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使用權管理權可以收回嗎
1. 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 國家收回 有補償嗎 補償
土地使用權到期會自動續期,此時該交的錢照交(細則還未出台)。房屋如遇拆遷按市場評版估價該有的權補償照拿。現在國家還沒有相關規定,要根據房地產銷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處理方法處理。目前部分地區極少數房產項目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國家無償收回,但是該約定目前不具有普遍意義。
2. 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是否可分離
房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單位的房子分給個人居住,房屋出租都是所版有權與使用權權分離的例子。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例如,房屋出租,就將房屋一定時期內的佔有、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來行使。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並優先受償。
3. 城市房屋的使用權問題,到底是多少年怎麼算
商品房的住宅房是70年,商鋪是50年年限後政府會和住戶協調,但要收回應該會有補償。
二手房的年限和新房一樣的,從建成就開始算年限了,你買的房子有20年房齡了,你就還有50年的使用權。你就記著一點,正常的住宅房屋,年限是70年。
計算年限以房產證上面的建成時間計算。現在的新房產證上面都會顯示房屋建築年代,以這個年代為准。
(3)房子的使用權管理權可以收回嗎擴展閱讀:
產權年限:
1、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2、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4. 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 國家收回 有補償嗎 補償金額是多少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較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較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較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較高為40年。
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遠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遠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50年,商業/旅遊/娛樂40年。
5. 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賣嗎需要有年限限制嗎
我國是土地國有,買房子實際是國家土體使用權的出讓,所以我國房屋有產權年限。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 使用權房子到年限了會收回嗎
我國是土地國有,買房子實際是國家土體使用權的出讓,所以我國房屋有內產權年限。
《城市房地容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7. 買下房屋使用權可以終身居住嗎
一般最高是70年,但是如果是二手房的話眼看元房主是什麼時候買的。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拓展資料;
交易形式:
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 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 (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 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8.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嗎
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性;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
9. 因產權糾紛,收回房屋使用權的通知書怎麼寫
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粵法民字(1987)31號關於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上訴人鍾秋香、鍾玉妹訴鍾壽祥房屋糾紛一案的報告及卷宗收悉。據你院報告稱:鍾和記(1941年故)與妻子蘇襯(1926年故)、繼妻王細(1984年故)先後生有四個兒女,即:鍾妙(1976年故)、鍾秋香、鍾玉妹、鍾秋勝(1981年故)。1940年鍾和記與王細夫婦收養了鍾壽祥(當時12歲)。1939年、1940年鍾和記和王細購置房屋六間,鍾和記死後,由王細、鍾玉妹、鍾秋香、鍾壽祥等長期居住。1973年鍾秋香將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進行了改建。鍾壽祥曾以自己的名字,於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後領取了六間房屋所有權證。王細於1984年死後,鍾壽祥便在1985年將部分房屋拆除改建,並將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給其子使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根據該房產的來源及使用等情況,以認定該屋為鍾和源、王細的遺產,屬鍾秋香、鍾玉妹、鍾壽祥、鍾妙、鍾秋勝5人共有為宜。鍾壽祥以個人名義領取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鍾妙、鍾秋勝已故,其應得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10.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和房屋拆遷是什麼法律
一、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是什麼
1、並不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為商業利益。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未經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
《物權法》房地一體,一物一權的原則;
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並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二、收回國有土地法定程序
(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經拆遷補償安置程序,未經拆遷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
(二)根據《行政許可法》及程序正當原則,應履行告知、告知申請聽證的程序;
(三)送達程序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重大權益,應當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送達給申請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存在並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具備法定條件。該法定條件除了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明確、具體、有效果的表示內容外,在程序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對人進行送達。依法送達是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未經送達則具體行政行為不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屬於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決定」的行政相對人。
2004年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三、怎樣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一定范圍的土地被幾個單位重復徵用或先後劃撥給幾個單位使用的情況經常引起土地爭議。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問題,也有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失誤等問題。但從一般情況來講,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劃給另一個單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征(撥)而未用或征(撥)多少用閑置土地造成的,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按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給後來的單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銷或遷移,後又恢復或遷回,原土地已被劃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則應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是否返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