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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判例評解

發布時間: 2021-01-16 05:55:58

1. 最高院最高檢關於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

2. 知識產權案件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哪個庭

就是屬於知識產權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於1996年11月正式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共下設五個合議庭,主要職責如下:1、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和競爭民事案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包括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再審審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就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請示、復議案件。2、負責對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壟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監督工作。3、負責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具體承擔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3. 知識產權的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哪裡

一般由被告所來在地或者自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電子版在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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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本解

沒有構成犯罪因為未經許可涵未經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未經煙草專賣許可專賣品,這是兩個不同涵意因為第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專營專賣品,經許可經營專賣品和未經許可經營的專賣品,經許可經營的專賣品法律規定允許買賣的物品,未經許可經營的專賣品法律規定限制買賣物品,第二,根據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指的是非法生產銷售專賣品,經許可經營的物品經許可生產物品,與非法經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第三,根據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所渭,銷售金額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應得的和違法所得的全部收入來定罪,但偽劣產品未銷售不得定罪處刑,銷售金額超出《形法》第140條法律規定、銷售偽劣產品,未遂定罪處刑,所以法律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限制買賣的物品,與經許可經營的物品沒有任因果關系,第四根據非法經營罪與非罪的認定是否產品是未經許可經營物品,限制買賣物品。經許可經營物品叢事經營是合法經營所以經許可經營物品構不成犯罪。第五,公檢法在模糊混淆中把經許可經營物品,混淆未許可經營物品對經營者和運輸作出有罪判決,望公檢法同志提高依法治國原則別徇私枉法了、

6. 最高人民法院何時建立知識產權庭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在全國法院率先宣布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揭開了我國知識產權專業審判的序幕。隨後,上海、廣東、天津、福建、江蘇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天津、廣州、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南京等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上海浦東區等基層法院也相繼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加強對全國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指導和監督,於1995年成立了知識產權辦公室,設在經濟審判庭內。1996年11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正式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

知識產權審判庭共下設五個合議庭,現有法官25人(含庭領導4人),法官助理1人,書記員7人。

知識產權審判庭的主要職責:

1、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和競爭民事案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包括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再審審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就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請示、復議案件。

2、負責對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壟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監督工作。

3、負責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具體承擔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7. (12分)近年來,網上侵權的事件越來越多。為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

(1)立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確保網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2)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
(3)司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在保護網路知識產權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要切實做好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人們對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認識。

8. 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如何協助執行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復意見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一、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對象。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財產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九十三條、第 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貴局有義務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對專利權財產保全的裁定。 二、貴局來函中提出的具體意見第二條中擬要求人民法院提交「中止程序請求書」似有不妥。依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貴局即承擔了協助執行的義務,在財產保全期間應當確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法律狀態不發生變更。在此前提下,貴局可以依據《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程序,並根據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自行決定中止有關專利程序。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 一百零二 條規定,對出質的專利權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質權人有優先受償權。至於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則不影響專利權人的權利狀態,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 四、貴局協助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期限為6個月,到期可以續延。如到期末續延,該財產保全即自動解除。 以上意見供參考。

9.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專利糾紛第一審法院具體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一、中級法院:(52個)

北京:(1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1.重慶:(1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安徽:(1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6.福建:(2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廣東:(8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9.廣西:(1個)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0.貴州:(1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13.河南:(1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14.黑龍江:(1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15.湖北:(2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16.湖南:(2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18.江蘇:(11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19.江西:(2個)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遼寧:(2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1.內蒙古:(1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4.山東:(5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7.四川:(1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8.新疆:(2個)

兵團分院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31.浙江:(9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7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10.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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