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徵收和出讓
❶ 集體土地使用權能不能出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並且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❷ 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徵用,補償有什麼區別
1、集來體土地通過徵收以後就變源成國有土地,獲得的使用權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2、一般說的是徵收,徵收意味著所有權發生改變,且必需是有償的;徵用是臨時使用,所有權不改變,不一定是有償的,可能有償,可能無償。徵收或徵用涉及的費用就是補償費。
❸ 農村集體土地出讓五十年使用權與承包五十年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生產隊土地就是租用五十年,現在後悔死了,生產隊沒有文化人,都是老前輩們當的家。2010年租的,立的也有合同。不過,在合同上簽字的人五十年後合同到期也都不存在了,到時都是死無對證!甲方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中店鄉南鄉村廿五里墩小組,乙方是興茂高爾夫球場,丙方是南鄉村委。
❹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麼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於「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4)集體土地使用權徵收和出讓擴展閱讀:
法律對土地權屬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❺ 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轉為國有土地
通過國家徵收才可以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至第49條的規定:
土地徵收,是指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級上報經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後,組織實施的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對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5)集體土地使用權徵收和出讓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集體土地入市吹響集結號,而關鍵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❻ 村委會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審批嗎
如果是徵收土地應該與村民小組簽,因為集體土地所以權證是發到小組的,小內組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 ,至於容你提到的出讓集體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我還沒弄明白,只有國家才可以出讓土地,其餘的應該是轉讓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❼ 集體土地使用權能不能出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並且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內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容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