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承租人戶主區別
⑴ 上海使用權房屋變更戶主
不需要。因為你家的自己爺爺去世後就已經取得房子的使用權,並且一直就占據著,又因為你爸爸的兄弟姐妹早已經遷出,所以,根據民法上的取得時效原理,你們已經去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⑵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的規定
房管站和企業房管科過戶 貸款一次性不一樣 買產權需要看企業和房管站賣不回賣 一次性的話直答接去辦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戶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賣~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就相當去去企業或者單位過戶,需要繳納一定過戶費用,天津市使用權房買方(變更後的承租方)必須是天津市戶口!
⑶ 使用權房戶主變更,「租用公房憑證」承租人變更問題
必須你和叔叔都都同意才行的
⑷ 上海的使用權房如何認定承租人如果確定
公房承租是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租賃關系建立依據政策規定,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場經濟公平、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確立,與其說是公房承租,不如稱之為「分房」,至於分配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由於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時代里無法關注權利種類、性質,這種分配體制讓人產生的概念是「該房歸我」。而今遇到的拆
遷確定公房承租人則事關利益、權利,同時也十分復雜,公房租賃關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質和政府照顧特徵,這種租賃關系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租賃關系。在公房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准、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幾乎沒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門具有民事出租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的雙重身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關系中,涉及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糾紛時,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與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地該案件也應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在涉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的關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現,履行行政管理的職權,相應地,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筆者認為,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標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權利,另一方當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離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員時常作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積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將狹義的承租人概念應用到具體事務,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於其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應該從歷史、現狀和相關政策方面,結合每一戶的實際情況確定承租人范圍,著重考慮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賃關系時以幾個人無房住名義分房,是婚前一人還是配偶雙方,或家庭名義;②戶口是否登記在該房屋;③有無分家或作過其他內部約定;④是否實際居住;⑤有無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補貼類;⑥有無放棄權利的事實或行為。所以,不能簡單地認』定承租人資格,這關繫到利益分配權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1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2人以上(含2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2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個以上(含2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⑸ 老人使用權房子想變更承租人給其中一個子女,需所有子女簽字嗎
產權如果屬於是老人的,老人可以自己做一切全權處理。以其他無關。
⑹ 適用權的房子,戶主去世了,同住人中誰會成為承租人是配偶還是子女,有無先後順序
1、不抄知道哪個「網友」推薦的答案:那是錯誤的回答。史專家不知道是否清楚了:樓主問的是,使用權的房子。而對於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承租公房,根本就不是死者的遺產,何來「共同繼承」一說?!!拜託諸位管理員朋友推薦答案時先看一看回答內容?如果是做淘金活動的網友推薦的,俺無語了。
2、你所說的房子,不是「適用權」,而是「使用權」,應是承租的公房。
3、對於承租的只有使用權的公房:在承租人去世後,戶口在此房中、且與承租人(你所說的去世的「戶主」)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都有權申請成為繼續承租人,但具體誰能成為繼續承租人,還要看公房所有單位或是管理單位的決定。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子女還是配偶,同屬於此公房所屬單位職工的,成為繼續承租人的可能性更大;在此房居住時間較長的,成為繼續承租人的可能性更大。
4、如果配偶和子女的條件相同,沒有先後順序,公房所有單位可能會讓符合條件的人協商確定承租人,也可能由公房所屬單位決定。
5、「承租人的身份是否需要同住人的同意?」:如果各共同居住人條件相同,有可能是公房所屬單位指定或是讓同住人協商確定,協商時需要取得其他同住人的同意。
⑺ 使用權房 承租人死亡同住人怎樣申請變更
申請變更方法:
由同住人協商後選出一新的承租人,到出租人那裡辦理,還需要到房屋管理局登記使用權過。公房類的使用權房,以戶口為同住人為准。
承租人死亡,如果同住人僅承租人一人,只能由承租人同戶口直系親人繼承。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可以雙方簽訂協議,進行補償。
(7)使用權房承租人戶主區別擴展閱讀:
使用權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使用權房的受讓方必須是本市戶籍。出讓方要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索取徵求房屋隸屬的房管所(物業公司)同意轉讓與否的征詢意見單,征詢內容包括所在的地塊有沒有因為即將動拆遷而凍結轉讓;有沒有違章搭建;出讓方有沒有退路;有沒有欠繳房租等事項。
2、將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消費者如果想要購買使用權房,可以將購買的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產權單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兩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單位工齡介紹信到房管所或產權單位的房管科參加房改。
3、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戶時應當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親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廳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另外由於使用權房的「房本」沒有防偽標志,即使正規租賃合同的蓋章也特別簡單,因此購房者應與原單位確認,以防「房本」造假。
⑻ 上海使用權房繼承及戶主變更
你好,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所說的使用權房應該是居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回例》答
第四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你和你爺爺奶奶的戶口是在該房內,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爺爺去世以後,你就是該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進行協商,可以直接要求辦理戶主變更。變更承租人以後,即使以後再出租轉讓,所得收益均為你個人所有。
(8)使用權房承租人戶主區別擴展閱讀: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⑼ 上海使用權房屋更換承租人協議怎麼寫(急)
請問這份承諾書應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以便在這個期限後執行承諾.
你父親把什麼時候同意更換房主的意思表達清楚,再到公證處公證就行了.
不更換的話會有什麼問題么?
你父親過世後,可改成你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為房主,且在法律上優先他的新配偶
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
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
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
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
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
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⑽ 使用權房承租人更名
請問這份承諾書應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以便在這個期限後執行承諾.你父親把什麼時候同意更換房主的意思表達清楚,再到公證處公證就行了.不更換的話會有什麼問題么?你父親過世後,可改成你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為房主,且在法律上優先他的新配偶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