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制權著作權
『壹』 侵犯軟體復制權的要件是怎樣的
侵犯軟體復制權的要件,軟體著作權中著作人有相應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那麼侵犯軟體復制權的要件是怎樣的?侵犯軟體復制權的要件侵犯軟體復制權的要件是怎樣的?(1)要有侵犯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2)行為具有違法性。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由於故意;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貳』 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可通過什麼方式行使
復制權是來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源、翻版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可以分為傳統的手抄、雕刻等方式的手工復制,也可以以錄音錄像等方式機械復制。
復制權從積極方面來講,著作權人有權復制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從消極方面講,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可以通過禁止他人復制其作品的方式體現。
『叄』 復制權,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那個事著作財產權(根據)
1、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屬於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製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2、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均屬於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肆』 改編權和復制權是什麼
改編權和復制權是什麼?改編權和復制權是什麼?(2) 改編權和復制權是什麼?改編權,是指將作品從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的作品,或者對作品進行改動,但不改變其類型。復制權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復制是使作品能夠廣泛傳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權集中體現在行使復制權上。改編權和復制權是什麼一、改編權1991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改編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2001年《著作權法》將改編吸收在改編權之中,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改編自己的作品或許可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改編,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改編權與修改權的差別1、權利性質不同。修改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而改編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2、客體不同。修改權的作品類型不受限制。而改編權客體受限制。修改權中的修改,與我們日常生活的理解沒有太大差異,對於作品類型沒有嚴格要求。改編權涉及作品形式的轉換。某些作品類型不適宜改編,如攝影作品。3、權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權和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權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但同於轉讓。4、對於權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權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編權則沒有。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5、保護期不同。修改權不受保護期限制,改編權則有期限。修改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作者死亡後,修改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公民改編權與著作權中其他經濟權利一樣,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伍』 著作權中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的對象分別是什麼
復制權的對象:原作品或者其復製件
發行權的對像: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復製件
出租權的對象: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物品的除外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條: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陸』 什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復制
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復制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復制,指以印刷、照相、復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復制,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制等等。
廣義之復制,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制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復制,還包括無形復制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柒』 什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復制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捌』 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復制權
計算機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對程序的復制是指把程序轉載在有形物上的行為。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復制權程序的載體可以是紙張、軟磁碟、硬磁碟、卡片、穿孔紙帶、磁帶、只讀存儲器ROM、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光碟等,把程序從某種載體上轉載到任何一種現有介質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介質,都是對程序的復制行為。復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存貯形式。即程序貯存在載體上的具體形式,一種有形的物理狀態;2.感知結果。即通過感官直接感知或是藉助顯示器、列印機、錄音機等設備間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標文本。一般對於計算機軟體的貯存形式可以有多種,如果其感知結果是同一的或實質相似則為同一作品即同一標的。對於計算機程序來說,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別為原文本或目標文本,則其感知結果不同,仍應為同一作品。對程序的復制不論是改變程序載體還是具體物的復制,還是改變存貯形式的復制,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均屬侵權,目前計算機軟體的復制極易進行,所以保護軟體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已屬維權之首。1991年歐共體關於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中規定:進行或授權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對計算機程序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永久性暫時性的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裝入,顯示運行,轉輸或存貯使這種復製成為必需,這些活動應根據權利持有人的授權進行。
『玖』 網路環境下的復制權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版、錄像、翻錄權、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那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復制權,就是特指著作權人享有的授權和禁止他人未經授權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以上是傳統著作權法對於復制權的規定。由於網路時代數字技術的使用,使得數字化、壓縮、加工和存儲功能從根本上改變了作品的創作、傳播、保護和管理形態,從而也改變了復製作品原有的方式和條件。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數字技術的運用,隨著復制行為在網路上的大量存在和不可避免的隨時隨地的發生,各國著作權法也面臨著必須對復制權的范圍予以重新明確地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