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只可能是國家
⑴ 公民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對嗎
按自然資源的類別,可以分為土地、草原、森林、礦產、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在我國,土地等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公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完整意義上的資源所有權。
一、我國的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自然資源所有權;
2、自然資源使用權。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
是指所有人依法獨占自然資源,並表現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種權能。
自然資源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種權能,既可以與所有權同屬一人,也可以與所有權相分離。
三、國家所有權的取得
1、法定取得:是指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它是我國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
2、強製取得:國家可以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憑借其依法享有的權力,不顧所有人的意志,採用國有化、沒收、徵收、徵用等強制手段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國有化和沒收是人民解放戰爭過程中和建國初期我國國家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要形式。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資源依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新的自然資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資源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資源產生或增加的情況。
在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無限制的,國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四、集體所有權的取得
1、法定取得:是指集體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2、天然孳息: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使一種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
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五、個人所有權的取得
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
例如:山地不可能是個人的,個人只有承包經營的使用權,但山地上生長的樹木等,可以是公民個人的。
六、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
1、確認取得。即自然資源的現實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申請登記,由其登記造冊並核發使用權證的情況。
2、授予取得。即單位和個人向法定的國家機關提出申請,國家機關依法將被申請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授予申請人的情況。
3、轉讓取得。即單位或個人通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買賣、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情況。在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有許多限制條件。
4、開發利用取得。即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開發利用活動取得相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⑵ 哪些自然資源專屬國家所有,集體不能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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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特徵
1、數量的有限性
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
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
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
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⑶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內入勞動而使一種容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即它的客體是有限的,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個人所有權的取得: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亦即自然資源從一主體轉給另一主體的過程。
⑷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必須依法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內發生效力;未經容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依據上述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⑸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自然資源所有權哪一個是專屬於國家的權力
《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回。本題答可依常識做對,因為我們日常生活中都聽說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山林、草原、魚塘,唯獨沒聽說過對礦產資源擁有所有權的。關於水資源的所有權,要注意與《憲法》第9條第1款中所說的「水流」區別開,憲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很籠統,《憲法》中的詞與法律中的詞有許多時候是不的,《憲法》中的詞 一般用在憲法內容中才准確,法律中的詞則用於有關法律方面的說法中才更可行。
另外這道題確實值得商榷,如果水資源與水流一樣的話,那麼此題選CD,不用糾結的,這是很早的試題了
⑹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失去原因
現而不復存在的情況。也就是原來擁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因某種原因而失去所有權。使自然資源消滅的主要原因包括:
A.因法律剝奪而消滅,例如,沒收地主土地。
B.因自然資源的消失而消滅。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自然資源的絕對消滅(煤炭被開采完)。二是自然資源的相對消滅(土地退耕還林)。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進行實際使用並取得相應利益的權利。
⑺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什麼自然資源能夠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只有森林、草原和荒地才可以歸集體所有。礦藏、水流只能國有。
⑻ 在我國,取得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主要方式是
在我國,自然來資源自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法定取得、強製取得和天然孳息與自然添附三種方式。
法定取得,見於《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強製取得,見於《憲法》第十條第三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天然孳息,見於《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⑼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首先,使用權的主體比所有權的主體廣泛,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限定的范圍很小,而使用權的主體十分廣泛,幾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主體。
其次,使用權內容受所有權和環境保護及生態規律的制約,而不是無限制的使用。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類別:按自然資源的類別,可以分為土地、草原、森林、礦產、水、海洋、野生動植物資源使用權等。
★按自然資源的歸屬分,可分為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使用權。
★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費分,可以分為有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權。
★按使用權是否預定了使用期限分,可分為有期限使用權(分為次數性、階段性、終身性使用權)和無期限使用權。
★階段性使用權的享有以規定時間的長短為限。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