創作品的保護做出了如下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❼ 著作權法中的出版和復制發行有何區別

出版是指通過可大量抄進襲行內容復制的媒體實現信息傳播的一種社會活動。是有文字以後發展起來的。古代金文、石刻以及人工抄寫、刻繪書籍,是一定意義上的出版。正式的出版是隨著印刷術的發明,至唐代中葉盛行。現代出版主要指對以圖書、報刊、音像、電子、網路等媒體承載的內容進行編輯、復制(包括印刷、復制等)、發行(或網路傳播)三個方面。
發行,著作權法術語,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
不同就是一個原創,一個復制。

❽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抄襲和剽竊

判定抄襲有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❾ 版權法關於抄襲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版權法關於抄襲的規定是怎樣的呢?著作權法中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接下來我們了解一下版權法關於抄襲的規定是怎樣的呢?版權法關於抄襲的規定版權法關於抄襲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版權法關於抄襲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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