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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35:37

⑴ 為什麼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首先需要弄清楚使用土地是什麼意思,建設建築物不過是使用土地的開始,以後利用建築物才是真正使用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沒資格利用建築物,必須獲批土地使用權,批准不了就要放棄建築物。後者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先弄清楚自己是否能夠被批准土地使用權,批准不了就不要轉讓。宅基地房子不能轉讓,否則認定是轉讓宅基地,這是違法行為

⑵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⑶ 土地長期流轉給乙方,所有權還是甲方的嗎

根據你的提問先從三個方面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規定給你普法一下:
1.流轉方式有轉讓、轉包、出租、入股等,流轉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在流轉過程中不能籠統地寫成流轉合同,必須寫具體的流轉方式;
2.長期流轉的問題,土地承包流轉政策中沒有長期流轉之說,流轉期限必須在土地承包期內進行;
3.承包地的所有權問題,農村土地的承包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承包經營權,承包土地進行流轉的,只能流轉其經營權,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你知道了上述三個方面的政策規定後,那就好辦了。現就你的提問作如下回答:
1.流轉期限在承包期內進行,不能超過承包期;若在流轉過程中因承包期問題發生糾紛的,只能確認在承包期內。
2.你所說的所有權問題,實際上是承包經營權是否還是原承包人的問題,在承包期內流轉的,只有轉讓方式的流轉行為其承包經營權會改變,也就是說經營權轉讓後其承包經營權不再是原承包人的,是受讓人的,而轉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的流轉,流轉期限到期後,承包經營權仍然還是歸原承包人。

⑷ 土地的所有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轉讓嗎

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二)內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容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補充:《憲法》第十條 第四款規定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即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望採納!

⑸ 什麼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土地所有權: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

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土地經營權一般指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所有權轉讓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特徵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⑹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經營權轉讓合法嗎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⑺ 我想把土地所有權賣了可以嗎

在哪裡的土地?
我國個人不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

⑻ 轉讓土地和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區別

轉讓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土地轉讓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買賣、土地出租等屬於有償轉讓;土地贈與、土地遺贈等屬於無償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2、是否具有轉讓性質的區別
土地轉讓:只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國家禁止非法租賃、轉讓、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具有轉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3、使用時間范疇上的區別
轉讓土地: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實行永佃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農民依約獲得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可以通過繼承、出租、出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土地的使用權: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

⑼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改變了嗎承包地可以買賣嗎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使用權使農民有了自主生產經營的權利,自己決定如何生產,決定種什麼以及如何種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經營權合理流轉的權利,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流轉方式;有了對承包土地的收益權,除了依法繳納的稅費外,剩餘的都由自己支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做好對承包戶的生產和生活的服務,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承包經營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所具備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承包戶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得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記和領取承包經營權證書等證書。而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首先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徵用,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用於農業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說,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沒有改變。第二,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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