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使用權
❶ 小高層住宅屋頂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首先,「屋頂使用權歸頂層用戶使用」是否在房產部門登記。
如果沒有,那麼原合同的效力只及時簽合同的人和開發商。
如果後入者的買房合同里沒有相應條款,則對他們沒有約束力。
當然,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後入者知道上述事實,且有證據證實。
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曾對此作出規定或決議。
三:房產部門的登記上有相關記載。
❷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層面使用權歸全體產權人所有是什麼意思
就是樓頂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不是說我住在樓房頂層,我房子上面的樓頂就屬於我家的。
另外一個意思,在今後樓頂漏水時,不能說這個漏水是樓頂住戶自家的事,而是全體業主的事情,需要全體業主出錢來修樓頂。
❸ 住宅 土地使用權問題
國土部08版土地出讓 合同範本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住宅建設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看這三個條款,通俗解釋應該是這樣的: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准」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准續期,但批准後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後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的,政府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可見,「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❹ 為什麼城市住宅只有70年的使用權
雖然法律規定國家有權無償收回,但目前的政策只是你補交一些土地使用等等費用即可。國家只是有這個權利,並不代表一定會這樣做。這個法律只能說國家是為了以防萬一,而且國家在淡化使用權問題。最重要的是,絕大部分房子在七十年內一定會被拆掉的。現在多數房子四十年就會被拆掉了。。現在留下的也就只有那些有歷史意義的老樓
❺ 商品房所在樓宇外牆面使用權,屋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合理嗎
不合理。
根據《物權法》規定,商品房的建築外牆及屋面都屬於房屋的公共部位,其屬於該棟住宅樓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❻ 關於永久性使用權住宅
中國法律是不承認永久性使用權的。使用權是基於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為20年,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也談不上再轉讓的問題。
產權為集體的房子是不能向非集體成員轉讓的,我估計這也是你們搞出永久使用權這種東西的原因,明顯地規避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當然無效。所有權始終是集體的,拆遷補償款當然也是歸集體。
❼ 樓宇屋面的使用權到底屬於誰
樓宇屋面的使用權屬於小區業主,獨棟的使用權屬於獨棟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