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所有權歸承包人所有
⑴ 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後,對土地使用者給予了青苗(林木)補償,請問補償後,地上林木所有權歸誰所有
一、正確的方式是起訴到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補償協議為依據,政府肯定是能勝訴的,法院一般會責令原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採伐。逾期後,可以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如阻撓的,可以罰款或處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二、這些樹木的所有權,仍然是原承包人的。徵收補償的只是損失費,並不是購買了所有權。
如果工業園區自己組織力量強行採伐的,按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政」,實際上,在起訴時,還可以要求原承包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當然,園區在起訴前,最好是先履行通知的義務,同時將整個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如此一來,將來訴訟時,合法合理,仁至義盡,對方也無話可說了。誠如斯,則園區的規范行為,也可以樹為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完全可以藉此加以宣傳報道,實乃一舉多得。
⑵ 農村個人承包地,地頭所種林木歸誰所有
在個人承包地里的樹歸個人所有,地頭集體土地上種的樹歸種樹者所有(20年以上沒有土地權屬爭議),自然生長的樹歸集體所有!僅供參考!
⑶ 個人承包地上的已長成的林木可以自由買賣嗎
我國《森林法》規定了林木砍伐許可證制度,規定農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版林木,由縣級林權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棵數、樹種、期限進行採伐,並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務,除非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個人在承包林地里種植的樹木依法可以繼承、轉讓和採伐,但必須依法辦理許可證,未經批准擅自採伐的行為應當糾正,並視情節給予罰款。
⑷ 有林權證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
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
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
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杉木的砍伐期分為兩種:
1、杉木用材林採伐年齡,25年;
2、杉木工業原料林採伐年齡,15年。
一顆杉木要做到有效益,至少需要15年的時間。從利用價值角度講,25~30年的杉木最有利用價值,質量也是最好的。
註:不管什麼木材都需要砍伐證,獲批以後才能砍。
(4)林木所有權歸承包人所有擴展閱讀:
可以抵押的林權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3、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適合林權抵押貸款的情況
林權抵押貸款要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
如:正在經營一個農場,恰好今年樹種要進行更新,林下生態養殖規模也要擴大,而且還要完善園內的設施建設,但是手頭資金嚴重不足,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拿著林權證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解除燃眉之急。
以前林農生產、創業需要資金,到金融機構貸款卻沒有抵押物,只能守著「青山過窮日子」,現在林權抵押貸款把林權證變成農民手中的「金鑰匙」,幫助農民把青山化為「金山銀山」,讓綠樹成為實實在在的 「搖錢樹」。
⑸ 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林木構成什麼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⑹ 在土地流轉之前土地上有經濟林怎麼處理
要看與所有權人的商定處理,可以由流轉承辦人購買繼續種植,也可以處分後再流轉土地,關鍵看雙方的意思能否達成一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內部隊容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⑻ 個人承包土地種植經濟林木可以砍伐嗎
應該先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才能砍伐。
《森林法》第23條規定回:「集體或者答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因此,承包人擅自砍伐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構成盜竊行為;若擅自砍伐依法歸本人所有的承包林木,則屬於濫伐林木。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指在林區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00株以上。盡管你所砍伐的林木是自己承包經營、屬於自己所有的部分,但是這部分林木同樣是國家森林資源的組成部分,由國家統一管理,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採伐。
⑼ 林權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座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林權證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聯系,但不能劃等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方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獲得。
⑽ 林權證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權人永久性擁有
不是。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
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
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
(10)林木所有權歸承包人所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