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有權租賃房屋
㈠ 出租人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出租人應該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
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㈡ 沒有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權可否繼承、使用權可否繼承
房子是公房還是私抄房襲?
如果是私房,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在租賃期內居住。
如果是公房,你姥姥死亡後,你可以繼續承租該房。由於房子的所有權不是你姥姥的,你的姨媽及舅舅不能繼承該房產。
關於你老爺的遺囑,要看其是什麼內容,如果是對該房產的處分,則是無效的,因為你姥爺不具有房子的所有權,不能擅自處分,如果不是對房子所有權的處分,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遺囑只要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公證不是必須的。
㈢ 出賣人對房屋無所有權買賣合同效力
賣房人對所賣的房屋沒有所有權,那麼與這個賣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只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這個賣房人有產權人的授權。
因為只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才有權力對房屋做出轉讓、出租等合法的處置行為,其他人在未經房屋產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對這個房屋所做出一切經濟行為都是無效的。
㈣ 房屋所有權經法院判決生效歸張某所有,但是張某未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房租的所有權證還在李某手上。
一、所有權人為張某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此,本案中,自判決書生效時,張某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二、張某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因此,本案中,張某應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三、未過戶前,李某把房子賣給第三人,且辦理了過戶手續。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因此,本案中,張某取得房屋確權的判決書,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取得這套房屋的所有權。張某可以向李某要求損害賠償。
如賣給第三方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所有權人仍為張某。因為李某屬無權處分人,且房屋產權以登記為原則。
㈤ 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在"房屋租賃所"做過登記,但是未取得房產證,是否受法律保護
1、租賃合同不需要經過登記也有效力,但雙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約定的除外。
2、出租方無所有權並內不妨礙出租,容只要其有權出租該房屋即可,比如經過房主同意的承租人也可以轉租房屋。
3、裝修補償要看合同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不同情形,原則不同。
㈥ 無房產證明也無所有權的相關備案證書的寫字樓可以出租嗎
有購房合同可以證明產權資質的話也是可以出租的。其實產權證明並非出租的必要資料,只不過是為了保護承租人利益,應該盡量弄清楚出租物的產權信息而已,並不是說沒有產權證明就不能出租。即使你去找一些二房東三房東租房子也是可以的,只要他們能證明他們有處分權,不會影響到你即可。但是還是推薦和房東本人直接簽約。
㈦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可以出租嗎
可以的,但是要避免產生糾紛。
在房屋剛竣工驗收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人要隔相當時間才能成為所有權證持有人。在此期間,如果不允許租賃,則不利於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違背鼓勵交易的市場經濟原則。顯然,所有權人具有房屋所有權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只要可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自然就可以出租了。
從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登記發證是為了將物權進行公示,無證的物權只不過不能對抗有證的第三人,未辦理產權證並不影響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而且,行政機關的登記發證行為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與物的所有權沒有聯系。
(7)無所有權租賃房屋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因此,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是租賃房屋合法主體。
而《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該條文並未對出租人加以限定,應該說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即使你所租的房子房東並不是所有權人,你租房的情況也是可以被認可的。
㈧ 房子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賣,能不能出租
需要徵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否則,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㈨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不是無權處分謝謝
不屬於無權處分。擅自出租他人房屋並沒有導致物權(所有權、抵押權)發生移轉,所有人還是原本的所有人,就不是處分行為。不是處分行為,就更談不上無權處分。
民法上將法律行為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這兩種:
1、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
2、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負擔行為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
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9)無所有權租賃房屋擴展閱讀: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分:
1、關於處分行為,應適用所謂標的物特定原則,即物權行為或准物權行為至遲於其生效時,其標的物須屬特定,並須就一個標的物作成一個物權行為或一個准物權行為(即一物一權原則)。反之,負擔行為則不受此限制。
2、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原則上凡財產權人,就其權利標的物皆有處分權,具有處分標的物的權能(處分能力)。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者,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㈩ 法律實務中的房屋無所有權有使用權相關問題
小產權(宅基地、集體土地開發的小產權房),公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涉訴時的判決、判例和博弈技巧是不同的。比如小產權你可以參考畫家村李玉蘭的案子,以無效為原則以有效為例外。而且類似案件有一個特點,就是有效與無效與否隨著時間的推移會發生變化,原告起訴時的房屋狀態和原被告狀態都要考慮進去,對律師來說有比較大的操作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