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土地使用權租賃
⑴ 軍事用地採用行政劃撥,土地需要交納哪些費用
軍事用地由國家根據軍事單位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無償劃撥,軍方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該用地需要拆遷、補償青苗等費用的,由中國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支付。
無論任何情況下,軍事用地需求永遠排第一位!
⑵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2)軍用土地使用權租賃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⑶ 軍用房產過戶限定時間嗎
LZ好,類別 簡要說明
主要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稅 契 稅 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徵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關於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徵契稅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0]130號
《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徵收契稅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
印花稅 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城 市
維護建設稅 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教育費附加 這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房產稅 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徵收的一種稅收。
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①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②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①房產稅應納稅額 = 房產評估值×70%×1.2%或:房產原值×70%×1.2%②房產稅應納稅額 = 租金收入×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費 手續費 辦理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後,由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徵收的標準是按照國家房屋買賣成交價或最低保護價的1%,由買賣雙方各繳納一半。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房 屋
所有權
登記費 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准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證書
工本費 每件收費4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2元。印花稅,每件5元。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
土地
稅費
土地出讓金 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政部[1989]
《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國土局/財綜字〔1995〕10號
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 = 增值額×適用稅率
增值額 = 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費)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築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建設部
土地
稅費
征地管理費 徵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實行半包方式(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具體收費標准詳見該辦法第5條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附件)
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關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財政部
《關於耕地佔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財政部
土地證書
工本費 普通證書,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國家特製證書,單位和個人均為每證20元;對「三資」企業頒發土地證書的工本費收費標准為每證20元。 《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發展計委、財政部《關於土地證書工本費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734號
土地價格評估費 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計委、國土局
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 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軍用土地
登記收費 詳見該通知
《關於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局、財政部、總後勤部〔1988〕後營字第766號
公房/經濟適用房繳納土地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繳納標准按不低於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 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1999]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
農村
房屋
農村房屋
建造費用 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收取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對農民建房依法頒發證照收取的工本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農民公布,並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已經取消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超占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管理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10號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112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
中介服務費 評估收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准按照標的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土地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准相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另立標准。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算評估費。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委建設部(1995)971號
《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7號 20270希望對你有幫助!
⑷ 軍事用地採用行政劃撥,土地需要交納哪些費用_
劃撥用地如果是政府所有的土地,則不需要繳納費用。
如果原來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則需要向土地所有單位付相應的補償費用,如土地補償、安置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由於土地使用權劃撥時,土地使用者未向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對於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權劃撥屬於一種無償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國家對於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上述可以劃撥的四類用地范圍進行了具體細化,因此,只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
⑸ 有關軍用土地房產問題
LZ好,類別 簡要說明
主要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稅 契 稅 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徵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關於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徵契稅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0]130號
《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徵收契稅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
印花稅 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城 市
維護建設稅 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教育費附加 這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房產稅 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徵收的一種稅收。
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①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②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①房產稅應納稅額 = 房產評估值×70%×1.2%或:房產原值×70%×1.2%②房產稅應納稅額 = 租金收入×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費 手續費 辦理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後,由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徵收的標準是按照國家房屋買賣成交價或最低保護價的1%,由買賣雙方各繳納一半。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房 屋
所有權
登記費 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准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證書
工本費 每件收費4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2元。印花稅,每件5元。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
土地
稅費
土地出讓金 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政部[1989]
《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國土局/財綜字〔1995〕10號
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 = 增值額×適用稅率
增值額 = 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費)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築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建設部
土地
稅費
征地管理費 徵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實行半包方式(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具體收費標准詳見該辦法第5條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附件)
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關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財政部
《關於耕地佔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財政部
土地證書
工本費 普通證書,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國家特製證書,單位和個人均為每證20元;對「三資」企業頒發土地證書的工本費收費標准為每證20元。 《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發展計委、財政部《關於土地證書工本費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734號
土地價格評估費 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計委、國土局
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 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軍用土地
登記收費 詳見該通知
《關於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局、財政部、總後勤部〔1988〕後營字第766號
公房/經濟適用房繳納土地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繳納標准按不低於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 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1999]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
農村
房屋
農村房屋
建造費用 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收取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對農民建房依法頒發證照收取的工本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農民公布,並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已經取消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超占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管理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10號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112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
中介服務費 評估收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准按照標的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土地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准相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另立標准。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算評估費。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委建設部(1995)971號
《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7號 20270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