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所有權
① 電梯使用權
一般電梯前室屬於公攤面積,歸屬同樓層所有使用住戶,當然如果整個一層都是你家的那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一般物業都有要求,不準堆放雜物之類的,物業只是參與小區維護和管理不會擁有住戶的建築面積
② 電梯操作證的所有權是誰的
是狗的。許可權狗
③ 私裝電梯,電梯的所有權怎麼確認
罷陣線狼荒筆形吶絛破例斷
④ 使用單位必須是電梯產權所有者是對還是錯
錯的。電梯使用單位不一定就是電梯產權所有者。
⑤ 電梯出事故產權人和使用人的責任劃分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今年8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規定,電梯如果出了事故,第一責任主體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委託物業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⑥ 高層住宅,首層住戶是否擁有電梯的一部分所有權在購買商品房時,是否應承擔電梯的初裝成本為什麼
電梯屬於業主共有部分,購房時應當分攤這一部分成本,但該部分應當包括在全部房價內,不應在收取房款後又另外收取
⑦ 電梯使用者權和所有者權怎麼分
所有者權看物權歸誰,比如說租用辦公樓,電梯是辦公樓內設施,歸辦公樓的所有人。辦公樓可能出租給單位,並僱傭物業進行管理,單位就是使用者,物業就是管理者。所有者和使用者關於使用權一般由合同規定。小區業主的話,就是所有業主都擁有電梯所有權,也同時擁有使用權。
⑧ 小區里電梯的所有權歸誰
應該歸屬所有業主吧.物業公司僅是管理服務公司.
⑨ 商業辦公樓(已交付使用)電梯的所有權屬於誰業主共有還是開發商
屬 業主的
⑩ 小區電梯 物權是歸業主還是物業
電梯是屬於業主的公共財產,物業是沒有產權的。物業僅僅是電梯的使用單位,對業主乘梯安全,電梯安全負責,負責管理電梯,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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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