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的著作權
A. 圖片著作權是什麼圖片著作權屬於誰呢
圖片著作權是什麼?圖片著作權屬於誰呢?圖片也是有版權的,而這個版權其實就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著作權,這在圖片被創作之時起就是自動取得了著作權,同時也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那麼圖片著作權是什麼?圖片著作權屬於誰呢?圖片著作權圖片著作權屬於誰呢?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1)發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如在攝影雜志上刊發攝影作品。(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其身份:當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在一定的條件下自願選擇不署名。(3)修改權,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進行適當的剪裁。而一般認為,圖片編輯對投稿圖片的劃痕進行修復,對色彩、亮度做微調。以及為排版需要對圖片做適度的剪切。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4)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處理,不得對圖片中的影像進行添加或刪除,也不得對圖片的色彩進行改變等等。而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網路傳播等方式使用圖片。而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著作權人通過各種方式使用圖片,獲得物質和經濟上的回報。以上所述的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確認,然而著作權法卻未對財產權中另外一種權利追續權作規定。事實上追續權對圖片著作權人而言意義非常重大。以下就追續權做一簡單介紹。追續權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指:藝術作品,尤其是攝影、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後的財產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也就是說,享有著作權的藝術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後,如果原購買人又轉售給他人並獲得了高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原作者有權就該作品增值金額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無論該作品轉賣次數如何及輾轉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價比購買價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權利。追續權制度最早由法國確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14條(三)也對此做了規定,我國1992年12月加入了該公約。迄今,我國著作權法仍未對追續權做出任何規定。隨著我國圖片收藏市場和拍賣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圖片市場的不斷國際化,我國應對圖片作品的追續權有所規定。在此過程中,攝影師以及圖片代理商,特別是相關攝影行業組織和圖片行業組織,應通過相應途徑積極向國家建言,爭取早日在我國確立作品的追續權。
B. 關於圖片的著作權問題
一要看您和公司合同的約定;二要看您的圖片作品是否可以單獨使用,如果能,則您可以行使該作品的著作權。至於您是否可以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取決於您和原公司的競業禁止合同。
C. 照片怎麼申請版權
一、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向國家版權局提交自己專想要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二、屬進入版權登記程序: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將相關的申請材料遞交到國家版權局,並且填寫版權登記申請表與版權登記保證書,如果通過審核後沒有異議的,版權局將會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並且頒發作品登記證書。三、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材料:(1)版權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工作證的原件及復印件。(2)辦理作品自願進行版權登記的手續申請書。(3)版權登記作品說明:主要是簡述作品的內容與創作的過程。(說明書必須有作者的親筆簽名)(4)版權登記作品的原件及復印件。(5)版權登記的權利保證書。四、繳納版權登記的費用:如果審核通過後,版權局會下發繳費通知單,然後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繳納相應的版權登記費用。五、正式受理版權登記申請:所交的版權登記申請符合登記要求並且繳納過相應的申請費用後,版權局會正式受理。六、版權登記審查:在正式受理後,版權局將會進行一系列的標准審查,查看申請是否有問題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請的。七、下發版權登記證:待審查通過後,大概在兩個月的時間內,版權局會下發《版權登記證》。
D. 攝影師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攝影師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攝影作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到的,有很多的攝影作品都是有版權的,那麼如果我們想要享受著作權的話應該滿足什麼條件?攝影師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攝影師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呢我國《著作權》明確規定了,攝影作品的擁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攝影師而言,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報酬,都必須以自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即版權,詞異義同)為前提。攝影作品版權的歸屬問題對於攝影師十分重要,如果把並不擁有版權的攝影作品銷售到圖片市場上去,不僅贏得不了任何收益,還有可能引起一些糾紛。許多攝影師都會問:我拍攝的作品難道版權不屬於我嗎蘆。要知道,判斷攝影圖片版權歸屬的最終依據是相關的著作權法律。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誰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呢?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情況:(1)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E. 我拍攝的照片是否享有版權
是有,個人拍攝照片享有全部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版權是指任何人對於自己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擁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出租、展覽、傳播等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擁有的同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二條中指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五)攝影作品。
你個人拍攝的照片,未經過同意被公司用於商業行為屬於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照片的著作權擴展閱讀:
版權的保護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F. 如何確定照片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是什麼
如何確定照片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是什麼?一般情況下,我們所看到的一些小說以及書畫等都是具有版權的,這些版權會保護作者的權利,通常如果我們拍攝到一些比較藝術感的照片的話,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如何確定照片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是什麼對於開發者來說,辦理著作權登記雖然不是國家強制的政策,但是辦理了登記,是百利而無一害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是在著作權發生爭議時證明權利的最有力的證據。這不僅是在進行訴訟或在發生一般糾紛時,都能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但如果沒有進行登記,著作權人的權利就很難獲得全面的保護。自己注冊。只需要300官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九)項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G. 攝影著作權問題
我國《著作權》明確規定了,攝影作品的擁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攝影師而言,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報酬,都必須以自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即版權,詞異義同)為前提。攝影作品版權的歸屬問題對於攝影師十分重要,如果把並不擁有版權的攝影作品銷售到圖片市場上去,不僅贏得不了任何收益,還有可能引起一些糾紛。許多攝影師都會問:"我拍攝的作品難道版權不屬於我嗎蘆。要知道,判斷攝影圖片版權歸屬的最終依據是相關的著作權法律。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誰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呢?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情況:(1)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不管攝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確認一幅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首先要看這幅作品是在怎樣的狀態下產生的。創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歸屬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攝影作品的產生有下列五種形式:1、自主創作;2、合作創作;3、委託創作;4、職務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創作的作品
對於自主創作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說對於攝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攝影師在其自主狀態下拍攝的,只要該作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律又沒有另外的規定,那麼無論作品是否發表,攝影師對作品都擁有版權,這種權利就包括上面講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自由攝影師外出采風拍攝的作品即屬此類。
2、合作創作的作品
對於合作創作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在文學創作中,有合作的情況,在攝影中同樣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別是一些創意性質的藝術作品,從構思到布景、再到拍攝,有時需要兩個人、甚至兩個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這類作品的著作權就應該歸合作作者共同擁有。比如兩個攝影師通過共同努力在攝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攝影作品,這時決定作品是否發表,應該由兩個人 共同決定,作品在發表時,應該署兩個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也應該由兩個人共同享有。
3、職務作品
對於職務作品的歸屬,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權更多被認為是一種商業利益。他們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僱主,包括法人、公司、團體或其他組織。比如H聯社記者拍攝的所有與業務有關的照片,其版權均歸美聯社所有。在大陸法系國家,更注重保護著作權的精神權利,因此,如法國、德國等國家都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著作權屬於作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確認攝影作品是不是職務作品,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第一、攝影師與所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這包括有正式勞動合同的正式勞動關系,也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是攝影師的作品成為職務作品的前提條件;第二,該攝影作品的創作是不是屬於工作任務的范圍。如果不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拍攝的作品,就不能算職務作品。
對於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除非是法律法規規定或事先有合同約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同時,為了保護單位的利益,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同時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末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對於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在下面兩種情況下,作者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作品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第一種情形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第二種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比如攝影師完全利用單位的設備拍攝、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攝影作品,或者攝影師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著作權屬於單位的攝影作品,作者只擁有署名權,作品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為單位所有。
4、委託創作的作品
攝影師接受他人委託創作的作品,屬於委託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末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n由此可見,一些攝影師接受個人或者單位委託創作的攝影作品,如果事先沒有合同約定,這些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就屬於作者。比如一些攝影工作室為顧客拍攝的明星照,如果和顧客沒有事先的約定,作品的版權就是屬於攝影師或者工作室的。如果顧客把這幅作品隨便使用在任何商業用途,攝影師作為作品的版權擁有者都可以追究使用者的責任。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攝影師也不可以隨便使用這幅作品,因為攝影作品的使用還必須尊重被攝者的肖像權。
5、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作為參與其中的自然人就不享有著作權。比如某市宣傳部門組織編委會編輯出版《當代xx城市風貌》畫冊,如果其中的攝影作品是由編委會主持拍攝,作為攝影師是代表編委會的意志去進行創作,畫冊中的作品也是由編委會承擔責任的,那麼編委會就是攝影作品的作者。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由編委會行使。拍攝該攝影作品的攝影師並不享有著作權的一切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在確認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的同時,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問題:比如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電影、電視作品著作權等。雖然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問題有時會是一個相當敏感而復雜的問題,但是攝影師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應該注重攝影作品的版權問題。因為只有攝影師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才能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來使自己的作品進入圖片市場,獲得收益。
H. 圖片的著作權請教
如果是陳來列在室外的話,你將其自拍攝下來並用於商業用途是合法的。但是陳列在室內的話,你將其拍攝下來用於商業用途的行為是違法的。
理由是著作權法的第二十二條的第十款: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