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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著作權肖像權

發布時間: 2021-01-16 07:48:56

『壹』 肖像權侵權能否成為著作權阻卻理由

您好,一般來說,著作權阻卻事由為合理使用:所謂合理使用,指的是專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某些屬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情況。
對其性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為「權利限制」說,即將合理使用看作是對著作權的限制;
二為「侵權阻卻」說,即認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害的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實質上即是侵權行為,概因法律的規定,推定其違法性失效,故不認為侵害他人著作權;
第三種觀點為「使用者權利」說,認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一項權益。
希望能幫到您。

『貳』 關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肖像權

如果他敢復把你照片亂發你就起訴他,制告他敲詐勒索,另外如果照片中的人物是你,肖像權是屬於你的不屬於他,就算你們沒有合同和契約,那你也是肖像權的擁有者,如果他利用你的照片進行商業活動,在沒有你的授權下使用屬於非法侵佔肖像權,從你敘述的規程你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和他斗,你這是在替自己維權嗎,沒有任何錯誤。

『叄』 商業廣告里看到不同的城市建築物,包括東方明珠塔,可以嗎會侵犯到任何著作權/肖像權/廣告法之類的嗎

建築物來作為一個造型作品,可以享源有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將建築作品與美術作品並列,確定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建築作品是建築設計思想的表達,任何能夠將建築設計思想表達出來的形式,都可以認為是建築作品,例如建造好的建築物本身、設計圖紙、建築模型,甚至包括CAD設計信息等等。像東方明珠塔這種建築物具有獨創性,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商業廣告使用的行為,屬於侵犯了建築物著作權人的復制權(著作權的一種具體類別)。
如果有人將此建築物的設計申請了專利商標等,還可能涉及侵犯這些權利。
不涉及侵犯肖像權,肖像權是人所專有的。

『肆』 關於肖像權和著作權

需要攝影者同意並且署名支付報酬。

『伍』 請問一個關於版權和肖像權的具體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抄規定:襲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的作品。
因此,你創作的作品在兩年內單位有優先使用權,兩年未滿的話,你不能在Y市的攝影工作室使用這些作品。
你說的版權,在我國就是指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署名權和使用權。
但是模特的肖像權你要注意,就算你有著作權,未經那些模特的同意你也不能以贏利為目的使用模特的相片,否則構成侵權。

『陸』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是什麼意思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指的是: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對於接受肖像權人「委託」創作人像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應歸被攝影者即肖像權人,肖像權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攝影人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從而完成了此委託合同,著作權屬於肖像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人像攝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一般情況下,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歸攝影者所有。

(6)廣告著作權肖像權擴展閱讀:

使用公民的肖像時,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些情況包括:

1、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國家領導人、著名學者、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時,為報道其活動、事跡而使用其肖像。各級領導人的外出考察、參觀的照片;著名學者的演講;運動員比賽的圖片都屬於這類。

2、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可以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的照片。比如新聞媒體在報道遊行、閱兵或慶祝活動或其它公眾性活動時使用的照片,參與活動的人不能提出肖像權。

3、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構成侵權。

4、在風景區內創作的照片,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的。並不以該人物為主的,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柒』 一個關於版權和肖像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
1、版權是歸拍攝者所有。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只要這個明星不是用於下列用途,可構成侵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3、著作權的一切權利歸著作權人享有,其他人不享有權利,著作權人授權除外,所以明星沒有使用權.
4、 明星享有肖像權,著作權人要進行商業活動要取得肖像權人同意。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5、非營利性使用,如果故意扭曲、醜化、污辱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同樣構成侵權。

『捌』 肖像權侵權能否成為著作權阻卻理由

(一)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5條規定,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上述標准,一般情況下,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並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就構成侵權。

(二)現行法律規定的主要缺陷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我國對於肖像權的保護是不完善的。

肖像權包含公民對於自己的肖像享有獨占權和專用權。獨占權是指公民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許他人通過藝術再現的權利,專用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決定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關於「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開的肖像」的規定,實際上只強調了公民肖像權專用權方面的保護問題,而缺乏對公民肖像權獨占權保護的規定,同時在公民肖像權專用權的保護中,《民法通則》也只強調了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一面。倘若堅持既有的狹窄解釋,將會得出未經本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不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荒唐結論。因此,現有《民法通則》的規定屬於法律概念外延過窄的失誤,因而宜於作擴大理解。 應當說,根據肖像權獨占、專有的性質,未經本人同意,是侵犯肖像權的本質特徵,而以營利為目的只能是侵犯肖像權一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另一個方面,公民的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其體現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權,最主要的是保護公民肖像權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同時也保護有精神利益轉化、派生的財產利益。因此,只強調以營利為目的,這顯然與民法通則保護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相悖。198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華北五省(市、區)審理侵害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案件工作座談會認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論是否營利,均可認定侵害了他人肖像權,不能認為侵害肖像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但是此種解釋僅限於理論探討,還未在立法上予以確認。

(三)肖像權侵權中的違法阻卻事由

肖像權也會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違法阻卻事由,在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2)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民因親人走失對外發布尋人啟事而使用肖像;(3)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於這種情況;(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玖』 關於肖像權、著作權

1、以商業目的使用他人的享有著作權、版權的創作作品,未經允許,即可構成侵權。
2、貴公司用於市場宣傳,屬於商業目的,如未經允許,即構成對講師和出版方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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