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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抵押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48:19

⑴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⑵ 特殊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之間的關系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⑶ 如何理解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

題主所稱的「抵押權與所有權歸於一人」實際上是有先後順序的,即回: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答權----->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抵消債務----->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因此,題主所稱的「混同」不可能出現。 對於問題二,「乙跟甲說:欠我的錢別還了,汽車我留下。」該情形屬於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說:欠你的錢我不還了,汽車你留下。」才是抵押權人行權的合法情形。 對於問題三,1、汽車抵押權的獲得及汽車所有權的轉移均須登記方可對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權實現的次序擔保法第54條有明確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⑷ 民法上,在抵押權問題上,先順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如果和所有權發生混同,可以對抗後順序的抵押權人

  • 您好,(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該條款事實上借鑒了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權與抵押權發生混同時,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權。(2)司法解釋第77條的意義僅在於允許抵押物所有人對抗後順序的抵押權人,防止後順序抵押權人利用偶然因素獲取不當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權更加重要的積極意義就是在抵押權證券化的前提下,允許所有人抵押權作為投資標的,直接滿足不動產投資市場對法律特徵的需求。可以預言,所有人抵押權制度因其獨特而強大的融資功能將會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展現出旺盛的生命力。

  • (1)所有人抵押權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濫用。例如,作為抵押物所有人的債務人有可能與諸多抵押權人中的某一債權人惡意串通,並向該惡意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結果債務人取得了抵押權,而惡意債權人獲得了債務清償,可謂兩全其美。但這種做法有可能導致其他位於後順序抵押權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債務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對惡意債權人清償債務,直接削弱了對其他後順序抵押權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後順序抵押權人對於債務人取得的抵押權也只能臨淵羨魚,無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應當本著興利除弊的指導思想,在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豐富市場交易標的的同時,注重對後順序抵押權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⑸ 房屋所有權與抵押權問題

你好!房屋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法上對房屋等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有房產證記載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的除外。A雖然把房屋賣給了B,但這買賣行為只在AB兩人之間成立,因為尚未登記過戶,並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房屋的抵押權人,法律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是承認並保護C的,因此這個抵押權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權,B可以清償C,使抵押權消滅後向A追償即可。

⑹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這句話可以這樣理解:比如,2007年3月甲用自己的辦公樓(價值600萬元)向銀行A抵押貸款300萬元,2007年6月甲又用該樓抵押向銀行B進行抵押貸款200萬元。2007年9月銀行A購買了該樓,比如說銀行A在購買該樓的時候,該樓的市價只值400萬,此時,銀行A因獲得該樓的所有權,其對該樓的抵押權也自動消滅(不可能對自己所有的物享有抵押權)。這時B銀行的抵押權就上升到第一位,也就是說B銀行可就該樓的變現價值實現全部200萬的抵押權,這對A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定A的抵押權可以對抗B,也就是說B銀行只能就該樓的變現價值扣除A銀行300萬抵押權的剩餘部分(100萬)行使抵押權。如果房屋的變現價值是600萬,即使A的抵押權抗辯B,B也能全額受償。

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如果抵押權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在該抵押物上的抵押權必然消滅,但這種結果又會對該抵押權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人可以以其以前享有的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即法律在規定上不認為此時所有權人以前享有的抵押權消滅。

⑺ 善意取得所有權和抵押權

1、「現實中可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呀? 」:完全可能,這是先抵押後出賣抵押物,可能是出賣時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也可能是抵押人(也就是房子所有人)惡意隱瞞善意第三人房子已抵押的事實而導致。

2、「如果不可能,抵押權和善意取得有其他重疊的情況的時候,怎麼處理呢」:嘿嘿,朋友,如果不可能出現,就不用處理了。只有在現實中有可能出現時才需要處理呦。

3、「那麼抵押權優先還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權優先呢」:
(1)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不管是善意第三人還是惡意第三人:雖然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一般應優先於抵押權,但這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權有瑕疵,所以:抵押權應優先於所有權。
(2)至於惡意第三人的損失:自負。善意第三人的損失:應向出賣人索要賠償。

4、其實,對此類事情《物權法》已有明確規定:
(1)如果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是經銀行同意的:房屋所有人應將賣房所得價款提前清償銀行的債務、或者是向公證處提存。賣房錢超過銀行貸款的部分可以由房屋所有人留下;如果賣房的錢還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由房屋所有人補足銀行貸款。
(2)如果房屋所有人未經銀行同意而賣房:買賣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替房屋所有人清償銀行的所有債務才行,至於善意第三人的損失,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依據是:《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⑻ 請教一個所有權與抵押權競合的問題

之後乙又以200萬購得該房成為所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甲已經不是該房的所有人,無權處置該房產,因此甲無力償還借款與該房的結果沒有任何影響。從法律上說,丙可以行使抵押權,要求拍賣房產並實現100萬的債權。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乙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來降低因甲無力償還借款而導致的風險。乙應當辦理過戶,並且將購房款與丙的100萬抵押注銷相關聯,最佳方法為購房款的100萬用於償還丙的借款。可以書面通知丙,或讓甲另外提供抵押。如果乙在明知有抵押的情況下,購買房屋,抵押權繼續有效。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⑼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

⑽ 在承認所有人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物權和所有權發生混同時,所有人在自己的財產或權利上已經存在的擔保物

您好。
我用案例來說明下。
首先,前提是「承認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情況下」。
甲與乙之間為債權債務關系,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甲將A(某物,假設為房屋)抵押給乙。後乙因為資金周轉問題,向甲借款,乙用自己對甲的債權作為償還,甲同意,此時乙對甲的債權和甲對乙的債務都同歸於甲,發生混同。由於承認所有權人抵押權,所以A上本屬於乙的抵押權也轉移至甲名下。而A上並非只有乙一個人的抵押權,甲之前還因為債務問題,將A抵押給丙和丁。此時若是甲沒有能力償還丙和丁的債務,則將A依法拍賣後,甲根據乙的抵押權所能獲得的比例或受償順序可以抵抗丙和丁,即甲取得了乙在對A拍賣後受償的權利及義務。

簡單來說,假如甲未取得乙對A的抵押權,因甲無法清償債務導致A的拍賣,乙、丙、丁會依照法律規定的順位對A的拍賣款進行受償,而由於「承認所有權人抵押權」導致乙將其受償的權利轉讓給了甲,所以可以用於抵抗其他擔保物權人。因為甲的擔保物權就是乙的擔保物權,而乙的擔保物權本來就具有對抗其他擔保物權人的屬性。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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