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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5 23:55:51

A. 違章建築包括地面水泥地嗎

一、違章建築的概念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二、違章建築的特徵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一、違章建築的權屬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享有所有權,即使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未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但其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因為是違章建築而得全部否認,只是這種權利因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應該是有瑕疵的所有權或者說不完全的所有權。然這種觀點對於所謂所有權的概念與意義有嚴重的曲解。所有權是一種全面的概括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是一種統一的支配力,並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各項權能的簡單的量的相加。黑格爾也說過:僅僅是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佔有,是與物本身的所有權有區別的。……所有權本質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權。「[1]而按照現代民法理論,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權,就不是所有權[2].所以說,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權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權一說,認為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權也是不科學的

另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不能享有所有權,但應該享有使用權。因為一般違章建築人建造房屋後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別人不得侵犯其對違章建築的佔有與使用。然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梁慧星教授認為關於使用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須將其與實際生活中的「使用」一語區別開來[3].所謂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對物加以利用。實際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權人,此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況,那就是無權使用。而使用權是基於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不存在所有權便失去了所謂使用權的意義。而上面所認為違章建築人享有對違章建築的使用權的觀點,便是混淆了使用權能與現實生活中的「使用」一語,也是不正確的。

關於違章建築的歸屬與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不動產說。即認為違章建築為不動產,建築人享有產權。(2)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作為違章建築整體,因其違法性,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不得承認,但構成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護。(3)佔有說。即認為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建築人可以對建築物可以自己佔有與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動產說是不可取的,這里不再做贅述。而動產所有權說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卻也有一定的缺憾,。這個將在後面的侵權索賠問題中具體討論。而筆者更贊同的是第三種觀點,佔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權利。「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佔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佔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佔有。」[4]佔有可以是有本權的佔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佔有。而在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於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佔有,並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在這里還要順便討論一下違章建築的拆遷問題。前面提到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就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筆者也批評了這種觀點的不科學性。因為在指導實務中,這種觀點將會引起很大的差錯。中國經濟時報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大多為城市規劃局)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文件僅僅是行政法規,而並非國家法律,而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必須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的。「[5]該文有個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不得隨意沒收,當政府拆遷時,也得給予補償。該文的立足點就是筆者上面所說到的對」違章建築「的不科學定義。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觀點,如果違章建築的拆遷也需要補償,那對國家又會有怎樣的負擔,國家又是否需要為公民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埋單?公民不但不會因為自己的違法活動而承擔責任,甚至還可以獲得補償利益,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B. 違章建築能否查封

王加庚隨著我國城市建設和小城鎮建設的發展,違章建築問題越來越被社會關注,但現行法律對違章建築並沒有明確的定義,而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由於違章建築所具有的違法性,造成法院在審理執行涉及違章建築時處理不一,而能否採取查封措施即為爭議之一。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築採取查封措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查封措施的性質決定了其對違章建築有適用性。查封是指限制或剝奪所有權人對其特定財產的處分權,並將該財產的處分權交由執行機關行使的一種限制性民事執行措施。首先,對查封措施中的「所有權人」應作寬泛認定。因為查封並不涉及對物的權屬進行確權,所以其判斷財產權屬的標准與民事確權標準是不同的,只是根據表面證據做出推定,即動產以佔有、不動產及特定動產等以登記來推定所有權人,而當沒有登記時則只能根據佔有及原始取得等來推定所有權人。違章建築是未經登記的不動產,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權,但又作為有形物而客觀存在,故而建造人無疑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其次,查封只是控制性執行措施,不具有確認權屬的性質。因查封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既不能作為建造人申請辦理權屬登記的根據,也不能成為行政機關辦理登記的依據,故違章建築的性質不會因此而產生改變,也就沒有因查封而使違法行為合法化的顧慮。第三,司法解釋有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第二款規定: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可見,對未登記的建築物是可以查封的,只是判斷權屬的依據是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 違章建築的權屬特性決定了有查封之必要。法律針對違章建築的不同情形規定了拆除、沒收、罰款等不同的處罰方式,不同的處理方式也決定了違章建築的不同結果。在未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下,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形式,這種狀態應該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如建造人的佔有及使用,應禁止他人的侵佔、損害等行為;再如處分建築材料的權利,當其主動拆除或被強制拆除後,其對建築材料享有所有權。採取查封措施後也就控制了建造人對這些權利的行使,有效防止了建造人通過私下處分而放棄佔有,最終導致該建築物被他人佔有。此外,當違章建築通過相關途徑合法化後,物上所有權即為法律所完全保護,此前的查封效力及於其後,查封目的更加充分地得以實現。所以無論是事實狀態佔有的屬性,還是可能合法化的特性,對違章建築及時查封均有必要。

C. 違章建築的房屋發生所有權爭議法院會如何處理

如果違章建築被政府責令期限拆除的,對發生產權爭議的違章建築內,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任何一方容的請求,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政府部門對違章建築的處罰並不都是責令期限拆除,對於被政府部門以違章建築的名義責令期限整改或罰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政府部門作出處罰後視情況作實體處理。

D. 擁有所有權的房子已經是四十年的老房子算違章建築嗎

您好,可以參考一下 下面的內容: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⑷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E. 有房產證是違章建築嗎

通常抄有房產證,不算違章建築,違章建築通常不能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
房產證(Premises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F. 有房產證是違章建築嗎

通常有房抄產證,不算違章建築,襲違章建築通常不能辦理房產證。
房產證:
房產證(Premises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G. 違章建築農村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設後20日內,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設後20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不符合村莊規劃的,限期拆除;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縣城管、規劃、國土、農村工作、公安等部門協助,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和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H. 關於主住宅房附屬違章建築的所有權問題

違章建築原則沒有合法財產權益的,不過如果你們那裡很多這樣情況,其他人獲取賠償的,你也可以

I. 違章建築超過20年了,可以取得所有權嗎

違章建築只有補辦了相關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手續後才能獲得所有權。

J. 論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所有權

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所有權,如果是很久以前(比如:解放前的),可能可以取得所有權。現在的違章建築,無法從正規的途徑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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