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使用權
❶ 您好,孩子15歲了,撫養費的使用權是屬於孩子還是屬於監護人監護人是否可以動用孩子的撫養費
我認為,孩子15歲尚未成人,撫養費的使用權屬於監護人,由監護人支配。但監護人必須保證撫養費用於孩子,不足部分監護人有義務予以補足。
❷ 離婚房屋產權歸孩子夫妻之間使用權可以嗎
一、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附加約定,只要將產權歸子女所有,那麼只有撫養子內女的容一方代為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二、但要是約定為產權歸子女,雙方都可以居住或使用,這樣雙方都可以居住與使用,但這樣的方式,對於離婚夫妻的生活與相處會很難形成觸洽的環境,顯然是不當的。
❸ 子女成年後對父母的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和使用權
你好,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如果子女成年後,那麼父母對子女就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撫養義務。當然不能因此認定,成年子女還住父母的房子就是非法的,如果子女不孝順,可以要求其搬出。
❹ 離婚案子小孩可以有房子的使用權嗎
1、對於產權登記為孩子的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就屬於孩子所有,在夫妻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2、對於登記為夫妻雙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對該房屋有各自份額約定的,則按約定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原則上應由雙方進行均分。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❺ 父母房產子女享有使用權是否需經法律認證
父母房子,子女可以繼承,也可以不繼承給子女
同樣,父母可以不讓 已成年的子女 使用房子
所以,父母房子,子女並沒有天經地義的使用權。
❻ 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究竟是屬於孩子還是家長
取決於究竟是什麼事項
❼ 離婚,小孩擁有的房屋使用權怎麼辦
1、對於產權登記為孩子的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就屬於孩子所有,在夫妻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2、對於登記為夫妻雙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對該房屋有各自份額約定的,則按約定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原則上應由雙方進行均分。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❽ 父母在子女未滿18歲以前所購房產,子女是否有共同使用權
父母無論什麼時候購買的房產,子女都沒有共同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等權利。
既然房屋是父母購買,所有權就歸父母所有,使用權當然屬於父母所有,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共享,包括子女,包括未成年的子女。
❾ 父母將房屋的使用權過給了子女,其他子女是否有權利爭取房子
沒有產權就不能過戶,更不涉及爭取房屋。
根本就不屬於你們父母的房屋,你們爭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