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
A. 開發商辦理的土地使用權為50年,說辦土地使用證時可以進行分割,商鋪40年,住宅70年,能這樣分割嗎
親,你的合同最後怎麼處理的,房產是七十年嗎?
B. 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取得分為: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劃撥、租賃等方式。具體你所謂的取得是哪個方式。
C. 開發商從政府購得土地是否有權將土地繼續轉讓
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已經繳交了全部土地出讓金;
第二要看是否獲得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
還要看土地是否存在爭議,如:征地補償是否全部兌現,農民對征地是不存在異議等等。
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D. 土地使用權證在開發商手裡
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因此您是有土地使用權的 也應該有土地使用權證 最好還是證在自己手裡 否則到時涉及補償問題就容易說不清楚了
E. 房地產開發商從拿地到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需要多長時間能給出法律依據最好
先是報名參加招拍掛,然後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後,環評、要辦妥,才能到當地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按照經驗,從掛牌摘牌到領土地證大約需要三個半月時間。
具體辦事程序,除了掛牌到成交的時間、交款、繳稅的時間可以預定,其餘的辦事程序尤其辦環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每個地方有差異,沒有統一的時間。但一般3-6月,不出意外,拿得到土地證。
F. 未分割的土地證怎麼辦理過戶手續
現在已實行房屋、土地統一登記制度,原來土地未分割的,不再單獨辦理個人土地證。如果房屋出售,可以持房產證和相關證件做完權籍調查後直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沒有土地證的房子面臨三大風險:
1、雖然房產證握在自己手裡,但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這就不能排除開發商以該土地使用權「大證」向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
2、不辦理土地證,有的單位可能會非法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使購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3、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不齊影響上市交易。
(6)開發商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情況一,土地是集體土地,就是農村的房屋,土地是宅基地證,綠色土地證的那種。如果是這種情況,是不能過戶。
情況二,歷史遺留問題,就是以前開發商有大的土地證,沒有把大土地證分割,導致每一戶沒有單獨土地,但是有房產證。還有一些開發商沒有繳足費用而沒有辦理土地證,但是也是每一戶都有房產證。
這種情況,房產證是可以過戶的,但是,要到國土部門出證明,證明沒有土地證,或者復印大國土證到房管部門。
情況三,土地是國有劃撥土地,就是還是屬於政府的,有大土地證,沒有把大土地證分割到每一戶,但是有房產證。這種情況房產證是可以過戶的,但是,也要到國土部門出證明。
G. 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用於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土地,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就只有從土地交易中心拿地。
如果你們公司得關系很廣,可以和政府協商,通過掛牌方式取得土地,這樣費用少點。但是現在國家又規定,可以分期付款,但是不能分期辦證,必須繳齊出讓金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拿不到土地證,後面得所有手續你就不能辦。
好像國家和銀行新規定不能抵押純土地貸款,必須有項目。
以前開發商所有資金用於取得土地,然後去銀行抵押土地貸款來開發項目。
但是現在不能這樣呢。
所以想開房地產開發工資沒有足夠得資本是沒有用得
H. 開發商通過土地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沒有進行開發,實踐中可以直接轉讓嗎會有什麼後果
法律規定的轉抄讓條件中,除了交襲清出讓金,取得土地證外,還有一點就是投資達到25%。
直接轉讓肯定是不行的,如果閑置1年,還要收閑置費,閑置2年以上,法律規定政府是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當然實踐中這種情況不多)
至少怎麼才算投資達到25%,看你們的公關能力了
I. 開發商在樓盤已經開售且未告知全體業主的情況下,私自與第三者簽訂轉讓紅線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合法嗎
你說得很清楚:轉讓。
顯然,土地使用權是開發商擁有。權利擁有者,如何處分權利,不需要第三方知情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