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所有權所有網頁擁有版權的區別
1:你是網站所有者,有所屬權,製作方只有製作的權利。
2:製作是利用你提供的內容,且你回是網站所有者,答當然要負責。
3:建議找律師寫合同;通常我們都是有一條「我擁有網站的一切權利及所屬,製作方僅提供必需的技術支持及製作」。
❷ 簡述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1客體無形性不復同
著作權的制對象無形 作品本身無形 但是可以依附在有形的載體上 如書,CD; 所有權客體是有形物,如物品,債權。
2專有性不同
也稱獨占性。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或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則,構成侵權。這是所有的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法律特點。比如你擁有作品的著作權,你就絕對可以排除他人非法使用你的作品
3時間性
著作權有時間性,作者生前和死後五十年;錄音錄像製品製作完成後五十年,過了就不受保護了。
4地域性
著作權在一定地域內受保護,一般是指伯爾尼公約締約國(朝鮮就不是)
所有權也沒有地域或時間限制
❸ 產品版權和品牌所有權一樣嗎
有的所有權變了,有的實際轉讓的只是使用權,比如版權。商標權,主要看轉讓協議,有的是二者一塊轉讓,有的只是轉讓使用權。
❹ 網站的域名是我的 名稱是我企業的名字 製作人)說版權要歸他 該網站所有權歸誰
網站內容是公司的,版權就是公司的,和域名不發生關系,因為域名是版解析到該網站上的權,也可以隨時撤掉解析。該域名的所有人寫的是你的名字,那域名所有權很明顯就是你的,但網站不一定,如果將來有糾紛的話,你能拿到的也就是這個域名了。
但因為該域名已經指向到該網站上,很多人都通過你的域名訪問到了該網站,所以該域名對於網站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將來如果有糾紛的話,你可以高價把該域名賣給公司,走個過戶手續就行。
❺ 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這句話矛盾嗎,
不矛盾呀,所有權是物權范疇,著作權是知識產權范疇。
著作權是在著作權人作出作品後當即生效的,而且著作權當中的人身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所有權只要所有權人願意,都可以轉讓。
你提的問題當中,「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應該是說買方買下該軟體後可以享有對該軟體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但後面一句「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是用來強調,在買方進行收益時,不得侵犯開發方的著作權。
比如,買方可以將軟體用來出租,但必須徵得開發方的同意並支付報酬才可,不能因為自己有所有權就不顧開發方的利益濫用權利。
針對你說的關於「減免營業稅」的問題,我認為你並不用擔心,還是可以免營業稅的,「按要求,軟體所有權歸買方,賣方取的的開發收入才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是用來限制一些開發方不是將所有權轉移,而是採用出租、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行為的,與你說的這句話是否矛盾沒有關系。即使有關,你也是已經將軟體所有權轉歸買方了,也應該是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的。
以上為本人的個人見解,不知道能不能幫上你。
❻ 什麼是版權所有 網站保留所有權,未經許可不得復制,鏡像
這就代表這個內容都屬於該網站的原創,如果你復制人家的東西沒有標明版權 就好比你抄襲人家的論文一樣的。。
❼ 什麼是版權所有權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
形成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採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應網際網路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❽ 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這句話矛盾嗎
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這句話不矛盾。專
所有權是物權范疇。
著作權屬是知識產權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