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著作權法
『壹』 根據國際慣例,世界名畫的作者死了50年,畫作不受版權法保護
死後50年內受版權保護。
『貳』 安裝過程中顯示受版權法和國際條約保護,什麼意思
可以安裝,只是警告你不要破解!
當然你安裝的已經是破解版的了,就聽之任之吧.
『叄』 著作權法屬於國際法嗎
不屬於。來
國際法指適自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家或者地區。
著作權法是調整作品創作、傳播、使用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以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著作權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於民法部門。
國際私法方面對著作權等民事關系還是有所涉及,但國際私法並不同於國際法。
故著作權法並不屬於國際法。
希望對你有幫助。
『肆』 國際法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涉及幾個方面
一、《伯爾尼公約》,1886年訂立,保護著作權方面影響最大的國際公約,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護客體范圍:「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計算機軟體屬於文學藝術作品的一種。
二、1955年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達
三、1994年底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0條:
1、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均應根據1971《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作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護。
2、數據匯編或其他資料,無論機器可讀還是其他形式,只要由於對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作為智力創作加以保護。該保護不得延伸至數據或資料本身,並不得損害存在於數據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
這一規定計算機程序將作為文字作品保護意味著伯爾尼公約中所有關於文字作品的規定都將適用於計算機程序。
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保護表達
『伍』 警告:本計算機程序受著作權法和國際條約保護。
這個是因為計算機程序里帶有技術保護措施,必須有激活碼才可以,否則無法繞開技術保護措施,無法使用該程序,技術保護措施是保護著作權的很重要的手段,它讓計算機程序只能在一台電腦或者是特定的電腦上使用,你這是未經授權擅自復製程序,不能用。
『陸』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釋義:本條是關於著作權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條採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即實行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和地域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法的適用范圍。一、國籍原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的所在國籍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創作了作品,不論其作品是否發表,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保護該作品的著作權。本條規定的發表,我國著作權法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作者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發表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宣讀、演唱)公之於眾。二、互惠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體現了互惠原則。一個國家對本國著作權怎樣實行保護,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它有嚴格的國界限制,國與國之間沒有簽訂雙邊協議或沒有共同參加某個國際公約,則不相互保護著作權。因此,當我國尚未同外國簽訂雙邊協議和參加國際公約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同樣,外國對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也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一旦我國同外國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了某國際公約,則應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適用本款規定有三個條件:第一,外國人的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無國籍人的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了有關著作權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國組織。
『柒』 美國版權法的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包括以下:
The Berne Convention(《伯爾尼公約》,由WIPO管理),美國於1988年11月16日加入,1989年3月1日公約對美國生效[1];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權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管理),美國於1971年7月24日簽署,1972年9月18日批准 ,1974年7月10日 生效[2];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由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美國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協定[3];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美國於1999年9月14日批准了該條約,2002年3月6日該條約對美國生效[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及其作者權利的保護。除了《伯爾尼公約》承認的權利之外,作品和作者還被授予某些經濟權利。條約還涉及受版權保護的兩個客體:(i)計算機程序,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和 (ii)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編(「資料庫」)。
『捌』 版權法在國際上的應用於國內有什麼區別
國家在版權問題是一貫主張保護版權所有人的權利,並且簽訂了很多相關國際條約,但是台灣是國家的一部分,只要國內法保護版權,就無例外的適用台灣的版權受到國內法的保護!參考資料:<反分裂法>及國家對台相關政策
『玖』 魔術在國際上算不算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原創性和可復制性是其根本特徵。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按照Trips協議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著作權保護的只是智力創作成果的表達形式,而不及於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本身。因此,大衛的魔術「發明」雖然具有原創性(自己獨立創作),但很難滿足作品的第二個要件,即可復制性。復制,按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復制的前提是,除了口述作品外,某種智力創作成果必須存在具體的表達形式。作品之所以必須具備可復制性,主要是考慮到知識擴散與傳播的需要。就魔術而言,其生命力在於某種不為公眾知曉的神秘性,魔術師在創作魔術「作品」時,雖然也可能形成某種表達形式,比如對動作、表情、音樂以及表演過程等形成文字設計,但魔術師不可能將其「發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於他人。否則,其表演將一文不值。這個特徵決定了魔術「作品」基本上不具備「可復制性」,公眾也不可能對其「作品」進行任何復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魔術很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魔術雖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從而享受商業秘密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Trips協議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也作出了類似規定。據此,某種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一是商業新穎性,二是價值性,三是保密性。魔術師創作的魔術完全符合這三個構成要件。首先,魔術師的魔術講究的是新穎、別致,與現有魔術的最大限度的區別,能滿足觀眾的好奇心,具有商業上的新穎性,可以使魔術師在同行業中保持優勢地位。其次,魔術能夠通過魔術師的表演加以再現,並因此給魔術師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具有價值性。再次,魔術的生命力在於它不為觀眾知曉的神秘色彩,魔術師對外總是守口如瓶,觀眾雖然絞盡腦汁想破解魔術師的魔術,但結果基本上都是無功而退。這說明,魔術師具有強烈的保密意識,並且採取了足夠的保密措施來保護自己的秘密。大衛的魔術為什麼具有那麼大的吸引力?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大衛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無人能夠破解其魔術秘密。總之,魔術作為一種綜合性的信息,具有商業新穎性、價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徵,應當作為商業秘密,通過單行的商業秘密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保護。在我國,目前保護商業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相對於專利權,商業秘密權是一種權利效力十分微弱的權利,法律允許不同的人擁有完全相同的商業秘密,也允許通過反向工程破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法律禁止的只是那種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因而破解魔術的行為可以視為合法的反向工程行為,對於合法獲取的商業秘密加以自由處分的行為並不侵犯魔術師的權利。
將魔術作為商業秘密對待,還會引發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如何看待魔術師的表演,有人未經許可對其表演進行直播或是錄音錄像等行為是否侵犯了魔術師的權利?侵犯的是什麼權利?
這三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即魔術師是否是鄰接權的主體——表演者?從我國現有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表演者是指演員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Trips協議未能明確表演者的含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草案第2條則規定:「表演者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亦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由此可見,表演者必須是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雖然在公眾場合進行了「表演」,但如果表演的不是「文學、藝術作品」,不能稱之為表演者。顯然,我國著作權法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草案將魔術師、運動員等排除在了「表演者」的范圍之外,所以魔術師不是著作權與鄰接權意義上的表演者。
那麼,未經魔術師許可現場直播或者對其表演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是否侵權行為呢?當然是,但此種行為侵犯的不是魔術師作為一個「表演者」的權利,而是其肖像權或者隱私權,魔術師可以藉助民法通則對肖像權和隱私權的有關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
『拾』 請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未發表作品能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版組織的作品,不論權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要想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有簽訂協議或者有共同參加國際條約。從作品完成時受法律保護。
2,如果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作者不存在以上第一種情況,其作品要想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必須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該作品。
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 出版 的,或者在成員國 和 非成員國 同時 出版 的,受中國法律保護。
—— 縱橫法律網 劉洪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