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權更換
A. 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人不同,如何處理
在物權立法中如何處理土地與建築物的關系,有兩個方案:其一,僅規定土地為物(不動產),建築物被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不是獨立的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只是土地,不動產登記只是土地登記。其二,土地與建築物,分別為獨立的物(不動產),即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不動產登記分為土地登記和建築物登記。
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築物所有權,但宅基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因此,我國物權法採取以上第二種方案,規定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在規定土地和建築物是兩個物(不動產)的前提下,為避免建築物和宅基地分別歸屬於不同主體造成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創設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歸一人,並且建築物與宅基地必須一並抵押的強制性規則,即所謂「房隨地、地隨房」原則,規定在物權法第146條、第147條、第182條。
按照第146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按照第147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這兩個條文規定,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處分原則,即權利轉讓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按照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本條規定建築物與宅基地一並抵押的原則,即設立抵押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物權法上述條文,對「房隨地、地隨房」原則的規定,十分准確,並無產生理解歧義之餘地。關鍵在登記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可能是因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統一,房產登記機構專管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和房屋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專管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和土地抵押登記,相互之間難於協調配合,造成現實中存在「房地分離」,即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房屋抵押權與土地抵押權分屬不同主體,的不正常現象。要徹底解決房地分離問題,有待於登記機構統一。但現實中存在的房地分離問題,並不難處理。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各權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賣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讓土地。解決辦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受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受讓房屋所有權。
現在回答問題:房屋與土地分別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先到期,所擔保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而此時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尚未到期。解決辦法是:法庭一經受理其中一個抵押權的執行申請,即應視為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同時到期,法庭應一並執行兩個抵押權,就該房產(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加區分)委託拍賣。拍賣所得價款金額,如果超過兩個抵押權分別擔保的兩個債權的總額,則執行比較簡單,只須分別足額清償兩個債權(本金和利息),然後將剩餘金額返還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賣所得價款金額,不足清償兩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總額,其執行要稍復雜一點,建議法庭類推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第(1)項條文後段:「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額比例清償」。假設房屋抵押權擔保200萬債權,土地抵押權擔保100萬債權,兩債權額比例為2比1,拍賣所得價款金額為150萬,則清償房屋抵押權人100萬,清償土地抵押權人50萬。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權人未清償部分債權並不消滅,還可以作為無擔保債權,向債務人求償,自不待言。
B.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應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其上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現行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
(2)房屋土地使用權更換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C. 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可以提前到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然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D. 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 房產證已經變更土地使用權沒變更怎麼辦
需要單獨去國土局辦理變更手續
一、所需申報的材料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各級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有效證明文件);
③圖件(徵用土地圖件,有關地籍證明);
④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明;
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二、土地登記發證的辦理期限
材料齊全,經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符合發證標准條件的: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土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三、收費標准及依據:
1、土地權屬調查費:
①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②企業土地使用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③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准;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准;
④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⑤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台、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築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費:
精裝土地證書對單位每本20元,對個人每本15元;簡裝土地證書對單位每本10元,對個人每本5元;
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准仍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土地詳查有關部門的通知》([1998]後營字第766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3、其他費用:本著一戶兩證(房產證、土地證)的原則要求,城鎮居民都需要辦理個人土地證書,目前在辦理分戶中,需要支出以下費用:
地籍調查費 以土地分攤面積計,100平方米以下為13元,每超50平方米加5元;
土地證費 5元/每本;
以上兩費由國土資源局收取。
F. 房屋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前邊幾次房屋買賣,應該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也沒有到房管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版登記。
1、《物權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規定外,必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因為沒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那麼產權應當還在供銷社名下。
2、國家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所佔范圍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必須一致,不得分割。因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可以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將房屋產權登記到你的名下。
3、前幾次買賣,因為沒有產權登記,按照民法來說,只是債權關系,可以按照民法規定處理,不外乎退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