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㈠ 租賃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這個辦理不了產證 房地產辦理產證最重要一環是國家對企業的土地出讓 即開發企業內需要拿到《國有土容地使用證》才可以進行開發 在後期順利辦理產證 註: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㈡ 納稅人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徵收契稅
你沒法徵收契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回交價格的百分之答XX,租賃的土地你都找不到計稅依據,而且是不是國有土地還說不定呢。
如果是靠租賃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國有土地 有一個統一的名詞叫「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違法的,其中目的之一就是逃避國家稅費。
「以租代征」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1、造成國家稅費的流失 2、影響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 3、損害農民群眾利益 4、擾亂建設用地管理秩序。
㈢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㈣ 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要交稅嗎
納稅的主體是土地的所有者,不過一般都會變相的處理到承租方的身上。那怕是你出錢交納土版地使用權稅,但是票還是要開所有者的名字而不是你,不然就納稅主體錯位,要追究稅務機關的責任。
除了土地還有房產么?有的話要按照租賃收入的12%徵收房產稅。如果是原值徵收是原值的70%*1.2%。另外還要交納租賃房產的營業稅、3個附加和所得稅。很明顯名字也不會開你名字,這些都該所有者交納。
㈤ 租賃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這個辦理不了產證
房地產辦理產證最重要一環是國家對企業的土地出讓
即開發企業需回要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答》才可以進行開發
在後期順利辦理產證
註: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㈥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抄指國家將國有襲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
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出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證費
轉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一些稅費(個人所得稅、收益稅等)
可以簡單理解出讓是由國家取得,而轉讓則由企業或其他方式取得
出租的話,當然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才能出租又或者轉租
㈦ 工廠如何獲得農村土地使用權,是用出讓的方式還是用租賃的方式,最好加上法律條文
最好是租賃,農村的土地大多屬於耕地,《土地法》中對耕地是有嚴格保護的,一般要把耕地變換成出讓方式,需要有建設用地指標(這個指標一般是把多少耕地變換成建設用地,就要開墾出多少耕地,相當於等量置換),另外即使有建設用地指標,也不太可能給某個企業(除非它有背景,這個你懂得,呵呵)
㈧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土地轉租給其他人應怎樣確認
1、對於以以經營租抄賃方式租入的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取得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土地使用權,將支付或應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經營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租金一次支付超過1年,可現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分期攤銷借:管理費用貸:長期待攤費用 2、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應採用直線法將收到的租金在租賃期內確認為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租賃收入貸:其他業務收入
㈨ 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投資性房地產嗎
屬於。
企業會復計准則第3
號——投資性房制地產:第三條
本准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房屋建築物未出租時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確認的時點是出租的時刻起。
㈩ 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嗎
不可以,按照地物一致原則,土地是誰的,工程許可證是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