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類型出讓
❶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種類和特點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種類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出讓人發布拍版賣公告,由競買人權在指定時間、地點公開競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投標;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掛牌公布。
特點: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一方為出讓方,一方為受讓方。由於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出讓一方只能是國家;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明確;客體是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要式法律行為。
(1)土地使用權類型出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❷ 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明確規定: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2)土地使用權類型出讓擴展閱讀:
出讓土地使用權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也就是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是劃撥性質的,那其實就是在生活當中經常說的小產權的房子,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本身就是有償出讓的,這種房子在市場當中的交易各方面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有些時候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其實會影響到房屋的價格的。
❸ 房地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是什麼意思啊
出讓土地,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專種方式的土地有使屬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一些公共設施用地就是這樣。
(3)土地使用權類型出讓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權劃撥-360網路
❹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私抄有」不是襲指土地,而是說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❺ 土地上土地使用權類型為轉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類型只有劃撥與出讓兩種。
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辦理出讓手續專。
某些國土屬部門為省事,將劃撥土地非法轉讓後登記為轉讓類型,即標記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未辦理出讓手續,實際還劃撥的。
這是當前很多國土部門的做法,通過土地使用權交易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不知國土資源部知道不。
❻ 我的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是:「出讓」是什麼意思
使用權類型一般是出讓或者劃撥
出讓是你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錢 政府一次性將土地給予你使用XX年(40-70)
劃撥是你沒有一次性繳納出讓金 但是政府為了公益或者民生等需求 將土地給你使用 有可能每年收取一些地租 民宅一般都是劃撥形式的 但是開發商開發的樓盤一般都是出讓的
拆遷的時候 劃撥土地只補償房屋補償 土地沒有補償 出讓土地 應當給予土地補償 並且當房主不願意出售的時候 必須由政府或政府轄管的國土資源局協商
❼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7)土地使用權類型出讓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❽ 請問: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除了上面幾位所述外,我想說的就是,你現在擁有合法專的使用土地權,你可屬以用你名下的土地證、房產證去進行交易(可以賣房),也可以抵押貸款,可以出租。其他性質的「小產權房」不可以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