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返還請求權
❶ 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不是不受除斥期間限制
基於物權的請求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有對債權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所謂返還原物請求權,通俗地說就是,我享有物權的物被你無權佔有著,我有權請你返還給我。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二:請求人為物權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質權人);被請求權人為(相對於請求人的)現時的無權佔有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請求權人不同。前者(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後者(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佔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其無權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後者要求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無侵奪,則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例如,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再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兩年,期滿甲不願出租,乙拒不返還。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被請求的對象不同。前者被請求的對象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後者被請求的對象為佔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佔有人,亦可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請人把乙趕走,自己住進該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房屋系有權佔有,但甲侵奪了乙的佔有,乙可對甲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權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後者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佔之日起1年內行使。
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佔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佔有。
但是,佔有回復請求權對無權佔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後,並不能終局保有佔有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佔有物及其孳息。
(1)所有權人返還請求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法權》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❷ 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但若是不動產已經依法登記的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的,且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及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則所有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但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所有權人返還請求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網路——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❸ 物權法254條如果佔有人不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否要求返還原物
當然可以了。
正常情況下,如果說自己的物品被他人佔有了,那麼可以要求返還,當然前提是其他人的佔有,沒有合法的理由。
如果其他人的佔有有合法的理由,比如說抵押質押等等,那麼是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❹ 在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了,是不是所有權人就喪失了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
首先,天然孳息的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歸用益物權人,無用益回物權人的歸所有權人。答所以有權要求返還小牛。
其次,義務以可能為前提,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原物或孳息存在為前提。小牛已經滅失,不能再要求返還。
再次,相對人是善意時,只能要求返還現存利益,不能要求補全損失。所以不能要求賠償小牛的價款。
❺ 民訴中的返還原物權利人必須是物權所有人嗎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版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權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❻ 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受不受合同法228條限制
合同不會自動撤銷,依然有效。所有權人只能對出租人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你好。。。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❼ 所有權人或者物權人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嗎 比如甲將自己的手機出質給乙,後手機被丙
甲作為所有權人對手機的追索權不受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限制
❽ 無權處分中原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問題
你好:個人觀抄點認為第一襲個,是由於惡意取得,但是已經用合法的公示形式取得財產,公示是基於對公示機關的信任,所以,公示機關的公示是有效的,原來的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所以,可以根據債權的不當得利來行使請求權 第二個,是由於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同時也保護物權所有權人的權利,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行使權利,無處分權人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根據這個來認定就是要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希望已經為您解答清楚這個問題了法理縱橫團隊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不明事宜歡迎追問
❾ 遺失物受讓人損失由誰賠償。 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返還原物時,由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再向無
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版,應權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1、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二年內不主張權利的,遺失物歸丙所有)
所有權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3、受讓人歸還原物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❿ 若善意受讓人拒絕返還遺失物,原所有權人如何挽回損失
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以上各物均為動產)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對上述物的佔有不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學說稱為佔有脫離物。(出賣人的佔有分為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脫離物)
根據物權法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說明,所有權人並不因遺失而喪失所有權,但是如果通過拍賣或者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權利人請求返還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原權利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追償。(根據物權法107條)並且有時間限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主張請求返還原物。
關於盜竊物《物權法》未明確規定,考試應該不會涉及到。學理認為盜竊物和遺失物一樣,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佔有,不適用善意取得。
另外提醒你,善意取得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1.受讓時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登記)抵押權都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