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知識產權的客體
㈠ 簡述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
知識產來權的客體即是所謂知自識產權的對象、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或者知識產權的標的。不同於物權的客體,物權的支配對象是具體的物,即有體物,能夠為人的感覺器官所感知、並能夠為人所控制的物。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據一定的空間,是人們看不見、摸不著的,在客觀上無法被人們實際佔有的控制的無形財產。
㈡ 學界對知識產權的概念和客體有哪些觀點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2.知識產權的客體
在我國,知識產權的客體一般認為是無體物,從而認為無形性是其基本屬性。其實,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對象是一致的,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有體物或物權的客體)相並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非物質性是其基本屬性。知識產權客體的不同學說關於知識產權的客體學說可謂紛繁多樣,目前尚未形成一個較為統一的看法,目前學界對此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智力成果說」、「精神財富說」、「支配行為說」、「利益關系說」、「信息說」、「無形財產說」等等。傳統理論中有關知識產權客體的通說是「智力成果說」。
㈢ 知識產權客體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知識產權由如下分類:
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二、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㈣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什麼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版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權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著作權的客體指的是作品.
根據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一些權利: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權利;對演出、錄音、錄像和廣播享有的權利;對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享有的權利;對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對工業品外觀設計享有的權利;對商標、服務標記、商業名稱和標志享有的權利;對制止不正當競爭享有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享有的權利。
傳統的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總和,由於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又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因此使傳統的知識產權內容也在不斷擴展。
㈤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5)論知識產權的客體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
權利的客體是指權利所依附的對象。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資料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不難發現本質是信息。以我國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為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術方案,即發明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措施。這些技術措施正是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一種信息,不論其是復雜的產品構造設計,還是簡單的物質配方。
外觀設計也是這樣。這些信息,可能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認為是在理論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實踐中的確可行的,即所謂克服技術偏見的信息,社會公眾依據這些公開的信息,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便可實施這些專利。
因此,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本質上均為一種信息。
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在商品、服務與其製造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了特定聯系,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作品的類型有多種,但不論何種類型的作品,作者創作的主要是向讀者提供某種信息。
這些信息或許是令人振奮的、頹廢的、發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一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人們從作品中獲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殼,其實質仍為信息。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有多種行為,但最為典型的是混淆、詆毀及誤導三種行為。
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所謂混淆行為,是指不擇手段地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性質的一切行為;詆毀行為,是在經營商業中,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虛偽說法。
誤導行為,是指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製造方法、特點、適用性或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
此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針對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或服務向外界傳播不恰當、不合適或不真實的信息,從而侵犯了競爭對手的正當競爭的權利。
商業秘密權是制止不正當競爭權中的一種,其客體為商業秘密。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國家工商局在《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何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了列舉,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就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秘密信息。
資料庫權尚不是個法律上已經確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資料庫權,是指資料庫的開發者或投資者對該資料庫享有的著作權,也可是依資料庫保護的特別法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如《歐共體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賦予資料庫的開發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權或再次使用權。
資料庫權的客體是資料庫。資料庫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來的數據的集合。資料庫在英文當中為「Database」,其中的」Data」來源於拉丁文「Lat Datum」,意為「資料」、「信息」。因此,資料庫的更確切的名稱應為「資料庫」或「信息庫」。
從資料庫一詞的詞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資料庫的本質仍為信息。
㈥ 試述知識產權的客體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版種產出物(智力成果權)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參考資料 http://ke..com/view/18255.htm
㈦ 簡述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
權利的客體即權利指向的對象。比如著作權的客體就是作品。
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版
1.無形性:
這里不能權把作品理解為書籍,紙張只是文字的物質載體,而文字本身是無形的,可以以紙為媒介傳播,也可以以網路技術為媒介傳播,它失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2.價值性:
智慧成果之所以受保護是因為它有價值,它凝聚了勞動。專利技術有其工業實用的價值,文學藝術作品也有其價值,商標亦是如此。
暫時就想到這么多...
㈧ 知識產權客體載體是什麼
知識產權客體載體是承載知識產品的載體,載體是有形的。
知識產權客體是版指人們在權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物)相並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
有形載體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的體現或者說表現形式。舉例子說,文字作品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但是需要通過載體——書本、電子介質予以呈現。
㈨ 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有形載體之間是怎麼樣的關系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所以是無形的,有形載體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的體現或者說表現形式。舉例子說,《紅樓夢》的主旨、修辭、詞句等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紅樓夢》的書是其有形載體,書可以有多本,但是內容是唯一的,也是所保護的東西。
知識產權不同於一般動產及不動產等有形財產,其客體大多與智力成果相關。相較於其他領域,基於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其形成或增值往往並不依附於自然環境或自然資源。
在一般民事活動中,知識產權相關案件對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極少,但也不能說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誕生與資源毫無相關,不排除個別情況下,將知識產權與環境保護在一案中討論,
如某技術專利的實施將造成大量環境污染,但是此類情況涉及民事糾紛較為少見,一般由公權力調整,必然也有相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進行規制。
(9)論知識產權的客體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一般來說包含專利、商標、版權等權利,同時也可能包含《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中所調整的民事利益,其權利客體可以是權利人的技術方案、智力成果、藝術創作,以及承載著商譽的其他具有無形性的表現形式。
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當中,同樣可能涉及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等情形,而知識產權訴訟對於綠色原則似乎置之高閣,從綠色原則面世以來,此類案件仍為一片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