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內涵和外延
1. 中國共進行了幾次土地革命內容什麼在什麼時期
中國共進行了6次土地革命。
1、第一次土地革命。1927年,規定要沒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沒收一切所謂公產的祠族廟宇等土地,分給佃農及無地的農民。對於小田主則減租。強調貧農是農民運動的主要力量。9月,中共中央提出:「對於小地主的土地必須全部沒收,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原則。
2、第二次土地革命。1931年春 為了保證革命根據地的建設和滿足農民對土地的需求 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調動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證了土地革命的勝利,廣大貧農雇農在政治上翻了身,生活得到了保證。
3、第三次土地革命。1942年 鞏固根據地和爭取抗戰勝利 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也有利於聯合地主階級抗日。
4、第四次土地革命。1947年 解放戰爭勝利發展的需要 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
5、第五次土地革命。1950年夏,中國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在我國延續了數千年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了。
6、第六次土地改革。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系起來。
(1)所有權的內涵和外延擴展閱讀:
土地政策:
1、大革命時期(1924-1927)
這一時期我們黨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2、土地革命時期(1927-1936)
這一時期不要涉及兩個政策的不同。1928年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這個政策對於沒有土地的農民是有利的,但是對於略有薄產的中農還是不公平的,因此這個政策也是遭到了中農的反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在1929年4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興國土地法》,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這一時期主要考點就是由《井岡山土地法》變為《興國土地法》,由沒收一切土地變為沒收沒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顧中農的利益。
3、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這一時期停止了原來的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的做法,改為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戰爭時期,國內的主要矛盾由階級矛盾變為了民族矛盾,所有中華兒女都為了民族的獨立作出自己的貢獻。
我們黨這一時期也是為了拉攏一切可以拉攏的力量共同抗日,這一時期也是我們黨對於地主最溫情的時期,也是我們黨對於地主政策最不一樣的一個特殊時期。
4、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隨著解放戰爭的逐步開展,國內的主要矛盾也從民族矛盾變為了階級矛盾,我們黨的土地政策也從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
注意的是這一時期我們還沒有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過由地主的私有變為了農民的私有。
5、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1953)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在總路線方面是一致的,在具體政策上又有一些調整。主要是在富農問題上,將解放戰爭時期徵收富農多餘土地和財產,改為保存富農經濟。
這也是一個不同的地方,建國初期也是我們黨對於富農最溫情的時期,主要是這一時期首先我們的首要目標是消滅地主,富農是我們拉攏的對象;其次發展富農經濟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恢復,因此這一時期我們黨對於富農採取保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