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即一級市場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二級市場行為。 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徵,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於前者。
❷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兩者有什麼區別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內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❸ 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有啥區別
很多人對國有土復地使用權制出讓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與轉讓有哪些區別。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別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的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了解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和差別,希望能對正在疑惑的網友有所幫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還是存在細節上的差別的。
❹ 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簡單的描述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國家無償提供給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土地使用權人在繳納了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照土地的用途,獲得從40年至70年不等的土地使用權。另外,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允許轉讓的,需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❺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與出讓有什麼區別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專者,由土地使屬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場,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2、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使用權人讓與給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其他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二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❻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和性質是什麼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的方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指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經受讓方投資達到一定數額和規模後再進行買賣的行為。出讓地包括工業、商業、住宅等。40年是商業用地,住宅是70年。也可能是其他性質的出讓地改變用途為住宅,已經減去以前出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
❼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❽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1 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 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 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 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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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使用權出讓網路-土地使用權轉讓
❾ 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與轉讓,出讓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與轉讓,出讓的區別
三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補償標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准高出許多。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機關批准,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一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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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其他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
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
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
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