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房屋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
㈠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問題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根據《土地管理法》 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拓展資料
無法繼承宅基地房屋使用權的情況:
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長期閑置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坍塌、長期未能修繕,或者宅基地長期閑置,將由集體收回,無法繼承了。所以,今後宅基地不能長期閑置。
2、未進行變更登記
子女繼承宅基地,無可厚非。對於房屋子女具有繼承權和所有權,但宅基地屬於集體,也是登記在父母名下。如果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要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然後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另外,宅基地可以在本集體內轉讓,但不能在集體之外任何形式進行私自買賣。
3、非本集體成員
其實這部分最多的就是戶口遷出農村、落戶城鎮。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閑置了。子女可以繼承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因為不是本集體成員。不能對房屋翻蓋,等到房屋自然消失後,宅基地就被收回,集體再重新分配。
4、違規宅基地
在耕地上建房,將耕地用作宅基地,如果得到審批、有相關手續,給予確權後,子女可以繼承。但如果是私自非法佔用,不能給予確權,也就無從談起繼承了。
㈡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
(2)論農村房屋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具體程序:
1、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2、繼承後能否翻建住房,要看當地村鎮制定的住房建設規劃。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後,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意味著什麼
就是說所有的子女都有繼承權,不管是農村還是城鎮,以免城市的孩子孝敬了老人,卻得不到老人的財產,造成分配的不公。
㈣ 非農業戶口的子女能不能繼承農村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因為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有農業戶口的農民集體身份才有權繼承,非農業戶口的子女是無法繼承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戶口代表不是農村經濟體系中一員,所以非農業戶口的子女是不能繼承農村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當然也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符合條件的村民,因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可以被繼承的,但是如果不願意變賣給別人的話,那便不能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而且也不能繼續居住。
㈤ 城市戶口的兒女在繼承了父母農村的老宅後,能否在宅基地上翻蓋房屋
不能翻新。
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意味著宅基地上的房子如果倒塌了,繼承來的宅基地使用權就被自動收回了,這也意味著,城鎮戶籍子女其實只是暫時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被農民的城鎮戶籍子女繼承,這種繼承權並不是十分完整的。
根據現有相關法規,戶口進城的村民及其子女,對於老家的房子只能修繕而不能改建,只要戶籍仍在村中的老人去世,城鎮戶籍子女就不能回村蓋房,哪怕拆了祖宅重蓋也辦不到證。
(5)論農村房屋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對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農民的城鎮戶籍子女也不能繼承。
如果父母不在後,城鎮戶籍子女就自動喪失了對自家田地的承包權,那麼農村老人將鮮有財產可供子女繼承。相比之下,城裡的房子,無論當初是父母免費分來的,還是房改房低價得來的,都可以給子女繼承。
城市和農村的年輕人,起步時能夠獲得的父母支持本身就差距較大,接著兩者的繼承權又出現較大的不同,最後導致的差距就可能更大了。
城市化大趨勢下,農民子女進城落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在此過程中,不能讓他們在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的繼承問題上付出巨大的潛在代價,否則將不利於進一步推進城市化,也不利於公民的權益保障。
當父母不在了,老家既沒有自家宅基地,也沒有自家田地,老房子只能任其倒塌,沒有辦法改建——這些走出農村的年輕人,在老家事實上已經沒有「家」了,長此以往,不少農村勢必越發凋敝下去。
為了讓戶籍進城的農民子女,在老家還能有「家」,為了讓從農村走出的年輕人,將來還能有老家可回,宅基地使用權可由農民的城鎮戶籍子女繼承,還應在制度設計層面更加平衡完善。
㈥ 宅基地的使用權能繼承嗎
父母的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
1、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於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
3、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自然談不上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6)論農村房屋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㈦ 農村人的子女,是否能繼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
1、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3、農村的房屋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5、對於規劃新農村的樓房,從法律上講兒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權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6、但樓房的產權不可以直接寫為子女名字。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遺囑繼承人為兒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8、國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具體補償的標取決於各地實際情況。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產繼承問題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
土地法明文規定了宅基地是縣政府批准,任何情況任何情形就別提繼承宅基地了。問題中提到的買賣房子實際上是買賣宅基地,但是當事家庭符合規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爺爺奶奶違反第62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準的。你忽略了分家這個事,分給誰家就是誰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戶一地原則分,宅基地不夠塊數就先別分。分家是弟兄們的事,女兒不參與。不是繼承的事你們幹嘛扯繼承,法院實際上就不應該受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