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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6 01:35:42

A. 買的車位只有房屋所有權證,而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面積指的是土地使用權面積,
房屋所有權證上的面積指的是房屋所版有權面權積,
二者本身不是一回事,除非你買的房子正好是容積率為1.0,才可能有兩個數字相等的情況發生,不過這種情況在二手房裡是很少見到的
所以,沒影響

B. 請問,在小區業主的土地使用權建設地下車庫車位歸屬權

請問,在小區業主的土地使用權建設地下車庫車位歸屬權?
按現在的物權法規定是屬於業主的,但實際上都被物業拿走了.

C. 車位是否有產權證和土地證

車位,即停車位,英文parkingplace,指停車的地方,包括露天場所及室內場所。車位按收費可以分為兩種,免費車費和付費車位。
車位分情況,地上車位是沒產權的,地下車位如果是人防工程也沒產權,如果不是就有產權,由開發商買賣。
地上的車位是沒有產權的,即使用來賣買,收益也歸所有業主所有,所以開發商無權賣買。買了車位一般開發商可以代辦產權證,也可以自己去稅務機關交契稅等費用後,去地方的房產中心辦車位產權證。地下產權車位只有產權證,沒有土地證。
地面車位
1、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74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佔用小區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修建的車位,也包括規劃內違規將業主共有部分劃為車位的部分,屬於業主共有。第二,規劃外新增加的車位,只要是佔用業主共有的地方,那麼新增加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而不允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處分轉讓。如果開發商是利用業主共有部分新增加的是車庫,也應屬於業主共有;反之,屬於投資建設者所有,其處分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業主通過和開發商協商得到該車庫。
2、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無權處分共有車位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得在小區的公共區域任意設立和經營停車位,只有在業主大會的決議許可下才能設立或經營車位,並且所得費用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不過物業公司在業主大會的委託下,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不得將停車位價金據為己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既然物業公司收取了管理費,就應該對小區內所停放的汽車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如果丟失或損壞,就要根據其過錯和管理費的高低等情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D. 地下車位產權40年,土地使用權70年可以嗎

土地使用權是70年,而且是自動續約,

E. 地下停車位能否辦理產權

能。

經有權機構批准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和合同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屬於商住性質辦理地下停車位產權,需由開發主體申請辦理房產總登記後才可辦理一手分戶登記,使用年限根據所在土地產權用途確定。

申請辦理(地下停車場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房產分戶圖、宗地圖;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5)車位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一般來講,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政府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時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這時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強制徵用和使用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開發商把這些人防工程弄成車位來賣。他們聲稱是沒有產權,但可以雙方簽合同(一般是簽協議),一樣的可以賣給業主,同時還可以把辦產權的幾千塊錢省下來。

開發商在協議中,一般會寫明,這是由開發商把車位租給業主十年,一次性收取業主十年的租賃費用(實際就是他們說的購買車位的房款。),超過十年之後,由該業主自由使用該車位,不用再交租賃費用了。並且業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F. 國有土地出讓用地停車位歸屬

您好,所謂停車位是指停車場中僅供一輛汽車停放之單元。目前停車位的類型繁多,主要可以細分為五種類型:(1)立體停車位,即住宅小區里獨立建設的多層經營性停車位;(2)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3)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4)樓房地下停車位;(5)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要准確界定不同類型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就必須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和現行房地產法律制度做出相應的分析和判斷。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分析
分析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首先有必要確定停車位的法律屬性,而這必須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加以判斷。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築物在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有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時,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 區分所有權人作為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可以依法自由處分、使用和收益,並有權按照共用部分的使用性質使用共有部分,分享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
建築物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和共有權兩方面構成的,其權利的客體也包括兩個方面,即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專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據建築物的結構和功能而分割出來的具有獨立建築構造和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則指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屬設施等不具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部分。 專有部分經分割後方可成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的客體,它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1、具有獨立的建築結構;2、具有獨立的使用功能;3、通過登記後,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除能夠成為專有權客體的部分以外的建築物部分被認為是共有權的客體。
在我國,雖然由於現行立法中缺乏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的權屬問題沒有明文規定,導致停車位的產權歸屬狀況較為混亂。但根據以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客體的條件,我們可以區分不同類型停車位是屬於專有權客體范圍,還是屬於共有權客體范圍。在理論上,屬於專有權客體范圍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屬享有專有權的區分所有權人;而屬於共有權客體范圍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小區全體或部分業主共有。
(二)現行房地產法律制度的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下,要確定停車位產權歸屬還必須理解以下三方面的內容才能作出判斷:
1、關於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62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負責房地產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的規定。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3條則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上蓋的建築物、附屬物同時轉讓」,第24條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其它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房為地存、地為房載、地轉房隨、房轉地隨。」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一致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房地產法的基本原則。在二級房地產市場中,不允許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分割。這意味著,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築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權,沒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築物的法律權利只能依附於具有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建築物,而且是一種從權利。
2、關於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的取得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第60條確立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並進一步明確了房屋所有權取得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另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的確權依據。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經國家機關依法登記後,其財產所有權才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可以分別登記,也可以合二為一登記。分別登記時,財產權利人分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合二為一登記時,財產權利人取得《房地產證》。
3、關於商品房建築容積率
商品房建築容積率是指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根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不分離的原則,擁有土地使用權,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建築物,如果要取得獨立產權,就必須計算商品房建築容積率參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否則,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其房地產權利就不能單獨地從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中分離或分割。

綜合以上三方面的內容可知,根據現行房地產法律,只有計算商品房建築容積率參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分攤的停車位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其產權歸屬具有房地產憑證的業主;反之不單獨計算商品房建築容積率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小區全體或部分業主共有。
(三)停車位產權歸屬的分析
借鑒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研究的成果,從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出發,要判斷不同類型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必須掌握理論與法律的兩個標准:
(1)理論標准:屬於專有權客體范圍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屬享有專有權的區分所有權人;而屬於共有權客體范圍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小區全體或部分業主共有。
(2)法律標准:計算商品房建築容積率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屬具有房地產憑證的業主;反之不單獨計算商品房建築容積率的停車位,其產權歸小區全體或部分業主共有。
依據上述兩個標准,以下將分析不同類型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立體停車位的產權歸屬
立體停車位(場)具有獨立的建築結構,完全符合成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客體的條件。而且其土地使用權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律性文件中均有明確規定,其建築物面積計算建築容積率,參與了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實際承擔了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所以該類型停車位是可以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含轉移登記)的,具有房地產權屬證書,所登記的權利人即為合法所有權人。
因此,開發商有權銷售或租賃立體停車位,購買停車位的業主或開發商享有立體停車位的房地產權。
2、地面停車位的產權歸屬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准,依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不能夠成為專有權的客體,而只能成為共有權的客體。而且,該類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權分攤在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上,其應為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即小區全體或部分業主共有。
毫無疑問,小區全體業主是地面停車位的共有權人。如果開發商擅自將其沒有產權的地面停車位對外進行銷售,則對小區全體業主構成侵權。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的侵權責任,並可以要求買受人返還停車位。
3、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歸屬
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築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建築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也是住宅房屋單元的從物。小區全體或部分業主依法享有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共有權。
現實中,有的開發商將首層架空層停車位予以出售,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利用業主對該停車位產權不了解的情形進行有償租賃,這些行為也都已經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4、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屬。
所謂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按理論標准,有的地下停車位具有獨立的建築結構,屬於專有權的客體范圍;有的地下停車位構造相對簡單,屬於共有權的客體范圍。按法律標准,目前大部分的樓房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這類停車位的產權應歸屬於該幢樓房的全體業主;但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計算建築容積率的,該類停車位當然是可以擁有獨立的產權。
2003年11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例將小區地下停車位認定為業主共有的判決。法院認為:根據規范設計要求,南京星漢城市花園住宅小區地下車庫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時,根據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的原則,星漢城市花園土地面積已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身上,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即為該小區業主享有。因此,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和支配權。該法院的判決符合判斷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理論和法律標准,是正確的。
5、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所謂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台上設置的停車位。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在我國目前還不是非常普及,但隨著停車位的日益緊張,有關這種停車位的糾紛也會日益增多。關於屋頂平台的歸屬問題,也是頗有爭議。有人認為,屋頂平台應當歸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認為,其應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范圍,因為頂樓部分的附屬物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 從構造上看,屋頂平台停車位類似於地面停車位,也只是簡單的劃線分割而成,不屬於專有權的客體范圍。而且對屋頂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間,而這個空間顯然不僅僅屬於頂層的區分所有人,而應當歸該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所有。因此,我們認為這類停車位應由該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 請採納!

G. 為何地下停車位是開發商的那土地原本就是業主的呀!

房子是和車位一起賣的,車位的價格都加到每平方的房子里。也就是車位內和房子本身容就是一體的。但是來買房的業主實在是沒錢,開的車還沒有車位貴,都買不起車位,只能就把車位的錢從房子剝離出來單獨賣了。
就像你買一籠包子十個十元,你去賣包子說太貴了,我只有八元,然後賣家把包子拿出兩個來說這籠賣八元。你拿到包子一看我買了一籠包子憑啥給我八個。一籠不是十個嗎。地下車位你可以看作是一樓建到地下了,因為沒有水電配窗戶牆壁,所以車位要便宜的,車位同樣有獨立產權的。

H. 辦理車位土地證需要原房屋土地證嗎

煙台樂居房地產提示您: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內建築物、容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一、如果該車位是商品房買賣方式取得,請攜帶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契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到相關部門辦理。
二、如果該車位是二手房買賣方式取得,請攜帶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報表、轉讓雙方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委託書(原件、復印件)、房地產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契證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相關部門辦理。
PS:由於地域不同,辦理部門有所不同,但所需證件都差不多,所以具體到哪裡辦建議電話咨詢房產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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