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分割使用權
⑴ 房子應該怎麼分割財產
房屋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釋義,房改後,如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1)離婚雙方對該房今後的市場價進行確認,一方得房,一方獲取補償;(2)雙方都要房,可通過房屋置換公司置換、調劑;(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爭,但雙方對房屋當前的市場價不能達成一致,房屋暫不分割,先作為共同財產,待以後上市時再作分割;(4)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價款。
同時《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麼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於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四)「適當補償」的標准如何界定?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筆者認為,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五)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最新的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佔了離婚後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復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後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後雙方共同出資,出於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後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⑵ 使用權房可以分割嗎
一,看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雙方都有產權登記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一方婚前財產。
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然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三,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
⑶ 房屋使用權分割不屬法院受理范圍,有什麼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房地產訴訟屬於不動產訴訟,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管轄,其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人民法院。而不動產糾紛案件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因此,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以及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及集資房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或集資決定有意見的,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⑷ 離婚時使用權的房屋是否能分割
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雙方平均分割
⑸ 已登記的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被法院分割拍賣嗎
1、規劃來審批權屬於規劃管理機自關,法院無權處理。宗地使用權因為涉及城縣規劃,法院不能分割拍賣宗地。
2、法院可以整體拍賣宗地,用拍賣價款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剩餘價款返還被執行人。法院也可以拍賣地上建築物及所佔土地使用權以強制執行。
⑹ 商品房未分割土地證如何處理
如果小區的總土地證已經辦理,而且住戶個人的房產證也已經辦理,就可以與開發商共同到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證過戶。如果開發商不配合可以起訴。購房戶沒有土地證但有房產證,在拆遷時只賠償房產部分,不賠償土地部分。
一般開發商在房子出售的時候已經將大的土地使用權分割為小的,隨著房子的所有權賣給業主,房地局在備案的時候要審核買賣合同,同時也要有開發商分割給業主的小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如果大的土地使用權沒有進行分割,那麼此房的交易不能成立,房地局也就不會發放房產證。
以北京為例:屬於北京市所擁有的土地,發放的是房產證和土地所有權證;屬於各區所擁有的土地,房產證包含了土地使用權,所以只發放房產證。
另外,房產所在土地的所有者不同,發放的證件也不同。關於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問題,全國各地的管理模式基本2種,一種是土地、房屋合管,一種是土地房屋分管。
(6)起訴分割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⑺ 使用權房屋動遷款分割
1.承租人已故,但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產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依據是合同法229條
如果租賃人死亡,在租賃期內該戶共同居住人有權要求繼續按原租約履行。依據是民通意見119條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況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
2.使用權非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
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因為使用權帶來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3.本質上是否可以理解為將使用權房屋出售給開發商從而將現金變為承租人遺產
可以那樣理解,從結果上看是一樣的。如果從法律上理解,就是因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了產權變更從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賃利益,因此對侵犯承租人的這部分利益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換到房屋拆遷就是因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權利而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或者安置回遷補償
4.按照繼承法第13條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為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沒有變化的,在這個情況下雖然其戶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在租賃期內承租,但是在拆遷時租賃的房屋依然是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所以拆遷補償是對承租人的合法補償而不是對共同居住人的補償
因此即使拆遷補償是在承租人故去後才取得,但是是對其生前權利所置換出來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遺產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繼承法處理
5.請懂得相關法律的人士給予詳盡的解答
這里是購房版塊,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請你把這個提問重新分類到法律版塊呢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⑻ 無產權房屋使用權分割時,法院說有損房子的利用和使用價值,有法律規定嗎
即有法律規定又是現實,如果把房子分割必將使房子很難使用若房產面積很小再分就難以居住所以有很多東西不能分割比如一輛汽車等均如此。
⑼ 一方獎勵的財產,或使用權離婚時能分割嗎。
規定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獎金工資收入或房產等,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這些財產登記人是夫妻倆哪一方,都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分割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⑽ 土地使用權分割通過法院可以解決嗎
如果權利人之間有爭議,可通過法院解決,如果是測繪方面問題,要測繪單位解決,就算到法院起訴,法院也沒此專業技術,還是需要專業測繪單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