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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鄰接權獨立於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1-16 11:43:29

Ⅰ 鄰接權是什麼含義

「鄰接權來」一詞譯自英源文 neighboring right, 又稱作品傳播者權[1],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兩只蝴蝶》引發著作鄰接權糾紛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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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法律特徵
(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
(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
(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
(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Ⅲ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關系

一、充分保護當事人權利,避免權利重復保護
明確了鄰接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區別,我們就可以對相關的實踐問題作出清楚的解答。舉例而言,某甲自己創作了歌曲,然後在公眾場合演唱了這個歌曲,並且還將自己的表演通過數碼攝像機拍攝下來,然後傳送到自己的個人網站上;而某乙未經其許可,復制了拍攝後形成的數碼文件,並大規模地進行發行。這個時候,關於某甲的哪些權利被侵害,是著作權還是既有著作權又有包括「表演者權」和「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等鄰接權,就必須予以明確。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出現權利的重復保護或者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在上述情況下,某甲並不能成為表演者權的主體,也就是說某甲只能享受著作權的保護。我們首先從定義開始分析。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中,對表演者進行了定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對錄音錄像制者的定義則是:「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這兩個定義顯然受到了中國至今還未加入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羅馬公約)的影響。羅馬公約第三條作了如下定義:「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專門錄音;「錄音製品製作者」是指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錄制下來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在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我國已於2006年12月29日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形式決定加入)中,對表演者與上述羅馬條約有基本相同的表述,對錄音製作者,則表述為:對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現物錄制下來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顯然,無論是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沒有直接說明:某甲在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同時享有該作品鄰接權的保護。
其次,某甲的表演行為,其實是在行使其著作權中的「表演」權能。《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某甲將自己創作的歌曲在公開場合進行演唱,然後通過信息網路,公開播送自己的作品的表演,完全符合這一描述。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某甲的一系列活動都只能屬於他對著作權的行使。而某乙侵犯的則僅僅是某甲的著作權。在認清這一點後,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保護的也就僅僅限於某甲的著作權,而不會同時保護其「表演者權」和「錄音錄像製作者權」。這樣就避免了權利的重復保護。
二、有關鄰接權保護之立法完善
⒈詳細確定表演者的概念
縱觀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表演者」定位在演員和演出單位。這種簡單而籠統的界定當遇到具體問題時,就會呈現出種種不足。《羅馬公約》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這一界定雖然和我國著作權立法精神有些出入,畢竟十分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的著作權立法應該盡快彌補這一缺陷。
⒉對著作權法採用兩編的立法體制
我國目前著作權法對著作鄰接權實行了保護措施,但它的保護范圍相當狹窄,只規定了對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者的權利保護。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著作權與鄰接權密不可分,鄰接權依賴於著作權,但又與著作權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將鄰接權這個與著作權有著本質區別的權利僅以一個類似於插入的形式書寫於著作權法當中,顯而不妥。而且社會迅猛發展,各種屬著作鄰接權范疇的作品將不斷涌現,繼續採用這種列舉式的立法很難適應社會的需要。因此筆者認為,應針對鄰接權採用系統而體系化的保護:
對著作權法採用兩編的立法體例,即對我國未來的著作權法採用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兩編的整體構架,就像民法物權編和債權編一樣。在著作權這一個范疇內,除了著作權就是鄰接權,因此,對著作權法採用兩編的立法體例,將更全面的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特別是對鄰接權的保護將更為系統和完善。
三、結論
通過對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分析對比,總結出了著作權與鄰接權之間的區別,而關於邏輯起點的論述更是讓我們認識到鄰接權不僅僅是依賴於著作權,更是與著作權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認識到了這一點,則在實際操作中既能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又能避免權利的重復保護。同時從理論分析入手,結合實際案例,提出在未來立法中採用兩編的體例來更好的保護鄰接權。在學習和研究法律的時候,只有通過其表象認識到其更深層次的本質所在,我們才能更好的認識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

Ⅳ 什麼叫鄰接權它與著作權有何關系

鄰接權,即是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在現行法律中又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解釋,鄰接權是指「為保護表演者或演奏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組織者在其公開使用作者作品、各類藝術表演或向公眾播送時事、信息及在聲音或圖像有關的活動方面應得利益而給予的權利。」鄰接權的主體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另外,權利人在行使鄰接權時,不得侵犯在先的著作權。
鄰接是著作權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出現的一種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它屬於廣義著作權的一部分,因此同著作權有十分密切的聯系。這表現在大多數國家的臨界權制度都是作為著作權法中的一章來規定的。有關著作權的許多規定都直接適用於鄰接權。不過,鄰接權也有其相對獨立性,它同著作權的區別在於,著作權保護的是產生作品的智力創作,而鄰接權保護的是傳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過程中投入的勞動和資金。著作權的主體在傳統上主要是自然人作者,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它們通常是法人。至於其客體分別是表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等,這些客體本身並不是作品,而是作品的一種傳播形式,或者說是作品的一種面向大眾的形態。鄰接權的客體並不需要具有獨創性,而且它通常不具有人身權利的性質(表演者權除外)。另外,其保護期也較短,通常是25年左右。

Ⅳ 簡述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

鄰接權,這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具有如下特點:(1)保護對象的特定性。鄰接權保護的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即作品傳播者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創造、加工,而對其創造、加工後的勞動成果享有的權利,如表演者的表演者權。(2)權利的專有性。法律確認未經傳播者許可,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傳播者創造、加工後的勞動成果。
由於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組織或個人,如出版者、表演者等,他們並不直接創作作品,因此,鄰接權是以著作權為基礎的。鄰接權與著作權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也適用於對鄰接權的限制。
第二,作品的著作權是要受到保護期限的制約的,鄰接權也同樣要受到保護期限的制約。
第三,鄰接權依賴於著作權。因為沒有作品就沒有傳播,也就沒有鄰接權的產生,因而著作權法要先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沒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傳播者擅自傳播作品就是侵權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栽鄰接權更無從談起。
但鄰接權與著作權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1)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著作權的主體則多為自然人。(2)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3)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4)鄰接權的權利范圍往往是法律規定的有限幾種,而著作權的權利范圍則非廣泛,法律在列舉了很多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後還規定了概括性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5)鄰接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權人的制約。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同意,表演才的這種許可就是無效的。由此可見,傳播者享有的鄰接權,更多的是一種禁止權,即有權反對他人在未經授權的著作權人的配合。而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則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

Ⅵ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呢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而制定的,那麼,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呢?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都有哪些獨特的特徵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法律特徵(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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