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屋所有權怎麼寫合同
房屋放棄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拋棄。
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具有物權的所有權能,其中包括處分權,對所有權的拋棄也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放棄所有權應以登記後生效。當然,放棄房屋所有權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的,如該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項權利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稱放棄所有權的,是不能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
放棄所有權應提交所有權人表示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按照房地一致原則,房屋所有權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一並放棄土地使用權,不能不放棄土地使用權只放棄房屋所有權,否則放棄所有權後的房屋系無主財產,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權後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情形。同樣,也不能單獨放棄房屋土地使用權而不放棄房屋所有權。放棄所有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向特定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並徵得他人同意,因放棄所有權而申請注銷登記的,需要提交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
房屋放棄所有權承諾書示例:
Ⅱ 我和老公買房子老公自動放棄房屋所有權協議書怎麼寫
協議怎麼寫不重要,關鍵是要去辦理產權變更
Ⅲ 購房網簽合同時夫妻雙方一方放棄房屋所有權,該房是否屬共同財產
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擁有,不管房產證上是否有名字,除非是繼承且表明是給某個人的,否則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夫妻一方自願放棄共有房屋所有權,並已達成書面協議,還需要公證嗎
不用公證,雙方簽字就已經賦予了法律效力。
當然你去公證也只是有避免一方不遵守協議,減少爭議的效果
Ⅳ 房產證上只寫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一定要簽放棄所有權協議嗎
房子,在2人結婚前是誰買的就是誰的,結婚後也是那個人的,結婚後買的,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夫妻2人財產。
怎麼算也沒有聽說必須要簽放棄所有權協議的規定
Ⅵ 去房產局簽字說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以後還能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嗎
不可以。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實專行房屋所有權登記屬發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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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內核准注銷。
Ⅶ 房產證上有兩個名字,其中一方放棄產權,當事雙方簽訂協議,不去公證是否同樣有法律效應
該協議具有法律效應,還是建議去公證,確保己方的權益。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但是,這並不代表,沒有經過公證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不進行公證,也是同樣具有法律的效力的。
(7)放棄房屋所有權怎麼寫合同擴展閱讀:
公證效力如下: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協議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證
Ⅷ 自動放棄房屋所有權的協議,沒有公證過但現在想反悔算違反協議嗎
第一:協議未經過公證但有所有人簽字的,依然有效,只不過是公證過的要比非公證的擁有更大效力,但不代表非公證協議無效。因此,之前的分房協議,有效,除非姐妹證明系非本人或本人在被欺騙,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可以依法推翻協議,否則無法主張協議無效。
第二:老母去世後,房子作為遺產,如果有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遺囑違法的部分無效),沒有遺囑的,所有繼承人都有權繼承。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平等繼承,也就是五個子女平分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