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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使用權與物權

發布時間: 2021-01-15 20:54:58

Ⅰ 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是指承租人依照財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所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利的總稱。

(1)租賃使用權與物權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權利性質不同。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來,從設立的目的和性質、標的物影響等等方面來講都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因為兩個都是物權,所以比較容易混淆。

Ⅱ 房屋租賃是用益物權嗎

國未來的用益物權體系應當包括下列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用益權,而永佃權、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租賃權等,則不能成為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

Ⅲ 借用權究竟是債權還是特權,與租賃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借用權不是物權。因為物權必須是物權法明文規定的,也就是所謂的「物權法定」原則,法律直接規定了的權利類型才可為物權。所以借用權不是法律規定的物權。

借用權應該屬於債權。租賃使用權體現在合同法中,合同這種類型在合同法中有規定,租賃是有償的,借用可能是無償的。

Ⅳ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4)租賃使用權與物權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Ⅳ 租賃設備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嗎

典型的用益物權

Ⅵ 請解釋一下用益物權和租賃使用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所享有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Ⅶ 租賃權為什麼不屬於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抄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Ⅷ 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

《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當然,租賃權現在越來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物權化的傾向進一步強化的話,國家當然會將其納入《物權法》的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物權種類來對待。

Ⅸ 借用權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與租賃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借用權是復物權,屬於用益制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借用權與租賃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一、是否有償不同。

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二、合同性質不同。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賃合同屬於諾誠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三、權利義務不同。

出借人的權利是於合同終止時得要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出借人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借用人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義務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租賃人的權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是支付租金。

Ⅹ 民法高手:我把自己的房子租給別人,轉移了使用權,此時我的物權不是完整的物權,這種不完整的物權叫什麼

首先糾正:你把房抄子租給別人,所有權並沒有轉移;
另外明確一點: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而且是最主要的一種;
你的所有權,也就是你所謂的「不完整」的物權,這時可以叫做「帶有負擔的所有權」

糾正樓上:承租人這時候連永益物權也沒有。租賃是債權行為並非物權行為,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拿到的只有債券性的使用權。

另永益物權屬於「限制物權」,如地上權、地役權等。意思是說相對於所有權,它的全能是有限制的。同屬限制物權的還有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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