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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35:22

A. 公民個人享有的所有權、這個表述對嗎

這個表述不對。應該是公民個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所有權。

B.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

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佔有,也可是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實上占據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又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財產所有人將佔有權轉讓給非所有人,如通過租賃佔有他人的房屋等,這種合法佔有不享有所有權。非法佔有是指非所有權人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佔有他人財產。非法佔有又可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佔有的財產是非法的。如一頭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後,桑某贈送給好友馬某,桑某贈給馬某時說這只牛是他家自己養的,那麼馬某佔有此牛就是善意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仍然佔有他人財產。如上例中,當桑某告訴馬某牛是他偷來的,或拾來的,而馬某仍接受「贈送」,那就是惡意佔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機可以用來拍照,電視機可以用來收看電視。使用又可分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使用他人財產,如集體的土地個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財產,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稱孳息,可分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樹結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處分。

處分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如將自己的房屋出賣等等。可以這樣說,處分是財產所有權最主要的一項內容。因為處分能決定所有權的命運,而佔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財產所有權的改變。處分權一般都由所有權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但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某些財產進行處分。

這4項權能構成財產所有權的完整內容。財產所有權的4項權能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權能都能與所有權人暫時分離,但所有權人並不喪失所有權。

C. 所有權包括什麼

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其物即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獨立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包含了四項權能:

  1. 一是佔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佔有又可以分為所有人佔有與非所有人佔有兩種情形,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乙對該房子的佔有即為非所有人佔有。在非所有人佔有中,又可分為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對甲的房子佔有即為合法佔有,如果租賃期屆滿乙還佔有該房子即為非法佔有。在非法佔有中,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如甲將乙的一幅字畫贈送給丙,而丙並不知道字畫不是甲的,此時丙的佔有即為善意佔有。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還要佔有他人財產,如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即為惡意佔有。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法律後果不同,善意佔有中,佔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佔有則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還應返還原物和由原物所獲得的利益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惡意佔有人。

  2. 二是使用,即對財產的有效利用或從中獲取經濟上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權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進行。

  3.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財產並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是因為人們擁有某物都希望通過該物獲取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自身也必須要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

  4. 四是處分,即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行使對財產的處分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所有權完整的四項權能,所有人往往是通過四項權能與自己的分離回復來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用途。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還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不因所有權的行使而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類型是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根據我國現階段所有制的結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所有權,並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主體、范圍、管理體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和保護的原則、方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D. 所有人是對一片森林享有所有權還是對每一棵樹享有所有權

如果對一片森林所有人的話應該是指對這一片森林的樹木有所有權。因為作為土地來說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不能說對這一片森林所有的東西都享有所有權。

E. 共有的情形下 對所有權是如何劃分

江奶奶和宋爺爺是一對恩愛的老夫妻,宋爺爺得了肝癌,江奶奶想把老洋房賣了拿錢去國外給宋爺爺看病。老洋房是江奶奶的父母留給三個女兒的,江奶奶的兩個姐姐相繼離世就把老洋房的產權給了自己的兩個兒子。兩個外甥想要等兩個老人去世後再買賣老洋房,於是對於賣房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宋爺爺離開人世。最後江奶奶將自己所擁有的二樓無償捐獻給了國家,老洋房再無出售的可能。

▲《安家》劇照

說到這里,事實上還牽扯了房地產的一個知識點,那便是房屋共有現象。

01 什麼是房屋共有?

房屋共有簡而言之就是一個房屋擁有多個所有人,一般情況下房屋共有有兩種形式,即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安家》電視劇中 老洋房所有人為三人

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 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所謂份額,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權整體中所享有權利的份量,即所有權份額,其效力及於房屋整體的每一物質構成部分,而不能簡單理解為實物份額。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就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兩種。

▲夫妻共有房屋產權

0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

1.房屋按份共有可以因為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價補償、分割作家結合以及房屋變價分割四種。而房屋共同共有則不同,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權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而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

03 共有房屋該如何分割?

房屋共有的情況下進行分割是很多家庭都會遇到的問題,更有甚者因為如何分割房屋而鬧得不可開交,最終不得不想見於法庭。

1、房屋按份如何分割

共有有四種分割方式: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價補償、分割作價結合、房屋變價分割。

其中直接分割房屋很好理解,而房屋作價補償是指房屋由按份共有轉為一人獨有,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對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進行補償。

分割作價結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為房屋結構各房屋共有人無法按照自己擁有的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所以對部分所有權份額進行作價補償。比如兩個人按照3:2的比例擁有一個兩層住房,分割房屋時如果各分一層,則後者侵佔了牽著的所有權份額,需要進行相應的補償。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的價款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份的所有權份額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最後是房屋變價分割則是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願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可將房屋出售,出售所得金額再按照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2、房屋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常見的房屋共有為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除了夫妻雙方有特別的約定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共同共有,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集成的房屋同樣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在雙方始終保持結婚狀態時共有房屋不能進行分割。只有夫妻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過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而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前不得分割,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於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即如果個別所有人出售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家庭其餘共有人同意,則該出售行為無效。

▲共有房屋出售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共有財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所以說《安家》中江奶奶將自己所擁有的二層捐獻給國家在實際操作中是無法實現的,因為共同共有產權不能單獨處置,包括單獨捐獻。而理論上可以實現的操作是江奶奶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產權贈與另一個人,得到所有權的人堅持不買房的話這個老洋房同樣難以出售。

此外,江奶奶還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我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可是老洋房交給法院拍賣需要一定的手續和時間,顯然宋爺爺的身體狀況不足以支持到走完法院拍賣的全部流程。

04 共有房屋的拆遷問題

共有房屋產權進行拆遷的時候,是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然後再去簽字,並不是由其中一方貿然同意就可以了。

案例:2009年,一位履蹣跚的張姓老人因為共有房屋拆遷的問題前去向律師咨詢,早在1995年,張姓老人的母親將其對北京西城區南新平胡同一處共有產權房屋所享有的十四分之一份額(約近14平方米)贈與給張姓老人,並在北京市西城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2006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為了進行西城交通隊綜合樓項目建設,在西城區南新平胡同一帶進行拆遷,實行的區位補償價為8800元。動遷後,張老幾次與拆遷人協商補償事宜,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後,介於四鄰地帶因拆遷之故嘈雜不已,張老搬至別處居住。然而,2006年12 月底,拆遷人以房屋其他共有權人均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將房屋進行拆除。對此,張老既不知情,也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更有甚者,張老存放於被拆遷房屋內的諸多物品及其父、母親生前唯一的遺像與母親的骨灰盒也在這一場忽略了張老的拆遷活動中不知去向。最後在四處求助無門之後,張老只能求助於法律,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了拆遷行政裁決,在西城區房屋管理局組織的調解程序中,經過與拆遷人數次協商,張老最終於2009年4月上旬以80萬元貨幣補償對價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條例中規定,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夫妻雙方作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遷人的身份,故拆遷人應當與產權人進行充分協商,簽署補償。

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共同共有房屋拆遷財產分割,需要確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額後,對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額為准實行產權調換;對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額為准實行貨幣補償。但要求產權調換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即要求產權調換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對共有的全部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對要求貨幣補償的部分共有人以相當於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價格進行補償,取得全部被拆遷房屋的產權。

05 共有房屋的繼承問題

繼承問題同樣是家庭共有房屋一個常見的問題,也是充滿復雜性的問題。

1.房屋按份共有如何繼承?

按份共有的財產,要先將其他共有人的份額分出,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應享有的份額。

2.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繼承?

根據《繼承法》中遺產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是個人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該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分割。此時,如果繼承人是多人,則所有有資格繼承的繼承人又對被繼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權形成新的共同共有關系,同樣的對於該部分遺產也只能在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分割,分配份額一般是平均分配。繼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須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案例:張爺爺年事已大,育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並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爺爺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爺爺一個人。2003年,張爺爺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爺爺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爺爺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爺爺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爺爺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法院判定,由於遺囑所涉及的房產是張爺爺婚後分配並購買的,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張爺爺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爺爺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張爺爺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由此可見,房屋共有所有人如果沒有對他的遺產如何分配等問題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其遺產將會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入繼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繼承順序中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房屋共有所有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此時依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確定。

06 房屋共有的繼承程序

當被繼承人為共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此時的房屋繼承程序仍然屬於房屋變更程序,與個人獨自所有房屋的繼承程序類似。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析產。

1、繼承手續程序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正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人必須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以後才能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2、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資料

①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②繼承人的身份證明;③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④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⑤公證費:一半繼承1%;全部繼承2%。

3、轉移登記需提交資料

①房屋權屬轉移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繼承權公證書(有遺囑公證書的仍需到原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⑤房屋所有權證配圖。

註: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託書或公證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稅費項目:登記費、交易手續費、配圖費、權證印花稅。

F. 只能由國家擁有的所有權有哪些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受法律保護。 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6)享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行使方法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內容。

依據《物權法》 第53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可見,第一,國家機關並非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只是因國家的授權而享有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人的部分權利。換言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直接支配這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力來源於國家的授權,國家才是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

第二,國家機關對於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權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包括佔有、適用、收益、處分在內的物權。第三,由國家機關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主要是用於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並非用於經營,因此國家機關對這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行使處分權必須有相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對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擅自處分國家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內容。

依據《物權法》第54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通過財政劃撥或者行政劃撥的方式動用國有財產開辦的事業單位。

其對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內容包括兩層意思:第一,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不是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而是依據國家的授權取得對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即國家所有權人;

第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收益和處分時須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擅自分配基於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而產生的經營收益、私建小金庫、瞞報收益、私分獎學金等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所有權

G. 所有權有什麼功能

1、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派出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3、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適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7)享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對於公民及其他民事主體對那些財產可以取得所有權,事實上,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沒有明確的給予規定,《物權法》第五章只規定了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國家和集體所有外,其餘的財產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權。

屬於國家所有的有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H. 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指的是什麼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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