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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預登記證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35:16

❶ 土地使用權預登記證有什麼用

這是土地確權登記的其中一種。如果你家有土地記得要去登記,因為錯過了這一次下次登記工作就不知道要什麼時候開展了。土地確權保證了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相當於給農民手裡的土地上了身份證,可以有效的減少農村土地糾紛

❷ 土地使用權預登記證定義是什麼啊

「預登記」嚴格來說只指國家大型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國有劃撥性質)版有預登記的說法,而權在《土地登記辦法》等土地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中,有「預告登記」沒「預登記」的條文。您指的土地證記事欄,你取得的土地可能是工業用地和房地產項目用地(一般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出讓性質土地),國土部門按出讓合同約定給你發預登記土地證,因為您的土地還只有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不能發正式土地證,目的也就是為了給你通過「純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企業取得土地後融資是正常現象)。另外出讓合同範本也會約定你的建設期限,一般期限為兩年,待工程竣工後重新換發土地證(正式土地證,區別上述預登記土地)。

❸ 土地使用權預登記證可否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抵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預售完成後,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所有,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開發商有權以預售商品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問題的關鍵是,預售商品房中,部分購房戶如果進行了預告登記,開發商不能將預告登記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行抵押。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預告登記向後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預購人在簽訂預購合同時的預期是沒有負擔的房地產所有權,開發商在將建設中的房地產進行預售後,受預告登記排他效力的制約,其處分不動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預售的商品房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因此,如開發商將預售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只有在徵得商品房預購人同意後,其抵押行為才有物權效力。

❹ 土地使用權登記後就能拿到土地證嗎 用不用用地預審

「土地證」是不等同的預審意見「在土地上的項目,規劃用地使用性質很多,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土地證「只擁有土地使用權,但該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性質,適用於該項目的實施,將有被批準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相關組織項目前期批準的土地問題。 必要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

❺ 別人欠了錢法院查封了我沒房證的房鄰居作證管用嗎

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對於有證據證明是當事人的房產,但尚未辦理房產登記的,可以依法進行預查封。


法條鏈接:《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1、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2、第三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3、第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4、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5、第七條: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6、第八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7、第十五條: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❻ 棚戶區房產證未完成可以交房嗎

沒有住房的房產證,不能辦理關於住房產權的任何手續。需要房主取得住房產權,擁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才可以辦理住房產權手續。《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❼ 城鎮無任何房產,一直在原村莊居住的農轉非家庭住宅能不能確權具備什麼條件才

近日,自然資源部編制印發了《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涵蓋了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的工作組織、地籍調查、確權登記、成果入庫和整合匯交等四個方面77個問題,其中還涉及到實踐中較為關注的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能否確權登記等問題。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來源 | 自然資源部官網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部組織編制了《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現予印發。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

第一部分 工作組織

1.黨中央、國務院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提出過哪些明確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0年以來,中央1號文件多次對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2010年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蓋農村集體各類土地的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推進包括農戶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盡快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予以補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2017年強調,「全面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8年提出,「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快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爭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強調,「扎實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中發〔2019〕12號)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發〔2020〕9號)要求,「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三年滾動計劃」。

2.當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重點是什麼?

《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明確要求,以未確權登記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為工作重點,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加快地籍調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對於未開展地籍調查的,要盡快開展房地一體地籍調查,完成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已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但沒有完成農房調查的,要盡快補充調查農房信息,完成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

3.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中為什麼要堅持「不變不換」原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堅持「不變不換」是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對原有登記成果的尊重和延續,也是保持工作穩定性和連續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別頒發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遵循「不變不換」原則,原證書仍合法有效。

4.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中如何落實「房地一體」登記要求?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要求,各地要以登記發證為主線,因地制宜,採用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納入工作范圍,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規定,房屋等建(構)築物所有權應當與其所附著的土地一並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具體來說,圍繞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重點,對於未開展地籍調查的,要盡快開展房地一體地籍調查,完成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已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但沒有完成農房調查的,要盡快補充調查農房信息,完成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

對於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沒有登記,權利人有換發不動產權證意願的,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已登記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未登記)發生變更、轉移的,要按照房地一體要求辦理不動產變更、轉移登記,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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