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鑒於: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權轉讓、技術內容、成果權益、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條 簽約方甲方(受讓方):_________乙方(讓與方):_________第二條 合同性質本合同屬於專利權轉讓合同。第三條 簽約時間和地點本合同由上述簽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第四條 項目名稱(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名稱全稱):_________第五條 專利狀況5.1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技術屬於:(1)發明(2)實用新型(3)外觀設計5.2 專利權人:_________5.3 發明人/設計人:_________5.4 專利授權日:_________5.5 專利號:_________5.6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5.7 專利年費已交至_________年。第六條 專利有效保證6.1 讓與方保證上述第五條技術內容的真實性、其轉讓的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6.2 讓與方對本合同生效後專利權被撤消、宣告無效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專利實施情況7.1 讓與方自行實施專利技術的情況(時間、范圍、方式):_________7.2 讓與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狀況(時間、范圍、方式):_________第八條 原專利實施許可的履行8.1 受讓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保證原專利實施合同的履行,並接受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方的權利與義務;8.2 讓與人保證已經將本專利權的轉讓告知原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第九條 專利技術資料9.1 資料內容:_________9.2 交付時間:_________9.3 交付地點:_________9.4 交付方式:_________第十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10.1 本合同費用總額為_________元。10.2 本合同費用,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支付:(1)一次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2)分期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_________(3)其他方式約定如下:_________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11.1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中的任何一條,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1)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2)按合同總標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3)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為:_________;(4)其他計算方式:_________。11.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1)繼續履行(2)不再履行(3)是否履行再行協商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12.1 簽約各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12.2 協商解決不成,簽約方同意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1)申請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 名詞解釋為避免簽約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簽約方對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內容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及技術術語,特作如下確認:_________第十四條 補充約定14.1 簽約方確定以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14.2 其他需要補充約定的內容:_________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15.1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經簽約各方簽字蓋章後,由_________負責辦理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登記和公告事宜。15.2 本合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公告日為合同生效日。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② 國際許可合同按轉讓標的的不同有哪些種類
一、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合同分為:專利許可證合同;商標許可證合同;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一)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二)商標許可證合同(trademarklicensecontract)即以使用商標和商標項下的技術作為合同的標的。
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標許可證協議包含一定的技術貿易內容,假冒商標,一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標的質量標准。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一個品牌商標並非易事。
單純的商標許可證協議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標的使用權。
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標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標下寫上中國製造字樣,以便合同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標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三)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knowhow
licensecontract)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採用。
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一起引進專有技術。
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
憑專利公開的說明書,並不能使採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
所以只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產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二、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范圍,可將許可證分為:獨占許可協議;排他許可協議、普通許
可協議、交換許可證(一)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licensecontract)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一地區內和合同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佔有和使用權。
在簽訂這種協議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盡管工業產權的屬於許可方。
此合同可使受讓方以合同項下技術產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二)排他許可合同(solelicensecontract)又稱獨家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合同約定的某地區和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合同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
由於被許可方通過該合同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占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占許可低。
(三)普通許可合同(simplelicensecontract)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雙方在約定地區內,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將該合同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買給第三者。
該許可證的價格一般要比前兩種低。
(四)可轉讓的許可合同(sub─licensecontract)不同於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將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
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
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五)交換許可證(crosslicense)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許可權,明確約定各方的責任范圍和權利范圍。
③ 個人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
轉讓來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源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④ 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於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文化發展都有重要作用,而知識產權保護中,專利權的保護就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那麼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呢?接下來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第一,首先應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到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並由專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專利使用權轉讓條件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後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並轉移到受讓人。二、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後,應停止實施該發明創造。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專利權人可以轉讓自己的專利使用權,但是是有一定條件的,並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否則專利使用權的轉讓是會出現問題的。
⑤ A企業2008年4月1日向B企業轉讓一項專利權的使用權,同時A企業承諾提供後續服務5年。假定 A企業2008年4月1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行為。它包括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獨占實施許可三種基本形式。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占。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范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製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5.注意約定轉讓方的一些特定義務。比如,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專利權的完整性的擔保義務;承擔如實向受讓方說明訂立合同前專利實施的情況等。
6.特別注意約定「驗收標准和方式」。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常會因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是否成熟、先進、可靠、適用而發生糾紛。審理這類糾紛案件,往往會遇到對該技術成果的鑒定問題,而鑒定結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關系極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約定驗收標准和方法。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法院對該技術成果組織鑒定,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的,就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備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一,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8.注意「不爭議條款」是無效條款。「不爭議條款」又稱「不得反控條款」,是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規定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合同中所涉及專利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即被許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中涉及的專利權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關於專利技術入股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在運用專利進行出資中除了涉及專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將涉及到《公司法》的領域。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等諸多領域都進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結合兩者的法律規定,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1.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2.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3.專利入股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5.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因此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後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6.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比例為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根據新《公司法》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而且新《公司法》給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權,並全部體現於公司的章程之中,這樣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為一個公司的「憲法」,它對公司和股東相當重要。
關於專利權的轉讓
專利權的轉讓除涉及我國《專利法》及相關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領域,其轉讓的過程可以說就是合同談判的過程。專利權轉讓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權利人的問題,主要看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對國有企業的專利還注意有無審批意見。
2.受讓人的問題,特別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專利權的轉讓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的名稱、性質、內容以及權屬狀況,並應該特別注意專利權的保護年限。
5.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專利轉讓後轉讓方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實施專利項下的技術也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6.注意約定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
7.由於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
專利轉讓由於其可能被宣告無效的原因致使這種行為存在極大的商業風險,在操作的現實案例中,由於無效後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也是比較多見的,如果事先約定不明的話,其處理起來也比較復雜。
一些卓有遠見的企業家為避開這種風險更注重尋找安全可靠又經實踐檢驗具有巨大利潤空間的一些專利技術,而這些相對成熟的技術,權利人是不會輕易轉讓的,所以近幾年出現以並購整個企業來得到對專利技術的這種比較安全的操作方式,並且公司並購也是短期內使企業發展壯大的有效方式。
⑥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哪些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以下收入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第五條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劇本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2號)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擴展閱讀: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例如:王某於2018年9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4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40000×(1-20%)=32000元
應納稅額=32000×20%=6400元
⑦ 25日,向乙公司轉讓某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期為5年,合同規定乙公司每年末支付使用費60000元,當
(1)乙公司收到使用費時
借:銀行存款 60000
貸:其他業回務收入60000
(2)每年攤銷成本答
借:其他業務成本 36000
貸:累計攤銷 36000
如果是每月攤銷成本就是36000/12=3000
⑧ 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