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清版權
『壹』 關於清代以前國畫的版權問題
故宮博物院發言人稱:有關故宮文物的所有基礎信息,全歸故宮博物院所有。
故宮博物院發言人稱:他們在數十萬幅館藏書畫中選出百幅精品,然後反復研究、測量、拍攝、編寫文字說明,限量印製在宣紙、絲絹及油畫布上,在清晰度、還原度等方面都是業內的最高水平,也是專家辛勤勞動的結果,模擬作品本身已成為新的藝術珍品,因此對這些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權。
故宮對館藏古書畫模擬印製後,這些仿品遭私下復制銷售。
——此類官司上訴法庭,已經屢見不鮮。
2006年,故宮博物院已經公布了其150多萬件館藏目錄——即宣布對其的版權。
『貳』 是如何維護自己的版權的
在數字作品流傳和交流過程中,經常出現版權所屬不清的現象。比如數碼圖片存在復制容易、原件與備份很難識別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一張數碼圖片發到網上被廣泛轉載後,如果產生版權糾紛,很難判斷到底誰是圖片的原作者,甚至圖片被惡意更改後,很難確定原圖片到底是什麼樣。
如今,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數字化作品因權屬侵害而引發的糾紛已呈愈演愈烈之勢。如何保護這些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作品著作權,已成為人們的共同心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作品產生即擁有著作權,只要是作品(不論是傳統印刷品,還是數字化方式),就一定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實行的是著作權保護制度,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當然的著作權。因此,作者要在將來可能發生的侵權糾紛中保護自己,最好的就是保留自己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證據。
如何保留證據?面對數字作品容易被無痕篡改,證據效力低且舉證困難的問題廣大著作權人又該怎麼辦?為了解決數字時代的版權保護問題,在國內著名法官、學者和版權保護專家的指導下,由國家授時中心和聯合信任共同建設的時間戳服務中心推出了時間戳版權保護服務,為著作權人提供了一種方便、快捷、有效的版權保護方法。
人們長期以來都通過公正人來對版權進行保護。在許多國家,公正是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的證明,公證人是執行簽署該證明文件的個人,公證只是應當事人要求,對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進行登記,表明有這么個事件發生,但是公證人並不能為文檔的內容作證,因為他們並不了解文檔的全部內容,而時間戳就可以實現對電子文檔內容的公證。
時間戳就像一個權威第三方電子公證員,時間戳為所有電子文檔及隨後發生的任何修改提供實時的證明。時間戳可以讓著作權人輕松證明自己在什麼時間擁有一個什麼樣的作品,在出現版權糾時,解決了著作權人取證困難的問題。時間戳是不可能被偽造的。一個時間戳可以百分之百地持續保證您編制的電子文檔的所有內容與原創的一致性。因此相比之下,紙質的公證及所需費用就成了一種過時的公證方式。
『叄』 有關版權問題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算侵權。
用於商業用途不能擅自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肆』 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伍』 什麼是全版權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陸』 為什麼要申請版權
一、為什麼要申請著作權登記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企業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等向各地版權局申請登記,取得版權局頒發的登記證書,作為享有著作權的有效憑證。著作權登記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1.它能幫助著作權人確定和明確權利歸屬。作品創作的過程復雜,如委託創品、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等,這就需要一個法律確認過程,以此減少相關權利糾紛。
2.在著作權人被侵權需主張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訴訟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創作行為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的合同等作為權屬證據。對一些沒有發表或不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關原件或合同相對困難,而著作權登記內容,如著作權證書可起到類似證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將著作權證書作為證據採用。
3.著作權登記也能保護權利人的相關經濟利益。隨著著作權保護意識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權時,需要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以減少經濟風險。在傳統的使用作品的領域,人們對作品的認定有一個基本判斷。但網路中,常常會出現難以確定權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權登記證書,問題就容易解決。
為什麼要申請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二、著作權登記的法律效力
(一)簡單地說,享有著作權是不需要登記的,著作權是從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就產生的。作品自動產生,給權利人行使權利和明確權利帶來了方便,不用再進行審批、注冊,只要創作一完成就享有權利,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為沒有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性東西,證明權利特別是權利發生質疑的或者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還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帶有證明作用的一類證明東西。
(二)登記雖然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但它確實又是一個初步的證據,所謂初步的證據是什麼呢?訴訟當中就是這樣,對方沒有對著作權權屬提出異議之前,法律可以憑借登記的證明認定你享有權利,證據力挺強的。
(三)登記的種類,作品登記,各類作品都可以登記,現在等級分兩類:一類是作品登記,還有一類是計算機軟體登記,多數情況下,游戲引擎部分沒有作為文化作品登記,還是作為軟體登記的。作品登記和軟體登記是分別做的,另外,作品登記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和各省版權局登記機構都可以做,只有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做軟體,經常做作品登記和軟體登記的應該都比較清楚。轉讓登記,轉讓登記也很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轉讓登記和專有群登記比作品登記還重要,因為它的權利主體發生變化了,如果你的作品是你創作的,你可以隨時跟蹤作品,隨時了解作品狀況主張你的權利的話,如果作品轉讓出去以後,新拿到作品的人在沒有任何文件證明情況下,只是雙方一種約定,權利的真實性、權利為外界所知得到的認可都比較弱,某種意義上講轉讓登記更重要。
(四)登記的效力,對登記的轉讓行為,包括專門授權行為,應該是最有對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發生多重授權或者多重轉讓的時候,認定究竟哪一個轉讓、哪一個專有授權是有效的,確實是一個難題,對法院來講是和困難的。從法律上來講,合同都是合法的,權利主體只能有一個,到底認定哪一個是有效的,又不能認定同時都有效,所以,登記作為一個有效的條件會發揮很強效力。專有授權也一樣。
『柒』 如何辦理版權證明
一、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向國家版權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二、進版入版權權登記程序: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將相關的申請材料遞交到國家版權局,並且填寫版權登記申請表與版權登記保證書,如果通過審核後沒有異議的,版權局將會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並且頒發作品登記證書。三、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材料:(1)版權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工作證的原件及復印件。(2)辦理作品自願進行版權登記的手續申請書。(3)版權登記作品說明:主要是簡述作品的內容與創作的過程。(說明書必須有作者的親筆簽名)(4)版權登記作品的原件及復印件。(5)版權登記的權利保證書。四、繳納版權登記的費用:如果審核通過後,版權局會下發繳費通知單,然後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繳納相應的版權登記費用。五、正式受理版權登記申請:所交的版權登記申請符合登記要求並且繳納過相應的申請費用後,版權局會正式受理。六、版權登記審查:在正式受理後,版權局將會進行一系列的標准審查,查看申請是否有問題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請的。七、下發版權登記證:待審查通過後,大概在兩個月的時間內,版權局會下發《版權登記證》。
『捌』 原創歌曲如何申請版權保護
原創歌曲如何申請版權保護?常見的獲取原創歌曲版權方式有如下幾種:原創歌曲版權保護1、網路獲取方式目前有一些音樂協會創辦的網站也是可以申請歌曲版權保護的,我在這里就不列舉了哪家了,避免廣告嫌疑。可以在這些網站上上傳歌曲,然後他們會給你製作一個原創歌曲版權證書郵寄給你,當然你要交個幾十塊錢的申請費用及郵寄費用,目前很多數字音樂平台都認可網站版權申請。2、文化版權局方式在當地的版權局直接申請歌曲版權,這個費用大概在200元左右,需要等一個月左右才能下來證書,這個是最正規的,每個地區可能需要提供的要求不一樣,所以要打電話詢問一下當地版權局。3、郵件方式將歌曲mp3格式文件和歌詞(歌詞中需要寫清楚詞曲作者姓名)還有自己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刻錄在一張空白光碟中,這個光碟不可存放其他的內容。刻錄完成之後封裝好到郵局(切記到郵政局,而不是快遞公司哈),郵寄回給自己或者親戚朋友保存(確切的說是封存起來),因為信封的封口處有郵局的時間戳,這個時間戳在法庭上來講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有在法庭上才拆開信封,否則千萬不要打開,一旦打開之後,那就失效了。
『玖』 小說版權問題
小說的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果你想放到網站上,需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權,未經同意,屬於侵權,如果作者發現了,可以投訴或者起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