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方
在一般情況中,音樂的版權費給誰主要看誰是創作人。但是,實際中,並不是說所有的音樂作品都可以確定創作人,並確定版權費的歸屬,其實,音樂的真正創作人還得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
按規定,我國的音樂版權費用是歸版權人所有。但是,有時候創作人就是版權人,但有時候創作人受別人委託進行創作(收取了委託人的費用)等情況,創作人就不是版權人。
而受別人委託創作的作品,雖然版權費屬於受託人,但是在著作權法中,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又有一定的規定:
1、受託人和委託人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為了兼顧受託人和委託人方便使用作品,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音樂作品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但不包括著作人身權。因為,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2、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會將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要受到下面的限制:
(1)受託人要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⑵ 歌曲版權屬出品方嗎
曲子的著作權屬於作曲者,歌詞的著作權屬於作詞者。
⑶ 關於音樂版權
就說鄰接權吧,有些獨立廠牌和音樂家會委託別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權代理公司負責某個區域的發行,這導致很難確認版權所有者與代理方之間的具體授權情況,是否包括新媒體的授權應用、授權的期限以及授權的區域等等。要減少此類的版權糾紛問題,唯有盡可能理清楚源版權所有方和相應的版權證明文案。尤其是在國內,授權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會缺乏源版權所有方的信息。
說到詞曲著作權就更為復雜了,它應當包含100%的詞作者權利和100%的曲作者權利,這中間的詞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別簽約不同的音樂版權公司。而當歌曲被翻唱被改編後,又可能出現歌詞繼承作者和編曲者的權利,那麼權利就再次被分割。那麼最後的結果一首歌曲可能有數家版權公司按不同的版權比例控制,只要沒得到這數家版權公司的集體授權都不能算擁有完整的權利。
圖示的是EMI音樂版權公司在詞曲著作權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表中所列的幾首歌曲詞曲控制比例均是不完整的。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了一非官方機構CISAC(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為了保障音樂創作者的知識權利不受侵犯,一些國家設立了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CISAC聯盟下,像中國的音著協(MCSC)、台灣的TMCS、香港的CASH、韓國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屬於此類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多數國家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官網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協似乎比較特殊,但事實上它仍屬於非官方機構,只是有國家版權局的背景而已。)
詞曲作者和音樂版權公司以會員身份加入相應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委託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部分版權的版稅,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則抽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運營費用。不同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簽訂互為代表協議,如果日本的JSRAC與香港的CASH簽訂了互為代表協議,那麼CASH會員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稅將有JSRAC代為徵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強調了這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是代為徵收部分版稅,因為它們大多隻代為徵收三項公共使用版權的版稅,包括公共表演權、公共廣播權和公共傳輸權。也有少部分例外的情況,如獨立的詞曲作者把所有的權利全部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至於這三項權利具體的應用,像演唱會表演、電台播出、商場/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樂等的使用版稅。所以目前在新媒體領域,詞曲著作權的版稅大多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關系不大。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學的地方,因為像國內在版稅徵收的時候大多並沒按歌曲使用情況統計來徵收,這樣徵收的版稅在分配到詞曲作者或者版權公司時往往會成為一盤糊塗賬,最終詞曲創作者的利益就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明白了嗎?
⑷ 音樂版權歸屬問題
音樂製作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可以通過受讓或授權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權,即音樂製作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與曲作者、詞作者、演唱者、音樂改編者、配樂者、演奏者、歌曲譯配者簽訂一系列的文件,使音樂作品成為一個權利整體,即音樂作品版權。當然,如果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音樂版權整體,那麼音樂作品的版權將由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音樂出版者、錄音者等參與音樂創造過程的個體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比如,曲作者僅享有譜曲的著作權,詞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並為此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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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用了音樂伴奏,自己唱歌分享到網上給大家聽,是否侵犯音樂版權方的版權
關鍵看你是自己下載伴奏來錄還是用唱吧啊全民K歌之類的民用娛樂軟體。自己錄的話算是侵權,不過最主要的侵權方還是把伴奏扒下來的人。如果是其他音樂軟體就不會,因為對方是授過權的。不過現在中國音樂人的版權意識剛剛起步,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運氣好的話別人也不會告你。現在好多三流說唱歌手都是用的別人的伴奏,也沒見有人告。
⑹ 歌曲版權包括哪些
著作權包括16項,歌曲版權(也就是歌曲著作權)也與之相對應:
發表權、專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屬、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預防侵權方法/步驟:
音樂著作權預防侵權措施|版權的登記自願的,任何登記行為都是證實權利的初步證據。
1、選擇官方指定登記備案機構。
2、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