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取得日
『壹』 所有權轉移時間
D,既然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那麼就以約定時間為准。在甲方交付貨物時雖然已經轉移乙方佔有,但所有權並為轉移。
『貳』 房屋的所有權的購房者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屋辦理了房產證即可。
辦理房產證的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後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並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後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
由於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並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
『叄』 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 從哪天計算是拿到手那天,還是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
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
『肆』 房屋產權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期限實際上是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據土地性質不同,一般有40年、50年以及70年,其起算時間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為永久性權利,無時效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就要及時去辦理續期,辦續期的具體處理方法如下: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伍』 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要多少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一般在買賣合同中有規定開發商交房後的辦理期限,這是為了保障小業主,你自己如果沒有做按揭的話隨便什麼時候做,因為辦理的時候要給契稅所以有人要晚做
但做了按揭的話銀行會必需要求你辦理的
『陸』 房子產權以什麼日期為准
購房時間是由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當房屋產權證和專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屬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哪個註明的時間早就選擇哪一個作為購房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薄由登記機構進行管理。由此條規定看出購房日期是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中的不動產登記薄的登記為准。雖然說,通常購房人簽訂合同並且支付相應款項後,開發商要為購買人從初始登記中辦理變更到購買人的登記,而該變更登記就是在不動產登記薄中反映出來的。因此,可能會出現有些情況是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確定了購房日期,但是從法律角度和嚴謹的全體視角來看待,購房日期的真正開始還是要根據購房人拿到房產證和房產證上的時間為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柒』 房屋的所有權是從交付日算起還是房產證的日期
房屋產權年限起始日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產權是所有權的一部分,一般說,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權利、使用權利、收益權利和處分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即所有權在行使時不需要他人的特定協助,而債權人則需要債務人的存在;它具有排他性,即房屋主可以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任意處置產權而他人不得干涉;它存在唯一性,即產權所有人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但不許可存在兩個內容相同的產權。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捌』 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指得是那一天
1、「關於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是不是就是法律上所指登記之日。應是房產局核發產權證的日期:提交材料只是供房管局審查,但是否就給申請人、也就材料提交人最後發證還不確定,不能從提交材料之日起就說產權已經確定了。
2、「我曾經在8月份的時候通過按揭中心查過資料,當時的還是原來戶主的名稱,現在的戶主的名稱已經變了,而其提供的房產權證登記日期為6月底,是不是串通房產局的人更改了房產資料?」:
(1)這倒有可能,其實有很多這樣的事的。
(2)也有可能是材料提交人更改了提交的材料。
(3)如果你還能找到「8月份通過按揭中心查過資料」的證據,可以到房管中心去問一下。
(8)所有權取得日擴展閱讀:
土地權屬登記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根據登記的階段和內容不同,又可分為土地權屬權的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土地權屬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1、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又稱為土地總登記。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並編製成圖、檔、卡、簿、冊,作為土地產權、產籍管理的初始資料。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⑴申報。土地權屬單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權屬登記申請,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請人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附著物權屬證明。
⑵地籍調查。由測繪部門夥同申請人對申請的土地進行實地查丈,確定土地的方位、面積、四至范圍並繪制平面圖。
⑶權屬審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予以公告。申請人和權利相關人可對公告結果申請復查。
⑷注冊登記、頒發證書。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申請內容登記入冊,並頒發土地權屬證書。
2、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是指土地權屬初始登記之後,因發生使權利變動的情況而作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主要在以下情形下發生:
⑴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⑵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如抵押登記;
⑶土地注銷登記;
⑷因房地產轉讓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⑸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⑹土地合並或土地分割;
⑺因權利主體機構變更、兼並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化的; ⑻因土地權利主體的名稱、地址變化或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
土地的變更登記要經過申請、地籍調查、審核、登記和換證四個階段。
『玖』 關於物權法中的所有權的取得
汽車等大型動產及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准
其所約定的扣留、處罰車輛是甲與乙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第三者
『拾』 求法律對房產證取得時間的規定
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另外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如果購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那麼在該期限屆滿一年後,購房者可以退房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經濟損失。
該司法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